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確權授權司法解釋評析

2020-10-11 蘭臺律師事務所

作者:潘俊林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下稱《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並將於2020年9月12日施行。

作為首部針對專利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涉及到與專利行政訴訟相關的實體和程序等多個方面。該司法解釋不僅有助於進一步明確相應的裁判標準,對於歷來熱議的部分問題也給出了解決方案。

本文結合《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的部分內容,對該司法解釋加以評析。


一、明確和統一了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

權利要求的解釋是每個專利案件必然涉及的問題,也是歷來專利審判各個程序中出現頻率最高的焦點問題。此類焦點問題的產生不僅與權利要求語言文字解釋的固有難度有關,也與專利民事和行政程序交錯進行,容易引發矛盾解釋的現狀相關。

該司法解釋第2條給出了權利要求解釋的規則。當前內容與《專利司法解釋一》第2,3條內容已較為接近,在行政和民事程序中給出相似的解釋規則,有助於建立穩定的權利要求解釋規則。

比較之前兩次公開徵求意見稿中與權利要求解釋相關的規定,此次規則更為確定和清晰。

在2018年首次針對該司法解釋徵求意見時,關於權利要求的解釋曾規定「一般應當以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在2010年第二次徵求意見時,曾強調「符合發明目的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

當前第2條明顯綜合了之前徵求意見稿的內容,並進一步給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釋方式。不僅要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得出對權利要求的通常理解,而且還需要通過閱讀說明書及附圖之後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


二、兼顧民事程序有助於鼓勵誠信訴訟

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涉及到專利權人在民事侵權案件中對權利要求的界定如何在行政確權程序中應用。相關內容在2018年首次公開徵求意見時有所涉及,但在2020年徵求意見稿中被刪除。

該內容第3條在調整措辭後得以正式發布,顯然將有助於鼓勵權利人的誠信訴訟行為,避免行政和民事程序中兩頭得利現象的發生。然而調整後的措辭,也可能導致此條實際效果有所折扣。

按照當前第3條規定,行政確權階段可以參考的是經有效司法裁判所採納的權利人主張。18年徵求意見時的表述與此不同,18年版本並未要求被參考的權利人主張是否經過有效裁判所採納。

實踐中,若權利人在民事程序中的主張被司法判決所採納並生效,則意味著民事程序的結束,權利人可能已經取得了階段性的勝利,實現了針對被告的訴訟目的。此時,行政訴訟的作用便可能不再那麼重要了。畢竟行政訴訟有時可起到牽制民事訴訟的作用,若民事程序結束,則牽製作用可能將大打折扣。

因此,當前第3條關於「生效裁判」的措辭可能會影響到本條所能帶來的實際效果。但是,考慮到專利案件二審均已統一到最高法院,最高法在實際操作時應該可以給出更為有效的做法,而且在現有案例中也已有所體現。


三、程序規定有助於解決專利行政循環訴訟

在本司法解釋發布之前,由於專利無效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因裁判結果不一致,反覆循環導致專利確權程序久拖不決的問題,曾引起廣泛討論或爭議。此次司法解釋在程序條款的規定上對此類問題的解決做出了一定優化。

第25條規定,對於認定專利無效的審查決定,如果行政訴訟認為無效理由不成立的,在判決撤銷決定後,法院將擁有裁量權以決定是否需要重新做出審查決定。如果法院視情況不要求重新做出審查決定,顯然將大大的精簡無效行政程序的環節和周期。

但是,第25條所適用的情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體是針對無效理由和證據均已在決定中得到評述,並做出無效結論的情形。對於此種情形,可以視情況只撤銷決定而不再要求重新進行無效審查。

然而,在實踐中,無效程序通常在依據一個理由或者一組證據能夠做出無效結論的情況下,就不再評述其他理由或證據。因此,如果嚴格按照上述25條的規定,適用場景可能大為受限。

此外,對於行政訴訟的原告(被無效專利的權利人)如果希望適用上述規定,在訴訟請求的設計上也可作出相應調整,僅要求撤銷被訴的無效決定即可,而不再要求重新做出審查決定,從而在符合規定的情形下,通過該條款避免行政程序的循環進行。


四、規定了專利行政訴訟中可提交證據的情形

專利行政訴訟通常是對應專利覆審和無效程序的延伸。專利申請人或權利人,因立場不同於審查員或無效請求人,通常在行政程序階段不提出證據而僅僅通過說理以反駁或回應對方主張。但當決定結論對其不利時,為了充分應對行政訴訟,也會存在提交相應證據的需求。

第28到31條是與證據相關的規定。其中,第29條關於專利申請人和權利人提交證據的規定,以及第30條第四項關於補強證據的規定值得肯定。

一方面,第29和30條的相關規定是對現有實踐中部分當事人操作的肯定。在筆者之前所主導的多個無效行政訴訟中,不管是作為權利人還是作為請求人,都曾多次提交非公知常識類的證據,並得到了法庭的認可和審理。

另一方面,相應規定也將更有助於對案件實體的進一步審理。從權利人角度,通過提交證據將有助於對無效決定的不當內容加以實質反駁,提高權利人主張的信服力度。從請求人角度,也可積極的提出證據,以強化相應無效結論的正當性。畢竟不管站在哪個角度,如果能夠結合合理的證據提出相應的主張,其說服力度將明顯的提高。


五、結 語

從總體而言,該司法解釋在裁判標準方面給出了諸多清晰的規定,對諸如《專利法》第26條,功能性特徵、外觀設計等方面都做了較為細緻和統一的規定。作為首部專利行政授權和確權的司法解釋,必將在實踐中起到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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