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槍入獄者

2020-09-23 中國新聞周刊

景安朋沒有想過他會因為賣玩具槍被判10年刑。

在山東臨沂的永興國際玩具城裡,景安朋開了一家「鑫鵬玩具」店。除了玩具槍,他還賣遙控汽車、積木、芭比娃娃、橡皮泥等兒童玩具,和市場裡其他小店沒有什麼不同。

2013年3月,景安朋被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買賣槍枝罪指控。檢方經鑑定認為,景安朋出售給青州人李秀蘭的17支仿真槍中,12支為槍枝。

此「槍枝」的鑑定標準來源於2010年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文件規定,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一律認定為槍枝。

這項改動後的鑑定標準,讓景安朋和他的買家李秀蘭均被以非法買賣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此案歷經一審、二審,景安朋、李秀蘭及其家屬不斷上訴。

2019年1月16日,李秀蘭申訴成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東高院)給李秀蘭下發再審決定書。山東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李秀蘭構成非法買賣槍枝罪的證據不充分,指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楊銘生產的通廁器。圖/受訪者供圖


仿真槍變「真槍」


臨沂永興國際玩具城佔地面積10萬平方米,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是魯南蘇北地區最大的玩具批發市場。景安朋的玩具店就在其中。

青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2011年左右,景安朋在「鑫鵬玩具」店內,對外售賣電動玩具車、玩具飛機等。2013年2月後,景安朋通過物流對外出售仿真槍,其中銷售給李秀蘭的17支仿真槍中,經濰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鑑定,12支為槍枝。同年7月30日,公安機關在臨沂市蘭山區景安朋租住的房屋內查獲其尚未售完的仿真槍若干,經鑑定,其中3支為槍枝。

李秀蘭玩具店的仿真槍貨源來自「鑫鵬玩具」店。2013年,不時有年輕的顧客上門詢問有沒有「威力」大一點的槍,李秀蘭聯繫景安朋詢問後,景安朋通過物流發過來一支盒子上標註M03的仿真槍。此後,景安朋分兩次給李秀蘭發來共15支槍,進價290元。

李秀蘭因把仿真玩具槍售賣給李曉海和董冰冰而獲刑10年。二審中,李秀蘭供述,仿真槍長約1.2米,發射塑料彈和玻璃珠,槍託是硬塑料,槍身大部分是塑料,槍管應該是合金,利用槍膛彈簧發射。

二審法院山東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秀蘭所提「買賣的仿真槍是玩具槍,不是真槍。」同時景安朋、李秀蘭的辯護人所提的「濰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槍枝鑑定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該研究所對青州市公安局查扣送檢的涉案槍形物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鑑定,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及鑑定所依據的標準均合法有效。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景安朋、李秀蘭違反國家槍枝管理法規,擅自買賣槍枝,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枝罪。

景安朋和李秀蘭不服,不斷提起上訴。2019年1月16日,李秀蘭申訴成功,山東高院給李秀蘭下發再審決定書。

「(仿真槍)現在叫水彈槍,家家戶戶也都在賣。」在玩具市場裡,當紅的遊戲和動畫作品會帶來一陣風潮。景安朋的哥哥景安邦回憶,2013年左右CS遊戲正火,仿真槍是備受歡迎的貨品。一些玩家會買來收藏或者去野外玩兒射擊,直到現在,玩具市場裡的仿真槍仍然在售賣,只是子彈材質從塑料改成了泡沫。

「小豬佩奇火了,三天之後整個市場都是小豬佩奇的玩具,玩具的更新換代就這樣。」景安朋被調查後,市場裡一些商家被陸續帶走調查。

槍枝判定標準之變


「我是永興市場第一個因為賣玩具槍被調查判刑的人。」趙春和告訴中國新聞周刊,2009年,一個名叫左鵬的人提出希望趙春和幫忙尋找仿真槍的貨源,賺到錢後分給他。

當年4月,趙春和參加廣交會。在會上,他找到仿真槍的生產廠家,並幫忙購買。

「後來我一分錢沒賺到,賺了個有期徒刑10年。」2010年,左鵬剛賣了一支玩具槍給東北買家後,警方就找上了趙春和。當年5月,趙春和被帶走調查,罪名是非法買賣槍枝罪。

趙春和趕上了國內槍枝鑑定標準修改的第一年。

2010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按照《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

據了解,此前有試驗顯示投射物擊穿皮膚的臨界值約為10~15焦耳/平方釐米。此前作為槍枝鑑定標準的2001年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中,槍枝鑑定的標準為槍口比動能在16焦耳/平方釐米。

槍枝鑑定標準的槍口比動能大幅下降之後,眾多玩具槍的製造商、售賣者成為了非法買賣槍枝罪的嫌疑人。

對此,景安朋代理律師周玉忠曾在一審代理中認為,本鑑定意見不能作為景安朋案的定案依據。文件中「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系公安部內部適用的規定,不能作為法院認定槍枝的標準。槍枝的認定應適用《刑法》和《槍枝管理法》。

根據《槍枝管理法》,槍枝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枝,即具備「自然構造上具有槍枝結構」和「足以致人死亡或者喪失知覺的社會危害性」兩項特徵。

2013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陳志軍曾就槍枝認定標準的變化發表論文。陳志軍文中介紹,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將鑑定臨界值大幅度下降至原有標準的十分之一左右,導致出現了大量被告人堅稱行為對象是「玩具槍」,但因為鑑定標準達到了,當事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陳志軍寫道,修改後的槍枝司法認定標準和多數民眾對槍枝的認知相差懸殊,司法裁判難以獲得公眾認同,為維護社會治安對槍枝進行必要的擴張解釋是無可非議的,但是不能突破合理限度,不能超出大多數民眾的預測可能性。

「玩具蒙冤之家」


楊銘難以預測自己生產的馬桶通廁器也成了「槍枝」。

2016年4月,楊銘因涉嫌非法製造槍枝罪被安徽省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潁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楊銘的注塑加工廠位於浙江省金華市桐琴鎮樓王村,該村是浙江眾多淘寶村之一,主要以生產五金配件、日常用品為主。2015年10月,楊銘接到一筆通廁器訂單,訂單方提供模具,並已經提交申請國家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

「我只負責給他生產塑料片。」中國新聞周刊在楊銘提供的成品圖上看到,該通廁器為黑色類槍狀物,一根長軟管外附於槍狀物上,軟管插入馬桶內進行疏通。

「模具一直修改,改到2016年初,我們開始生產。」楊銘提供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及商標註冊證上顯示,此外觀設計專利名稱為速通通廁器,設計人邵勇水。「加工的委託人是姜志平,通廁器塑料件也是行規加工費7毛錢一模。」

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姜志平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設計人及專利權人,與本案無關聯,且該專利屬於外觀設計,一般不涉及產品的實用功能。檢方認為,以此否定姜志平委託楊銘生產槍枝槍託的違法性無法律依據。

楊銘案的代理律師楊衛華對檢方的指控無法認可。楊衛華透露,該專利的發明者原本是姜志平,但是專利的審批需要時間,還未等專利批覆下來,姜志平已被拘留審查,故專利權人改為其親屬邵勇水。

「後來專利批覆下來了,那麼在此後的生產中,這些人是在生產槍枝還是在生產塑料配件呢?」楊衛華認為,無論從不到2元錢的生產成本還是從生產者的主觀意願來看,都不能被認定為槍枝,「瞄準器、彈夾、槍託等主要的組成部分都沒有,只有兩片塑料片,就是槍枝了?」

和楊銘類似遭遇的人漸漸集中在一個名為「玩具蒙冤之家」的社交群中。群中人們的親屬大多因為製造、銷售玩具仿真槍獲罪,儘管家庭都不再完整,但他們還是用了「玩具蒙冤之家」這樣矛盾的字眼來命名這個群體。

兩高批覆後


實際上,針對槍枝鑑定標準修改後造成的爭議性案件,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曾下發《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

《批覆》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枝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枝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枝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同時,《批覆》指出,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鉛彈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氣槍鉛彈的數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部分法律從業者認為,兩高下發《批覆》後,司法實踐中類似案件的量刑確有一定程度減輕,但對《批覆》中要求客觀評估槍枝材質外觀、購買渠道、價格用途以及行為人主觀動機等綜合情節,仍沒有發現實質性改變。

「在天津大媽的案子之前,我接了福建劉大蔚的案子。」2014年,福建少年劉大蔚網購了24支仿真槍,尚未收到貨,就被以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法學教授徐昕的代理使得這一類型案件開始進入公眾視野,「後來發現這類型案件的最大問題就是槍枝認定的標準非常低。」

徐昕介紹,最早國內有關槍枝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槍枝管理法》,對槍枝的界定相對嚴格,要求「足以致人死亡或使人喪失知覺」。2001年,公安部的槍枝認定標準是16焦耳/平方釐米,近距離可以致傷人的皮膚,具備一定殺傷力。

「後來出現1.8焦耳/平方釐米後,開始大批量出現假槍真罪類的案件,關鍵就是把真正的玩具當成槍枝。」徐昕認為,對於此類爭議性案件,槍枝認定標準是核心問題,「希望這麼多典型案件能推動槍枝標準科學的、相對的做出改變。」

「同案分審」

9月24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島中院)將對「景安朋非法買賣槍枝案」進行再審。只是,這次再審只針對第二被告人李秀蘭,景安朋不被安排參與庭審。

青島中院提出不安排景安朋參與庭審的理由為:一是認為本案主要是法律適用問題;二是將在庭外對景安朋提審;三是因疫情無法協調在押被告人到法院開庭。

對此,景安朋代理律師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尹良君認為,本案系李秀蘭申訴成功而啟動,但景安朋、李秀蘭為同一案件被告人,本案不只是法律適用問題,山東高院再審決定書明確認定本案「證據不確實充分」,而李秀蘭、景安朋作為買賣雙方,意味著景安朋相關事實的證據也不確實充分,庭外提審嚴重影響查明該案的相關事實。

尹良君表示,庭外提審實質是景安朋被動接受訊問,與參與庭審的訴訟效果相去甚遠,當事人和辯護人無法正常行使權利,以及全面呈現案件事實。

「案件的主要爭議點其實還是槍形物是否能夠被認定為槍枝。」尹良君說,大眾一般不能預見玩具仿真槍等能被鑑定為槍枝,這和公眾的認知嚴重不相符,「非法買賣槍枝在我國是重罪,最低3年,情節嚴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甚至死刑。」

2014年,景安邦開始為景安朋申訴。

「我覺得在大街上隨便問,也沒人認為玩一個玩具槍能被判10年刑。」景安邦回憶,景安朋被拘捕後,玩具市場近三分之二的商家也被帶走調查,「這太荒唐了。」

景安邦發現,很多被帶走調查的玩具市場商家出獄或者假釋之後都不再從事玩具批發工作,「有些去給別人打工了,誰也不想擔這個風險。」

兩個月後,景安朋將出獄。景安邦說,他的「理想狀態」就是景安朋無罪,這是一個名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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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初,那是有關玩具的小本生意。山東省青州市國威玩具店店主李秀蘭以每支290元的價格從臨沂市的批發商景安朋那裡進了一批玩具槍,再以每支400多元的價格售出。這種玩具槍的子彈是塑料製成的「BB彈」,根據顧客董冰冰後來在法庭上的回憶,他用來「在附近山上打瓶子、打鳥玩,玩了不到兩個星期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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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玩具槍的子彈是塑料製成的「BB彈」,根據顧客董冰冰後來在法庭上的回憶,他用來「在附近山上打瓶子、打鳥玩,玩了不到兩個星期壞了」。然後,在2013年的一次執法行動中,警方查獲了20支這樣的玩具槍,其中15支被鑑定為槍枝。因此,景安朋、李秀蘭以及另外兩名顧客走上了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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