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指出,充分運用「四種形態」提供的政策策略,通過有效處置化解存量、強化監督遏制增量,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近日,經市委同意,市紀委市監委印發了《深化運用「四種形態」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讓「四種形態」的運用有了具體遵循。就《實施辦法》出臺的目的意義、主要原則和具體實施,記者專訪了市紀委市監委有關負責人。
問:制定《實施辦法》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答:近年來,全市紀檢監察機關收到的信訪舉報數以及立案的數量逐年大幅上升,2017年受理信訪舉報999件(次)、立案425件,2018年受理信訪舉報1957件(次)、立案502件,2019年受理信訪舉報3167件、立案879件,其中2018年、2019年立案的縣處級幹部分別為53人、55人。制定《實施辦法》的目的,是要通過有效運用「四種形態」有力地減少存量、遏制增量,讓領導幹部既體會到紀法的約束和剛性,又體會到組織的關心關愛,但是處理時又堅決防止從寬處罰無邊,從輕處理無度的情況。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央紀委全會、省紀委全會精神,一以貫之、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我們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玉溪實際制定了《實施辦法》。
問:《實施辦法》的適用範圍和制定原則主要有哪些?
答:《實施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黨組織全體黨員和行使公權力的人員,實現了黨員和公職人員「四種形態」運用全覆蓋。
《實施辦法》堅持貫通運用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兩把尺子」,規範處置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實事求是;堅持標本兼治,正確把握「樹木」與「森林」的關係;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在準確分析研判政治生態的基礎上,既把「嚴」的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又善於做到「三個區分開來」,既合乎民心民意,又激勵幹部擔當作為。懲治極少數,教育大多數,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問:在推進「四種形態」運用具體化、規範化、程序化、常態化方面,《實施辦法》如何發揮指導作用?
答:《實施辦法》對每一種形態可以適用的情形、不得適用的情形和相應的處置方式和具體操作程序、轉化條件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將運用「四種形態」程序化、規範化,為全市各級黨委(黨組)、有關責任主體和紀檢監察機關準確理解、有效運用「四種形態」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引。
具體來看,第一種形態重在日常監督中的批評告誡、抓早抓小、動輒則咎,適用於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一般性輕微違規違紀問題進行提醒糾偏、責令整改,是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徑。深化運用「四種形態」,關鍵要在用足用好第一種形態上下更大功夫。
《實施辦法》規定採用第一種形態處置的方式包括面詢、約談、談話函詢、初步核實了結和提醒談話、警示談話、批評教育、糾正或責令停止違紀行為、責成退出違紀所得、限期整改、責令作出口頭或書面檢查、召開民主(組織)生活會或其他有關會議批評幫助、責令公開道歉(檢討)、通報(通報批評)、誡勉(誡勉談話)、其他批評教育類措施等組織措施。同時,《實施辦法》對約談和提醒談話、警示談話、誡勉談話針對的不同情形、不同談話對象的談話主體、談話的具體程序做出了詳細規定。
第二種形態重在防止一般違紀違法發展成較重或嚴重違紀違法,主要是指違反黨的紀律、國家法律法規,給予黨紀政務輕處分、組織調整的行為。《實施辦法》規定適用第二種形態的情形主要有6種。適用的處置方式包括:黨內警告、嚴重警告2項黨紀輕處分和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4項政務輕處分,以及取消榮譽稱號、終止(罷免、撤銷、責令辭去)人大代表資格、撤銷政協委員資格、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停職(停職檢查)、調整(調離)職務(崗位)、免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15項組織調整措施。處置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實施辦法》對組織調整的具體程序進行了明確。
第三種形態重在及時教育挽救違紀違法的黨員幹部、公職人員,主要是指違反黨的紀律、國家法律法規,給予黨紀政務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行為。《實施辦法》規定適用第三種形態的情形主要有6種。適用的處置方式包括: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3項黨紀重處分和撤職、開除2項政務重處分,以及降職、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勞動合同、辭退等7項組織措施。
第四種形態主要是指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國家法律法規,嚴重觸犯刑律,移送司法機關的行為。第四種形態的懲治重點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嚴重阻礙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嚴重損害黨的執政根基的腐敗問題。適用的情形包括: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後,涉嫌職務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機關判處刑罰後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作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
問:對於「四種形態」的轉化,社會關注度較高。如何審慎做好「四種形態」轉化工作,在處理時防止從寬處罰無邊、從輕處理無度,對此《實施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實施辦法》專章要求實事求是審慎穩妥做好「四種形態」的轉化,強調了四種形態的轉化應當堅持的重大原則、考量的因素、審批程序等內容。《辦法》規定:四種形態」的轉化,應當以查清的全部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為依據,對具有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情形的監督對象,根據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作出適當處理,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過,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轉化必須在黨紀和國法的框架內,不能在事實證據和性質認定等方面放鬆要求,搞隨意變通。既要防止該轉的不轉,又要防止不該轉的從輕發落。「四種形態」之間轉化應當逐級遞增或者遞減,不得跨形態轉化。轉化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秉持公心、全面客觀、實事求是,綜合考量11個方面的因素。規定要求轉化應當嚴格履行程序,集體研究決定,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
問:為了保證《實施辦法》落實落地,各級黨組織、紀委監委及有關責任主體應該承擔哪些職責?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好的制度還要有好的執行。為推進《實施辦法》落到實處,我市堅持把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通起來,明確了各級黨組織、紀委監委及有關責任主體的職責,把黨委全面監督、紀委監委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等融為一體,以形成深化運用「四種形態」的強大合力。
《實施辦法》明確,各級黨委(黨組)對運用「四種形態」負全面領導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其他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相應主體責任。黨委(黨組)運用「四種形態」工作情況納入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報告內容。紀委監委負責統籌協調運用「四種形態」工作,要完善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精準問責等制度機制,把「四種形態」貫通於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全過程。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和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黨組織應當加強職責範圍內的監督工作。(玉溪日報全媒體記者 夏娜)
編輯:王德有
校對:施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