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宣傳周 | 當心了!一男子因在微信群組轉發這些視頻,被判刑了!

2020-12-24 澎湃新聞

憲法宣傳周 | 當心了!一男子因在微信群組轉發這些視頻,被判刑了!

2019-12-06 19: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

各種音視頻傳播速度也在加快

然而

有些人因出於一種好奇心跟獵奇心理

覺得好玩刺激,隨手轉發暴力、血腥的暴恐視頻

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已觸犯法律

一男子通過微信轉發暴恐血腥視頻,近日,南寧市中院對此案依法進行宣判,一審以宣揚恐怖主義罪依法判處該名男子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8年8月8日前後,被告人梁某在其加入的一個微信群裡看到一些恐怖分子槍殺和砍人的暴力血腥視頻。梁某將其中的4個載有恐怖主義內容的視頻轉發到其管理的的微信群(群內共有有174名成員),並轉發給微信好友。2018年9月7日,梁某在南寧市武鳴區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梁某明知是載有恐怖主義內容的視頻,仍通過轉發的方式宣揚恐怖主義,其行為構成宣揚恐怖主義罪。梁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梁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決定對其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梁某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宣揚恐怖主義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網絡不是「法律盲區」,網絡空間也並非法外之地。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近幾年利用網絡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案件時有發生。公民在使用網絡過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堅決抵制傳播暴恐信息、極端思想等不良信息,切不可因為好奇、炫耀而宣揚恐怖主義資料導致自己鋃鐺入獄。相關監管部門應肩負起網絡治理的責任,擠壓暴恐信息、極端思想賴以生存的空間,共同營造健康的網絡空間環境。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的規定,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1.編寫、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散發、播放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2.設計、生產、製作、銷售、租賃、運輸、託運、寄遞、散發、展示帶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標識、標誌、服飾、旗幟、徽章、器物、紀念品等物品的;3.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等登載、張貼、複製、發送、播放、演示載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4.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合、網絡應用服務的建立、開辦、經營、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散布、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後仍允許或者放任他人發布的;5.利用教經、講經、解經、學經、婚禮、葬禮、紀念、聚會和文體活動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6.其他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

作者:曾德昊

編輯:孫曉梅

審核: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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