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9月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通訊員思法/文陶小莫/漫畫)為圓「生子夢」,夫妻二人到醫院做試管嬰兒手術,結果手術還沒成功,丈夫卻突然意外死亡。此時,醫院裡還冷凍著他們的胚胎。
這種情況,妻子該如何選擇?是誕下愛情的結晶,延續丈夫的血脈,還是放棄這些胚胎,為自己未來的幸福重新打算?
不久前,本報曾報導過這起廈門首例胚胎移植糾紛案。昨日,導報記者從思明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針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最終支持了原告劉太太(化名)的訴求,要求被告醫院為原告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據悉,目前並無規定明確喪偶婦女能否實施胚胎移植手術,類似糾紛也已在全國各地發生多起,最終大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很多醫院、醫生更傾向於通過應訴,與「客戶」對簿公堂,將決定權交到法院手中。
1不幸:丈夫意外去世,醫院拒絕履約
劉太太和丈夫劉先生登記結婚後,就一直盼著有自己的孩子。2018年,夫妻倆與廈門一家醫院籤訂醫療服務合同,約定由醫院為他們實施胚胎冷凍、保管、移植服務。隨後,劉太太和丈夫在該醫院冷凍了4個胚胎,希望通過胚胎移植技術生下孩子。
後來,第一次胚胎移植手術,移植了兩枚卵裂胚。不過,這次手術沒有成功。第一次胚胎移植失敗後,劉太太夫婦計劃在2020年5月再次進行胚胎移植。
天有不測風雲,誰也沒想到,5月6日,劉先生因工傷意外死亡。他是在工作過程中誤觸電,隨後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劉先生死亡時,劉太太年僅26歲。劉太太公婆也成了「失獨父母」。
劉太太在經歷喪夫之痛後,最終決定繼續接受胚胎移植手術,完成丈夫的遺願。劉太太的決定得到了父母、公婆的支持。但是,當他們向醫院提出繼續實施第二次胚胎移植手術時,醫院拒絕了,理由是劉太太的丈夫已經死亡。
為此,劉太太向思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並承擔訴訟相關費用。
2爭議:女子為夫延續血脈,醫院要繼續履約嗎?
劉太太起訴認為,自己與醫院業已形成合法有效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醫院應當繼續履行服務承諾,完成胚胎移植手術。
面對劉太太的起訴,被告醫院答辯說,劉太太的要求不符合相關條件和程序。首先,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中的社會公益原則規定,醫務人員不得對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劉太太丈夫因工身故,劉太太屬於單身婦女的範疇,所以醫院不能為劉太太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其次,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經夫婦雙方自願同意並籤署書面知情同意書後,方可實施。現劉太太的丈夫無法籤署第二次手術的《冷凍胚胎解凍復甦—移植情況知情同意書》等文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的必備程序無法完成。
再次,劉太太丈夫已身故,如若孩子出生,則面臨沒有父親的局面,單親環境下成長比較容易對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帶來負面影響。
不過,庭審過程中,醫院也表示,醫院也很同情劉太太的遭遇,如果法院判支持為劉太太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的話,醫院一定會全力配合,爭取實現原告的生育要求。
3判決:醫院應當繼續履約,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針對雙方的爭議焦點,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和小秋與被告醫院雙方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成立,應該按照合同履行合同義務。醫院應繼續依照合同約定,將現存的胚胎解凍復甦移植。
判決指出,根據第一次手術的《知情同意書》所載,劉太太夫婦實施胚胎移植的最終目的是運用人工生殖技術實現生兒育女,其中約定「若未妊娠,將冷凍胚胎解凍復甦後移植,其餘凍存胚胎繼續冷凍保存,直至無剩餘胚胎」。上述《知情同意書》應視為劉太太夫婦對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合同的整體性同意。雖然之前胚胎移植未能成功妊娠,劉太太丈夫因故身亡,但是依據雙方約定,醫院應當繼續將現存的胚胎解凍復甦移植。
針對醫院辯稱劉太太喪偶後屬於「單身女子」、不能對其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說法,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目前,對喪偶婦女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並無法律禁止性規定,訟爭涉及的醫療倫理原則系衛生行政部門對於醫療機構的管理性規範,不宜作為限制公民享有的基本生育自由的依據。而且,劉太太作為喪偶單身婦女,有別於一般的單身婦女。劉太太丈夫系獨子,劉太太在丈夫去世後自願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為其生育子女,延續家族血脈,符合一般的社會倫理道德,理應得到尊重。
因此,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醫院繼續履行與劉太太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繼續為劉太太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法官說法
是否進行胚胎移植首先尊重母親選擇
在法庭上,醫院答辯說訟爭胚胎移植「違反保護後代原則」。對此,法官認為,男方死後人工生殖客觀上會造成所生育的子女一出生就沒有父親的後果,在撫養、教育上存在一定的困難,但單純據此否決生存配偶的生育權,不妥。
法官說,懷孕婦女於丈夫死亡後生產遺腹子的情況並不少,單親家庭子女仍可能健康成長。母親是選擇胚胎移植的最大利益攸關者,也是將來子女能否順利健康成長的關鍵因素,是否進行胚胎移植,應首先尊重母親的選擇權。只有當有確切證據證明胚胎移植將對後代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方可否決母親的生育選擇權。
就本案而言,劉太太在接受法庭詢問之時再次明確表示願意繼續生育和撫養通過人工生殖技術可能出生的子女,彼時距丈夫死亡已3個月,表明其對是否繼續進行胚胎移植及對將來子女生育撫養已進行慎重考慮。劉太太父母以及公婆作為長輩均年紀尚輕,有幫助劉太太撫育子女的能力,其均明確表態支持劉太太繼續進行胚胎移植生育子女,並同意配合劉太太撫養子女,能夠為將來可能出生的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幫助。因此,法官認為,目前並無證據表明劉太太缺乏撫養子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