「影子合伙人」收取分紅如何認定——從廣東省中山市交通運輸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餘錫盆案說起

2020-11-12 西安鐵檢

圖為中山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工作人員集體研究餘錫盆案案情。林曉陽 攝

特邀嘉賓

何輝強 中山市紀委監委第七審查調查室副主任

黃盛桂 中山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冼春萌 佛山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二級檢察官

彭世宇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二級法官

編者按

這是一起公職人員象徵性出資,與商人老闆合夥炒賣土地獲取巨額分紅的案件。餘錫盆案涉案金額高達四千餘萬元,其受賄行為集中發生在其擔任一把手期間,且「全家總動員」,多名親屬牽涉其中。餘錫盆案對紀委監委開展監督工作有何啟示?檢察院認為,其實際收取的巨額分紅均應認定為受賄數額;而餘錫盆辯護人認為,應扣除其實際出資應得的收益額,對此,法院如何判決?辯護人提出,餘錫盆工作業績突出,請求輕判,法院是否支持?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餘錫盆,男,中共黨員,1968年7月出生,2006年12月至2009年11月,任中山市委副秘書長(正處級);2009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中山市古鎮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2013年10月至2019年9月,任中山市交通運輸局黨組(黨委)書記、局長。

2010至2013年,餘錫盆利用職務便利,為陳某等人承接古鎮鎮道路綠化工程提供幫助,於2013年至2015年通過陳某的姐姐陳某穎收受陳某賄送的人民幣378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11至2013年,餘錫盆利用職務便利,為陳某穎經營的中山市某醫療器械公司承接古鎮鎮人民醫院CT、MRI等設備採購項目提供幫助,收受陳某穎賄送的160萬元。

2012至2013年,餘錫盆利用職務便利,為顏某某、楊某某承接古鎮會議展覽中心工程提供幫助。顏某某通過餘錫盆的連襟張某偉,支付好處費230萬元。

2013至2016年,餘錫盆夥同張某偉與中山市某燈飾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區某聰合夥「炒賣」古鎮某地塊。為規避法律風險,餘錫盆以張某偉名義與區某聰籤訂炒賣地塊「合夥」協議及「借款」協議,約定雙方共同出資人民幣7430萬元,每人各佔股50%;餘錫盆以張某偉名義出資100萬元,需按份出資的剩餘資金(3565.5萬元)以借款名義由區某聰代付。區某聰負責土地倒賣的具體事宜,餘錫盆不參與經營管理。其間,餘錫盆利用職務便利和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區某聰炒賣該地塊提供幫助。此後,該項目獲利5997.7萬元,按照合夥協議,區某聰應分給餘錫盆項目分紅2998.85萬元,扣除借款利息144.862萬元和員工費用5萬元後,除退回本金100萬元外,區某聰還分給餘錫盆項目分紅共計2848.988萬元(法院認定賄款為2768.265萬元)。

另查明,餘錫盆被留置後,主動交代了中山市紀委監委未掌握的本案全部受賄犯罪事實。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19年8月22日,中山市紀委監委對餘錫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11月22日,中山市紀委監委將餘錫盆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9年12月5日,餘錫盆被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採取逮捕強制措施。

【黨紀政務處分】2020年2月27日,餘錫盆被開除公職,4月9日,餘錫盆被開除黨籍。

【提起公訴】2020年3月5日,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以餘錫盆涉嫌受賄犯罪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0年6月12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餘錫盆犯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1、本案中,餘錫盆違紀違法涉案金額高達四千餘萬元,且其多名家人涉案,突顯了本案哪些特點?對紀委監委開展監督工作有何啟示?

何輝強:經查實,餘錫盆違紀違法涉案總金額共計人民幣4079.734萬元、美元0.8萬元。本案有以下顯著特點:

一是餘錫盆利用「白手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調查人員通過對餘錫盆本人、親友及平時與其有密切交往的老闆的銀行帳戶、證券帳戶進行全面梳理分析,累計梳理帳戶近百個。通過精準研判,鎖定餘錫盆的「白手套」為其連襟張某偉。我們在對餘錫盆留置當日,有關部門對張某偉也採取了強制措施。餘錫盆到案後,見調查機關對其「白手套」及相關資金流向了如指掌,只好主動交代自己的全部違紀違法事實。

二是餘錫盆通過多種手段意圖掩蓋其違法犯罪行為。比如,餘錫盆處心積慮模糊違規經商辦企業與受賄的界限。在收受區某聰的行賄款時,與對方籤訂了合同和借款協議,意圖通過「合夥投資」方式來掩蓋其權錢交易的本質。又如,不直接出面。餘錫盆從不直接參與受賄事項相關事務,而是由代言人張某偉和陳某穎出面,以達到掩人耳目的目的。

三是受賄犯罪均發生在其擔任一把手期間。餘錫盆曾先後擔任過中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中山市阜沙鎮黨委副書記、鎮長,中山市委副秘書長等多個職務,然而,其貪腐行為集中發生在其擔任一把手期間,即擔任古鎮鎮黨委書記,中山市交通運輸局黨組(黨委)書記、局長期間。

四是家風不正,「全家總動員」。餘錫盆的多名親屬對餘錫盆違紀違法行為知情甚至參與其中。餘錫盆也坦言,其貪腐充分暴露了他的家風不正,眾多親友共同參與違紀違法行為,最終使他走上了不歸路。

餘錫盆案件暴露出目前一把手監督機制還不夠完善:一是民主決策不夠規範,如規定「三重一大」必須由集體決策,但什麼是「三重一大」,尤其是資金額,沒有統一的標準,往往由一把手說了算;二是領導班子內部互相批評不能正常開展,大家一團和氣;三是黨務和政務公開不到位,群眾監督渠道有限。

這起案件啟示我們,應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一要加強黨組織對各級一把手的監督檢查,完善任職迴避、定期輪崗、離任審計等制度;二要進一步明確一把手的權力內容、權力邊界、行使的方式和程序等;三要用好批評與自我批評武器,強化班子內部監督;四要加強民主監督,涉及「三重一大」事項,除保密規定外應適時公開決策結果,接受公開監督,實現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2、餘錫盆象徵性出資,與區某聰合夥炒賣土地收受巨額分紅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

黃盛桂:「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沒有實際出資的乾股型受賄問題。本案中,判斷餘錫盆是否真實出資,不能僅看是否有合作協議、借款合同等書面約定,這種借款出資不過是一種更為隱蔽的受賄手段。因為,從借款的事由和原因來看,出借方區某聰是出於要求餘錫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的目的;雙方平時並無經濟往來,餘錫盆作為公職人員,對該筆巨額借款也沒有歸還能力;區某聰在不缺資金的情況下讓餘錫盆進行少量投資,且未讓餘錫盆在經營過程中承擔風險。可見,餘錫盆除了實際投入的100萬元資金外,並沒有其他實際出資,借款協議不過是幌子,而其以少量的象徵性出資,獲取超出出資比例的巨額收益,並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區某聰謀取了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犯罪。針對近年來受賄案件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我們要透過合作投資的表象,抓住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依法有效查處新類型受賄犯罪案件。

冼春萌:餘錫盆以張某偉的名義出資100萬元,與請託人區某聰「合作投資」炒賣土地,並向區某聰藉資3565萬餘元,在炒賣土地成功後分得巨額「利潤」。從表面上看是以借款方式合作投資,但實際上是以合作投資的名義,行受賄之實。餘錫盆在任古鎮鎮黨委書記時,利用職務便利,為區某聰調整土地、分割地塊提供幫助;餘錫盆在任中山市交通運輸局局長時,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區某聰有關請託事項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因此,餘錫盆利用職務便利為區某聰謀取利益,以張某偉名義與區某聰合夥投資的行為,體現了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屬於以合作投資為名的變相受賄,應以受賄論處。

3、公訴意見認為,餘錫盆收受區某聰的賄賂數額為其全部實際分紅數額。然而,餘錫盆辯護人提出,應當在實際分紅數額中扣除其象徵性出資應得的收益額。如何看待兩種不同意見?

冼春萌:收受區某聰的受賄金額應以餘錫盆實際收取的金額來認定。餘錫盆出資的100萬元,與其按「合夥協議」佔股50%所應出資相差巨大。該象徵性出資的100萬元的實質是為了規避法律風險,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一種隱蔽的受賄手段,而該100萬元區某聰也在賣地後返還給了餘錫盆。該項目總獲利為5997.7萬元,按照50%的比例,餘錫盆應分得收益為2998.85萬元。扣除「借款利息」144.862萬元和員工管理費5萬元後,除退回的本金100萬元,餘錫盆實際收取的金額應為2848.988萬元。因此,該宗事實的受賄數額應以餘錫盆實際收取區某聰的2848.988萬元來認定,不應扣除實際出資應得收益額。

彭世宇:辯護人提出,餘錫盆收受區某聰的受賄數額應以收益額與實際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經查,餘錫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區某聰謀取利益,並夥同張某偉採取事先象徵性出資100萬元的方式,掩蓋非法收受區某聰給予的巨額收益,屬以合作投資的名義,行受賄之實,應將收取的超出出資比例的部分認定為受賄數額。

餘錫盆與張某偉實際出資100萬元,其實際出資應得收入為80.722746萬元【5997.7萬×(100萬÷7430萬×100%)】,應從收受總額2848.988萬元中予以扣除,即受賄數額為2768.265254萬元。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於法有據,予以採納。此外,餘錫盆、張某偉投資的100萬元中,有80萬元系餘錫盆前期受賄所得,該部分所對應的分紅款64.578197萬元【80.722746萬×(80萬÷100萬×100%)】,系違法所得的孳息,應當予以沒收。

4、餘錫盆為何構成特殊自首?辯護人提供了餘錫盆的工作業績,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工作業績對量刑有無影響?

彭世宇:中山市紀委監委出具的《關於餘錫盆案件立案前已掌握有關線索的情況說明》《關於餘錫盆交代問題情況的補充說明》證實,中山市紀委監委對餘錫盆進行立案審查調查時,掌握的線索是餘錫盆涉嫌接受譚某、袁某、李某的財物,但經過調查,這些線索尚未查實。本案《起訴書》指控的4宗犯罪事實,分別涉及陳某、陳某穎、顏某某、楊某某、張某偉、區某聰,均是餘錫盆被採取留置措施後,主動交代的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論:……(2)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範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因此,餘錫盆雖然沒有自動投案,但也以自首論。

辯護人提出,餘錫盆在中山市社保局任職期間,努力實現中山社保卡推廣工作;在擔任中山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主持推動了中山交通規劃的修編完善和多個重大交通專項工作,為深中通道在中山登陸、集中打通19條鎮際斷頭路、打造首條快速公交示範線、兩年完成群眾出行「最後一公裡」暢通工程等工作加班加點,作出了很大貢獻。深中通道項目能夠順利於2016年12月正式動工建設,與餘錫盆努力密不可分,餘錫盆在交通局任職期間,對推動中山市交通發展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貢獻。本院認為,工作成績不屬法律規定的量刑情節,辯護人以此為由請求輕判,本院不予支持。(本報記者 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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