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由日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棗莊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市總工會主席劉振學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在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出庭公訴人
姜懷洋,日照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
曾建海,日照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員額檢察官
日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2年至2019年,被告人劉振學利用擔任棗莊市嶧城區紀委書記、區委副書記、嶧城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區長、區委書記、市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項目推進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本人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32家單位或者個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14.025814萬元。
起訴書同時指控:2009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劉振學在擔任嶧城區區長、區委書記期間,未經科學評估論證,考察流於形式,盲目決定引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兩個投資項目,違規強力推進開工建設,給國有資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次開庭以視頻方式進行。庭審中,公訴人綜合運用多媒體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振學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振學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省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派員指導觀摩,相關人員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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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山東省紀委監委於2019年11月20日發布消息:日前,中共山東省紀委、山東省監委對棗莊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市總工會原主席劉振學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振學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黨內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等非組織活動,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搞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幹預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特別重大損失以及惡劣社會影響,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劉振學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振學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第十一屆棗莊市委委員職務;終止其棗莊市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資料圖
劉振學簡歷
劉振學,男,漢族,1964年8月生,山東棗莊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工商管理碩士,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曾任棗莊市嶧城區委副書記、區紀委書記、嶧城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等職;
2007年1月任棗莊市嶧城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1年11月任棗莊市嶧城區委書記;
2016年1月任棗莊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嶧城區委書記;
2017年2月任棗莊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市總工會主席,嶧城區委書記;
2018年6月任棗莊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市總工會主席。
來源:山東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