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司法部
告別盛夏 秋意漸濃
國慶假期已開啟
不少人踏上了開心遊玩之旅
無論是跟團遊,還是自駕遊
出門在外
我們都要學會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為了助你在開心度假的同時
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今天,我們邀請到了
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的值班律師
為大家解答
國慶出遊常見的三個法律問題
問題一:如果旅行社以疫情防控需要為由,未與遊客協商就擅自變更了出行的景點和路線,遊客可以要求賠償嗎?
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值班律師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陳亮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遊行程,在徵得旅遊者同意後,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或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如果不是受疫情防控的原因改變路線和景點,並且未取得遊客同意,那麼遊客有權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違約金,退還未消費的費用。
旅行社確係受疫情影響而改變景點和路線,應徵得遊客同意。如果遊客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旅行社退還未消費的費用,但不能主張違約金。旅行社改變景點和路線在徵得遊客同意後,旅行社有權請求遊客分擔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或遊客請求旅行社退還因此減少的旅遊費用。
問題二:出行遊玩時,遊客因景區設施故障受傷,景區管理者應承擔哪些責任?遊客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值班律師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任麗麗律師:
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景區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以及遊客自身是否存在過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遊客購買景區門票就和景區建立了旅遊服務合同關係,景區有義務保障遊客在景區的人身財產安全,這種義務是法定義務,即便不在門票這個簡單的旅遊服務合同中註明,對合同雙方仍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景區如果沒有盡到自己的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遊樂設施存在故障,景區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是因為遊客自身原因導致受傷,或者遊客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受傷,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景區的賠償責任。
問題三:在網上預訂民宿,到店後發現房間的實際情況與商家展示的差別很大,遊客有權要求無條件全額退回提前交納的定金嗎?
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值班律師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任麗麗律師:
消費者從網上看到商家宣傳並且支付定金預訂民宿,說明消費者與商家已經成立了合同關係。無論是商家還是消費者,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來履行相應的義務。
從網上預訂酒店或民宿,因消費者無法進行實地考察或比對,所以商家提供的照片就應當是房間的實際情況,以便消費者決定是否預訂,所以該信息應構成合同的主要內容。如消費者到店後發現實際情況與商家展示不符,商家應屬於違約。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
如消費者在預訂酒店時已經支付了定金。按照合同法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所以如果商家存在違約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與家人好友一起踏上旅程
感受生活中的小確幸
這個假期有法律的呵護
願你遠離煩擾、告別囧途
擁有陽光般的美麗心情
祝大家節日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