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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有一個詞格外火——「法外狂徒張三」。
而說出這個詞的人,一直坐在「厚大法考」的背景前,將刑法案例變成了一則則有趣的段子。讓枯燥、高冷的法律形象碎了一地。這個渾身散發魅力的男子就是羅翔,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厚大法考」授課老師。
他是B站的頂流之一,全網擁有幾千萬粉絲。入駐微博半年,但被誤會,攻擊,退出微博。最近卻又「大火」起來,與許知遠對談十三邀,被李誕邀請去講脫口秀。
但我今天想說的不止於此,羅翔老師他因有趣而聞名,但他所上的課也絕不僅僅只有「有趣」而已。那些幽默的段子背後,其實是理性乃至高尚的法律精神,中間有不少地方甚至讓我感覺那是人性的光輝。
前幾天,B站百大UP主頒獎典禮把「年度最高人氣獎」頒給了「羅翔說刑法」,羅翔老師在領獎時發表了自己的一番得獎感言。
為此我整理一篇關於他的文章——
▌我們為什麼要給罪大惡極的人進行辯護?
我們經常看到很多律師為那些被輿論定為「罪大惡極」的人辯護,然後被噴的狗血淋頭,黑心律師,只看錢,沒良心等等詞被甩了一身。
如果有人還未這些律師辯護,必然招致:「你說的天花亂墜也是沒用的!」、「為壞人做辯護的律師都是人渣!」等等痛罵。
確實,從樸素的正義觀來看,為壞人辯護的律師就該罵。但:「如果有一天,你也成為了被告人,你是否希望律師為你做辯護?」
你說自己是清白的,沒人相信。你說你是被冤枉的,輿論不這麼說。這種時候,你怎麼辦?
你需要一個律師,捍衛怒屬於當事人的權益。
但並不代表律師就會成為當事人的一條狗,律師真正的使命和價值是——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追求法律的正義。
在很多人看來,罪大惡極之人不需要辯護律師,這是民意,當民意達到一個量級,也可以叫它民主。
民意固然重要,民主也很重要,但是如果把民意,把民主帶上法庭,那法律就什麼都不是了。
律師的工作是保護委託人,是盡力幫助自己的委託人,如果連被告的律師都認定委託人有罪的話,那「法律」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雖然我們最終追求的是實體正義,但是因為我們都不是神,這世上有太多事情我們不知道,所以只有通過程序正義才能無限接近實體正義。
這就是法。
▌如何判定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這裡講一個案子。
1980年代的一個冬天,冰天雪地的。一個婦女幹部騎著車在荒郊野外,碰到歹徒要強暴她。
這個女性反抗的可能非常小,只能假裝就範,她找了一個極其為歹徒考慮的藉口:「大哥,這個地方不平坦。」
歹徒覺得他說的有道理,於是兩個人找到了一個平坦的冰面。歹徒很開心,開始脫衣服。然而就在他被衣服遮住了雙眼的時候,這個女性一把把他推進了糞坑。
出於一個人基本的求生欲望,這位歹徒往上爬,他爬一次,婦女踩一腳,這叫第一滴血;爬兩次,婦女又踩一腳,這叫帽子戲法;爬第三次,婦女又踩一腳,這叫梅花三弄。
最後,歹徒淹死在了糞坑裡。
請問,這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有人說,第一腳是正當防衛,第二腳是防衛過當。
那麼,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防衛過當?
要區分這兩個概念,必須採取事前一般人標準,而不是事後理性人標準。也就是說把自己代入進去,以當時的情況進行判定,而不是事後諸葛亮,用上帝視角的態度去評判當事人採取的措施。
按照這個標準,請問:如果你是這個婦女,你踩不踩?踩!砸不砸?砸!這就是一般人。
但很多普通人甚至法官,出於人性的弱點,可能是不自知的憐憫或冷漠,會在評判一個案件時會過於苛求防衛人冷靜和理性。
在淶源反殺案中,歹徒王磊帶著甩棍和水果刀翻牆進入小菲家,並與小菲及小菲的父母發生了嚴重的肢體衝突,後王磊在混亂的打鬥中致死。
結果,淶源縣公安局不認為這是正當防衛,將小姑娘的父母羈押在看守所。理由之一是「受害人王某倒地後趙印芝在未確認王某是否死亡的情況下,持菜刀連續數刀砍王某頸部,主觀上對自己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持放任態度,具有傷害的故意,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這就是典型的事後理性人的態度,不顧王某拿著兇器闖入民宅全家喪命的可能,冷血地要求防衛人理性對待行兇者。
我們的人性本就愚蠢,其中有試圖幫助別人,憐憫別人的天使,也有審判別人,攻擊別人的惡魔,可怕的是,我們有時是不自知的。
而法律的意義就在於它劃清了我們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界限,那些人性中醜惡的憐憫和審判,都應該被關進法律的籠子裡。
▌為什麼我們不對那些罪大惡極的人處以酷刑?
我們經常會看到很多非常殘忍的強姦幼女案。在這些案子裡,很多輿論都傾向於嚴懲兇徒,要求給兇徒施以酷刑。
但羅翔老師卻持不同意見。他引用康德的名言: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
為什麼要懲罰一個人,因為他犯罪了。但是如何來懲罰他?要把他當作人來懲罰。殘酷不人道的刑罰固然解氣,但是它把人當成了工具,是把人給物化了。
比如提倡給性犯罪者進行物理閹割,其實就沒有把他們當人,而是當做了可隨意拆卸的物件。
所以,很多國家都提倡實施化學閹割——既把性犯罪者當人,又達到閹割他們的目的。通過一紅藥物控制法,減少男性荷爾蒙,抑制性衝動,最重要的是,它是可逆和可恢復的。韓國、波蘭、摩爾多瓦等少數國家已經實施強制性化學閹割。
法律,歸根到底是人的法律。罰犯罪分子,不是把他當作畜生來懲罰, 而是把他當作人來實施懲戒。法的威懾力,不在懲罰有多殘酷,而在「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小三索要精神損失費,是否構成敲詐勒索?
「小三還要精神損失費,還要不要臉了」,這是很多人下意識的第一反應。
如果小三還懷孕了,可能還會更加義憤填膺:「懷孕了又怎麼樣,小三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那個孩子也是破壞別人家庭的幫兇!」
那麼,小三索要精神損失費到底是不是敲詐勒索?在法律上,要分情況討論。
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權利基礎依然索要損失費,這自然構成敲詐勒索罪。但如果行為人真誠地認為自己存在這種權利基礎,那就屬於假想的權利行使(假想正當化)。
比如「小三」以懷孕為由向男方主張賠償,這在道德上可以認可或容忍,值得寬恕,那就可以排除犯罪。
這樣的結論其實不符合大多數人的道德觀,但這恰恰是法律存在的基礎。「法律要尊重民眾的情感但要超越民眾的偏見。」
羅翔老師講的很多案子,其實非常「毀三觀」,但這也是他要普法的目的所在。
每個人都有樸素的正義和道德感,因此一旦遇到讓我們非常憤怒的案件,就會完全忘記什麼是法,做出很多違背法律精神的判斷。
法律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滲透日常的方方面面。一個真正的公民社會,人人都應該了解法律。
羅翔老師這種「單口相聲」似的普法,在普通人和普法之間搭建了一個橋梁,即使法律掃盲,其實也是公民啟蒙。
我相信,那些被啟蒙的人,就是一束光。如果一個人能夠成為一束光,他就能照亮周邊的人。而周邊的人被照亮,那個人自己也能被照亮。
只要法制精神和法制意識的光芒,能照亮更多陰暗角落,那麼,包括羅翔老師在內的所有普法者做的這一切就都是有意義的。就像他自己在B站發布第一個視頻時,引用牛頓的那句話一樣——
「也許我只是一個在海灘拾貝的拾貝者,想藉助這個平臺能夠讓同學們看到海邊那些貝殼的美麗,更重要的不是炫耀我手中的貝殼,而是希望同學們能看到貝殼後面的大海是那麼廣袤和美麗。」
羅翔老師是千千萬萬的法律人之一,但他卻突然之間成了法律界「網紅」,一夜之間幾百萬人被其吸引。很多人都認為他火,是因其喜感的口音,搞笑的例證,但在我看來,他紅的原因是在多年的實踐和思辨中尋求真理,催人上進,不僅有智識,還有高尚的法律精神,不少地方甚至讓我感到人性的光輝。這大概也是他紅的原因。
這些的背後,是他那滿足人們對有力量的通識教育的想像。在荒誕、真實案件逗笑人的同時,夾帶出對尊重生命、尊重常識和對理想主義的呼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