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失效...

2020-12-23 中華會計網校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批准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構體制改革方案,改進和完善對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提高經濟效益,我部制定了《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財務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保集團」)的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保集團應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認真編制年度財務計劃,履行申報、審批手續。中保集團的財務計劃包括中保集團本級和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年度財務計劃,中保集團本級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計劃,由中保集團負責編制。

  子公司的財務計劃應於每年1月底前上報中保集團,並抄送財政部。中保集團應在每年2月底之前匯總上報財政部,並單獨附列中保集團本級和子公司的年度財務計劃,具體表式見附表一。財政部在4月15日前批覆中保集團,並抄送子公司。財政部批覆中保集團的財務計劃分為中保集團本級、中保集團本級所屬企事業單位、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五部分。

  財政部主要批覆業務管理費用率(或費用額)、實現利潤、預交財政、固定資產購建資金(含在建工程及購買土地使用權形成的無形資產,下同)、呆帳準備金和投資風險準備金的提取以及壞帳、投資風險損失核銷等計劃指標。

  第三條 財政部對中保集團本級的業務管理費實行絕對額控制辦法,由財政部核定業務管理費的總額;對中保集團本級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子公司的業務管理費實行業務管理費用率控制辦法,由財政部依據中保集團本級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子公司申報的財務計劃,核定其業務管理費佔營業收入的比例。業務管理費用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管理費用率=(業務管理費/營業收入+投資收益)×100%

  營業收入包括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追償款收入、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匯兌收益、攤回分保賠款、攤回分保費用、轉回未決賠款準備金、其他收入,但不含系統內往來利息收入。

  中保集團本級在財政部核定的所屬企事業單位總的業務管理費用率之內分別核定本級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業務管理費用率(或費用額),不得超額分配;子公司在財政部核定的業務管理費用率指標內分別確定分支機構和子公司本級以及直屬機構的業務管理費用率,不得超額分配。

  第四條 中保集團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含掛靠的事業單位),執行財政部頒發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其中:中保集團本級直屬的事業單位和子公司本級直屬的事業單位,其財務預算、決算及補助、上繳金額的確定,應分別經中保集團本級、子公司本級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核定;子公司的省分公司及以下所屬事業單位,其財務預算、決算及補助、上繳金額的確定,經省分公司審核後,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專員辦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中保集團系統所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就地繳入中央金庫。

  中保集團系統所屬企業(含掛靠的企業單位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財政部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及相應的財務制度,所得稅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其中:中保集團本級直屬的企業和子公司本級直屬的企業,其財務計劃應分別經中保集團本級和子公司本級審核後,報財政部備案;年度決算分別由中保集團本級和子公司本級審核匯總後,與企業決算一起報財政部審批;對子公司所屬分公司及分公司所屬企業、單位,其財務計劃、會計決算及稅後利潤分配方案經分公司審核後報專員辦,專員辦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核批,並將核批結果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財政部批覆的當年預交財政計劃,中保集團本級和子公司必須按季預繳,均衡入庫。年度決算批覆後,中保集團本級及子公司的欠交或超交款項在下年預交財政計劃執行時補交或抵交。

  第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之前,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貸款業務,劃歸各子公司後,呆帳準備金的計提與核銷應嚴格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的貸款呆帳由當地專員辦審查並報省級專員辦審核確認後,由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按規定進行核銷;子公司本級的貸款呆帳先報中保集團核實,並由中保集團匯總上報財政部審核後,具體辦理核銷手續,中保集團和子公司核銷呆帳的文件應抄報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中保集團本級所屬企業、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地(市)分公司(含縣支公司)的投資和省級分公司、子公司本級直接辦理的投資,分別由中保集團本級所屬企業、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地(市)分公司(含縣支公司)、省級分公司、子公司本級計提投資風險準備金。

  第九條 中保集團本級和子公司的壞帳損失、投資風險核銷計劃,由財政部在審批中保集團本級和子公司的年度財務計劃中核定下達。在財政部批准的壞帳損失、投資風險損失核銷計劃數和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下達的壞帳、投資風險損失核銷分解指標內,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的壞帳損失、投資風險損失,單個企業金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經專員辦審核後上報財政部審批;500萬元以下的,由專員辦審批後報財政部備案;中保集團本級、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級、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及其直屬機構的壞帳損失、投資風險損失,不論金額大小,一律報財政部審批。經財政部門審批的壞帳損失、投資風險損失分別在壞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列入當年成本。

  第十條 財政部對固定資產購建資金按年度實行絕對額控制。財政部會商中保集團對子公司下達固定資產購建資金指標。

  一、固定資產當年購建資金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提取的折舊額,嚴禁將購建的固定資產轉入帳外,以及通過掛往來帳等方式逃避固定資產購建資金規模控制。

  二、年末考核固定資產當年購建資金規模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年固定資產購建資金規模=本年末固定資產原值和在建工程餘額之和-上年末固定資產原值和在建工程餘額之和。

  第十一條 中保集團本級和子公司應分別根據財政部批覆的年度計劃,在兩個月之內將財務計劃指標分解落實到中保集團本級直屬機構、省級分公司、子公司本級和直屬機構,並組織和監督全系統財務計劃的實施。中保集團本級分解下達的財務計劃應抄報財政部備案;子公司系統的財務計劃分配方案應抄報財政部備案,子公司下達各地分公司財務計劃指標,以及撥付給地方分公司的專項資金(包括宣傳費、防災費等),必須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十二條 財政部批覆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一般不得調整。如國務院決定的重大政策或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因素影響計劃執行,確需調整計劃的,由中保集團於當年10月底之前上報財政部,子公司應通過中保集團向財政部上報。財政部根據各公司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在11月底之前適當調整財務計劃指標。未經財政部批准,仍應按原計劃執行。年度預繳指標亦同。

  第十三條 中保集團及其子公司需要變更註冊資本的,應事先報財政部審查批覆後,按規定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註冊資本變更後,報財政部備案。

  地方分公司及所屬企事業單位需要變更註冊資本,應事先報當地專員辦審批後按規定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註冊資本變更後,報省專員辦備案。

  子公司實施股份制公司改造時,涉及的財務問題應按規定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四條 中保集團負責制定中保集團本級(包括所屬企事業)和子公司的稅後利潤分配原則,並於每年10月底前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於11月底批覆中保集團,抄送各子公司。具體分配方案,財政部在批覆年度財務決算時予以批覆。

  子公司實施股份制改造後,應按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決議決定稅後利潤分配,對屬於中央財政的稅後利潤分紅的再分配方案,按財政部批覆的分配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中保集團本級可按規定向子公司和所屬企事業單位收取管理費。年度管理費收取額由財政部審批中保集團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時核定。中保集團本級收取管理費用後,不再參與子公司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稅後利潤分配。子公司向地方各分公司收取管理費應抄送當地專員辦。子公司和中保集團本級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管理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子公司實施股份制改造後,中保集團停止收取管理費,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直接分享投資者稅後利潤分配。

  第十六條 中保集團負責整個集團的國有資產管理,按規定編報並附列中保集團包括中保集團本級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考核指標,在上報國有資產管理局的同時,抄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 子公司擬定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報請中國人民銀行審批之前,應就有關財務及核算問題報財政部審核同意後,再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省級分公司及計劃單列市分公司擬定的商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比照子公司的申報辦法,經當地專員辦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中保集團及子公司的勞動用工計劃及工資福利計劃在上報國務院主管部門的同時,應抄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中保集團、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分支機構應分別向財政部和專員辦按季報送資產負債、財務收支、勞動工資等統計報表,並提供與申報事項相關的其他報表資料。

  第二十條 中保集團及子公司應遵循權責發生制的會計核算原則,必須準確核算各項收入和支出。

  中保集團本級所屬企業和子公司應在各項業務合同籤訂以後,在規定的計算期內按有關規定及時確認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追償款收入、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匯兌收益、攤回分保賠款、攤回分保費用、轉回未決賠款準備金、其他收入等營業收入的實現。

  中保集團所屬企業和子公司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提取和結轉各項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保險保障基金、呆帳準備金、壞帳準備金和投資風險準備金等。

  第二十一條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應按國務院、財政部確定的業務範圍進行。出口信用保險承保項目的審批應按國家規定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應單獨立帳,單獨核算,並按國家規定核算損益。

  第二十二條 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辦理的各項再保險業務,應按國家規定核算損益,並將分保業務中有關手續費、分保手續費、盈餘手續費等支付方式、支付標準及其他涉及財政、財務事項報財政部審核批准,在與其他保險公司籤訂法定、商業再保險協議時,應嚴格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除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另行批准外,子公司委託金融機構、單位或個人辦理代辦保險業務,所支付的代辦業務手續費應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得變相提高手續費支付標準。

  支付企事業單位的代辦保險業務手續費一律採取轉帳方式支付,並以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作為入帳憑證。

  第二十四條 子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保險險種中實行無賠款優待。無賠款優待實行收支兩條線,保費收入全額入帳,無賠款優待列成本支出。

  第二十五條 中保集團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或國務院規定的資金運用範圍內運用資金。中保集團本級、子公司運用的資金和具體項目的資金,以及分別佔其資金總額的具體比例,按國家規定的比例執行。中保集團本級和子公司應在年度財務會計決算中就資金運用情況單獨作出說明。

  中保集團購置固定資產應從嚴控制,以集團本級和子公司為單位,期末固定資產淨值佔資本金的比重最高不得超過50%。

  第二十六條 中保集團及子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財務分析工作。對當年各項財務收支的實際執行情況進行認真分析,並提出改進和加強管理的意見。季度財務收支快報按照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金融保險企業季度財務分析的通知》(財商字〔1995〕49號)的要求辦理,子公司的財務分析應通過中保集團向財政部報送。中保集團報送時間為:每季終了後8日內上報財務收支快報,10日內上報財務分析文字資料。

  第二十七條 中保集團本級和子公司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分別編制各自的年度財務決算。中保集團向子公司及集團本級所屬企事業單位布置會計決算的文件應報財政部備案。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向分公司布置決算,在上報中保集團的同時,應抄報財政部備案。中保集團負責匯總並單獨附列子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包括集團本級及所屬企事業單位、中保財產(出口信用保險、深圳、西藏分公司會計決算單獨附列)、中保人壽、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各自的財務會計決算,上報財政部備案。中保集團境外企業年度會計決算由中保集團本級負責編制上報財政部。中保集團應於下一年度五月底前將財務會計決算一式兩份報送財政部,並附完整的補充資料。子公司向中保集團報送年度會計決算時應同時抄報財政部。

  中保集團按規定上報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後,財政部於3個月內予以批覆。批覆財務會計決算時,實際業務管理費用高於核定業務管理費用指標的,對超支部分相應扣減下一年度業務管理費用指標。

  第二十八條 年度終了,專員辦根據各分公司的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分別填報各分公司主要指標表,具體表式見附表二,並於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上報財政部。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授權專員辦進行下列監督管理:

  一、對當地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執行財務制度情況進行日常監督。

  二、對上級公司下達的財務計劃指標的執行情況,以及對《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按比例控制的費用開支項目進行財務監管。

  三、依據國家財經制度及本規定,對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出具審查報告和提出處理意見。對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和財務制度規定核算,沒有納入損益的應收保費、應收利息和應作納稅調整的計稅工資,由各地專員辦審查匯總上報財政部,財政部在批覆年度財務會計決算時統一進行清算。

  四、對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分支機構申報的呆帳按規定進行審核並籤署意見;對壞帳損失、投資風險損失、意外損失進行審批;單個企業金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壞帳損失、投資風險損失以及意外損失,審核後上報財政部審批。

  五、對當地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分支機構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當地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分支機構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計劃及決算的審批和收入進行監繳。

  七、對地方分公司支付企事業單位的手續費、無賠款優待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違反財務制度規定和超過上級公司下達的財務計劃指標的以下行為,由專員辦就地檢查,就地進行納稅調整和繳庫,並按《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罰:

  一、超過財務制度規定比例的費用開支。

  二、業務管理費用額或業務管理費用率超過上級公司下達的財務計劃指標,採取掛往來帳等辦法逃避業務管理費用控制。

  三、固定資產當年購建資金總額超過子公司下達的計劃指標,或者將購建的固定資產不入帳,以及通過掛往來帳等方式逃避固定資產購建資金規模控制。

  四、不按規定提取和核銷呆帳準備金、壞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未經批准自行核銷呆帳、壞帳、投資風險損失、意外損失;壞帳損失衝減壞帳準備金不足部分和投資風險損失衝減投資風險準備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超過財務計劃(或調整計劃)。

  五、未經上級公司批准自行調整財務計劃。

  六、不按規定支付手續費、無賠款優待的。

  七、其它違反財務制度規定和超過上級公司下達的財務計劃的支出。

  每年5月底前,專員辦應按照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將對各分支機構的檢查結果、繳庫情況以及決算審查報告一式兩份分別上報財政部。

  第三十一條 中保集團本級及企事業單位、子公司本級及所屬企事業單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和超過上級公司下達的計劃指標的,由財政部負責檢查,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情節嚴重或金額較大的,除按本規定進行處罰外,財政部或專員辦對違反規定的機構提出警告、通報批評;專員辦在對違紀機構進行處罰的同時,抄報財政部,並由財政部在下年度財務計劃批覆中等額扣回;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最多不超過違紀額五倍的罰款,並相應扣減下一年度支出計劃;對分支機構的罰款就地繳入中央金庫,並在營業外支出中單獨列示。

  對於違反財經法規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行政領導人,根據事實和情節,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專員辦可以向該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或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罰的書面建議,並報財政部;也可向財政部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由財政部向中保集團及子公司建議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中保集團及其子公司的財務計劃、財務會計決算編報和季度財務分析等報表資料的報送時間及質量,由財政部在金融保險機構年終評審通報中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可據此制定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實施。

  附表一:___公司199_年財務計劃申報表

  附表二:___公司199_年度主要指標表

  附表一

  ____公司199_年財務計劃申報表

                                                                                                            金額單位:萬元

 

項目

上年實際

本年計劃

比上年增減 

絕對額

百分比(%)

一、營業收入   

    
  

保費收入 

    

分保費收入 

    

追償款收入

    

利息收入  

    

手續費收入 

    

分保手續費收入 

    

攤回分保賠款及費用

    

轉回未決賠款準備金 

    
 

其它收入  

    

二、營業支出 

    
  

賠款支出   

    

退保金   

    

滿期死亡醫療給付

    

代辦業務手續費支出 

    

分保手續費支出 

    
 

佣金支出

    

利息支出     

    

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

    

業務管理費用

    

其中:職工工資

    
 

租賃費 

    
 

修理費 

    

資產攤銷

    

其它支出 

    

其中:提取呆帳準備金

    

壞帳核銷支出

    

1、提取壞帳準備金

    

2、在成本中列支

    
 

固定資產折舊

    

其它

    

三、營業稅金及附加 

    
 

其中:中央營業稅

    

四、準備金提轉差

    

五、提取保險保障基金 

    

六、營業外收入

    

七、營業外支出

    

八、營業利潤

    

九、投資收益 

    

十、上交所得稅

    

十一、業務管理費用率(額)

    

十二、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購建資金

    

  附表二

  ____公司199_年度主要指標表

                                                                                                        金額單位:萬元

  

項       目 

金  額

一、營業收入  

  

1、保費收入    

 

2、分保費收入  

  

3、追償款收入    

 

4、利息收入    

 

5、手續費收入  

6、攤回分保賠款及費用 

7、轉回未決賠款準備金

8、其它收入  

二、營業支出    

 

1、賠款支出    

 

2、手續費支出      

3、業務管理費用  

4、分保賠款及分保費用支出

5、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 

6、提存保險保障基金 

7、其它支出 

三、營業稅金及附加  

  

其中:中央營業稅  

四、準備金提轉差 

1、轉回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減:提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2、轉回長期責任準備金

減:提存長期責任準備金

五、實現利潤    

 

六、投資收益    

七、全年在職職工人數(人)

八、年末固定資產原值 

九、年末在建工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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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 (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了規範保險中介公司的會計核算,提高保險中介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保險中介公司的實際情況,我部制定了《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現予印發,於2005年1月1日起在已執行
  • 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印發《中國農業銀行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計劃單列市分行:  現將《中國農業銀行財務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望及時函告總行。  附:中國農業銀行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是國有金融企業,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財務行為,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以逐步建立商業銀行的運行機制,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以下簡稱財務制度),結合農業銀行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 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印發《報紙期刊質量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印發《報紙期刊質量管理規定》的通知國新出發〔2020〕1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報刊主管部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中央各重點出版集團:現將《報紙期刊質量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
  • 關於印發《贛州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於印發《贛州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廳字〔2019〕經辦管理統一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 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
    關於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7〕30號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 關於印發《中國民航大學公務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中國民航大學公務卡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範公務支出管理,減少現金支付結算,提高資金支付透明度,加強財務監督,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63號)、《關於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快推進公務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帳準備提取及呆帳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民族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中國科技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 北京「國資劃社保」年底前收官:委託公司專戶統一管理
    據業內人士介紹,該實施方案是2017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和2019年《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市的具體落實。今年以來,天津、福建、重慶、上海、山東等省市已經陸續發布相關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