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實地基可分為強夯和強夯置換處理地基。強夯處理地基適用於碎石土、砂土、低飽和度的粉土與瑞性土、溼陷性黃土、素填土和雜填土等地基;強夯置挾適用於高飽和度的粉士與軟塑~流塑的黠性土等地基上對變形要求不嚴格的工程。一般有效力H 固深度3 - 10m 。施工要求有:
( 1 )強開置換處理地基必須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其適用性和處理效果。強開和強夯實置換施工前,應在施工現場有代表性的場地上選取一個或幾個試驗區,進行試夯或試驗性施工。每個實驗區.面積不宜小於 20m x 20m。
(2 )強夯處理地基夯錘質量宜為 10 - 60t ,其底而形式宜為目|形,錘底面積宜按土的性質確定,錘底靜接地壓力值宜為 25 - 80kPa ,單擊開擊能高時取高值,單擊夯擊能低時取低值,對於細顆粒土宜取較低值。錘的底面宜對稱設置若干個上下貫通的排氣孔,孔徑宜為 300 - 400mm 。
( 3 )強夯置換窮錘底面形式宜採用圓形,夯錘底靜接地壓力值宜大於 80kPa o
( 4 )當場地表土軟弱或地下水位較高時,宜採用人工降水或鋪填一定厚度的砂石材料,使地下水位低於坑底面以下 2m 。
( 5 )施工前應查明影響範圍內地下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位置,並採取必要措施予以
保護。
(6 )窮實地基施工結束後,應根據地基士的性質和採用的施工工藝,待土層休止期
結束後,方可進行基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