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案例七:警示標語已提醒 顧客丟失財物可免責?
【案情簡述】消費者陳先生投訴其在三亞市商品街大道某火鍋店就餐時,其隨身攜帶的皮包被盜(包內有現金、手機等財物),要求商家承擔賠償遭拒,請求工商部門協助處理。
【處理結果】經三亞東門工商所工作人員現場調解,商家以已在店內張貼警示標語,提醒消費者注意保管個人財產,陳先生錢包丟失屬個人保管不善為由拒絕賠償,調解失敗,建議其走司法途徑維護其合法權益。
【12315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陳先生到該店就餐,與餐館之間構成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係。餐館對其提供的服務有保證安全的義務,陳先生在就餐接受服務時享有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該餐館雖已張貼警示標語,提醒顧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財物,履行了部分義務,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務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務,以防止顧客財物被盜,其在保障顧客財產安全方面存在服務瑕疵,未完全盡到經營者在合理限度範圍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消費者陳先生財產受到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的民事責任。
【工商提醒】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在消費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而經營者也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但消費者在酒店、餐館用餐消費時,財物失竊仍會遭遇索賠難。
在實際操作中,消費者要索賠,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如需證明確實是在該餐飲場所失竊的、失竊財物的數量、經營者確有過失等。而在一般情況下,處理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難以舉證,因此,在公眾場所,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才能更有效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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