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8-07-16 02:39來源:山西新聞網 山西日報 進入論壇 手機讀報
一度商業用電0.66元左右,在太原市某小區租賃商鋪搞經營的老王從物業公司購買,得花1.1元。
老王想不通,電價是政府定價,怎麼從物業公司買的電,每度比定價高出0.4元還多呢?物業公司電價標準是怎麼核算出來的,是否經過物價部門的批准,物業公司加價售電的行為合法嗎?老王心裡充滿了疑問。
在太原市青年路,相隔不過200米的兩家商鋪,同樣是一度商業用電,一家是0.9元,一家是0.8元,都高過政府定價。
在省城某小區開公司的劉先生也說,由於供電部門沒有抄表到戶,小區的電費是由物業公司代收的,價格都比政府定價高。另外,一些出租房屋的房東也擅自抬高電價,一度商業用電電價都要賣到1元錢以上。
記者走訪發現,除了在供電部門直接購電之外,「二手高價電」現象在太原市普遍存在,同城不同電價的情況已存在了好多年。物業管理企業和房屋出租方在代收電費、代售電時,是否有權自行定價、自行加價?電價是如何算出來的?「二手高價電」現象是否合法?供電部門、物價部門對此是什麼態度?帶著相關問題,記者採訪了有關單位。
物業公司和房屋出租方的理由:「因為小區的配電設施都是物業公司投資建設的,多收取的電費中包含了設施損耗等費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等有一定的損耗,我們把這部分費用計入公共部分進行分攤了。」「物業管理企業在轉供電管理過程中,為彌補線路損耗和管理開支,在收取電費時需要加價彌補損失。」部分房東則稱,加價是因為存在電力損耗。
供電部門的解釋:凡是供電部門抄表到戶直接售出的電全都嚴格遵守國家價格規定,供電部門不直接收取的用電收費,就與供電部門無關了。「二手高價電」現象只存在於供電部門直接管轄範圍之內的有關單位(一般為租房單位)或物業公司的代收、代售行為中。由於受條件限制,供電部門目前還做不到對所用用戶全部抄表入戶直接收費,所以沒辦法從根本上解決此問題。
太原市物價檢查所郝愛強副所長說,電作為一種特殊商品,採取政府定價的方式。物業公司是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等單位委託,在按規定收取電費,物業公司無權自行加價。「二手高價電」銷售行為中,電價超出了政府的定價,這種擅自加價、變相漲價的行為肯定是不合法的。用戶發現有加價售電的行為,可以向物價部門投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有明確規定,對這類價格違法行為,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同時還應當退還消費者多付的價款。
太原市目前對商業用電價格採取的是峰谷電價。對於沒有安裝峰谷電錶的用戶如何執行峰谷電價,郝副所長指出,用戶可以和實際售電單位協商安裝峰谷電錶。非直接電力部門直接收取的電費,用戶在沒有安裝峰谷電錶的情況下,售電單位必須按平時電價售電。
本報記者 謝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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