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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順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不服商標局註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案
2015年8月27日,順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委託代理機構,向商標局(以下稱被申請人)提交了第17768689、17769157、17769346、17769457、17769622、17769695、17769959、17770134號「順嫂網」商標(以下統稱涉案商標)註冊申請。被申請人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通過中國商標網網上申請上傳的《商標代理委託書》未記載所代理的商標名稱(上傳的為錯誤字符),代理內容及權限不完整。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了《商標註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2015年11月10日,申請人向我局提起行政複議,主張其上傳的委託書上載明了委託權限和委託內容,即使被申請人認為內容不完整,也應要求申請人補正而非不予受理。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註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我局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通過網上申請上傳的代理委託書中商標名稱和落款日期均為錯誤字符,但結合商標註冊申請書來看,涉案商標應為「順嫂網」,再結合申請人複議中提交的證據,代理委託書上的錯誤字符應是上傳中電子系統出現錯誤所致。被申請人直接因該瑕疵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導致涉案商標申請註冊日的喪失,不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被申請人應當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通知申請人就該瑕疵進行補正。因此,被申請人未給予申請人補正機會,直接作出註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我局於2016年1月7日撤銷了被申請人作出的註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分析點評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申請人作出的註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以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方式提交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按照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規定通過網際網路提交。近年來,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通過數據電文方式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條件日益成熟,因此,在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時新增了網上申請的做法,豐富了商標註冊申請的提交方式,既方便了商標註冊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也減少了商標審查的行政成本,提高了商標審查的工作效率,有力推進了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
同時,考慮到計算機系統和網絡技術等存在一定的不穩定因素,《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款作出如下規定,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資料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資料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被申請人在中國商標網上公布的《商標網上申請暫行規定》第六條亦規定,提交商標註冊網上申請,申請信息以商標局的資料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資料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但書的規定是對申請人權利的充分保障,申請人若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資料庫確有錯誤,則被申請人應當給予其權利救濟。本案中,結合商標註冊申請書和申請人複議提交的證據來看,可以證明代理委託書中的錯誤確為電子系統出錯所致,該錯誤的不利後果不應由申請人承擔,而應當給予其補正該錯誤的機會。
在複議實務中,對於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中存在的一些錯誤,如註冊申請的代理委託書中委託人國籍、商標名稱未填寫或填寫內容有誤等,我們認為均不屬於影響審查的實質性錯誤,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就上述錯誤給予申請人一次補正機會。
來源:商標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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