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9年保障性住房分配計劃,結合房源情況,經荊山鎮、榴城鎮、縣民政局及縣住建局研究,特制訂如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案。
一、配租房源
房源以配租前公布房源為準。
二、申請條件
(一)城鎮居民申請公租房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家庭具有本縣荊山鎮、榴城鎮非農戶籍,並常住5年(含5年)以上;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且在同一戶籍中長期生活和居住;
2、申請家庭人均月收入2480元以下(其中人均月收入600元以下為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960元以下為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960元至2480元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2480元不予保障);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8平方米(含)以下,總面積不得超過54平方米(含無住房,自有住房出售或轉讓需5年以上)。
(二)新就業大學生及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新錄(聘)用大學生,一經錄(聘)用,憑錄(聘)用單位證明,畢業時間不超過5年的不審核收入,直接按中等偏下收入標準申請公租房;企業新就業大學生及外來務工人員須在縣城連續工作兩年以上,與用人單位籤訂兩年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兩年社會保險金。
(三)申請實行租補分離(社會租金)的保障戶,只提供基本材料,無特定條件。
三、申請地點
荊山鎮受理點設在荊山鎮的民政所,受理居住在荊山鎮的申請戶(包括順河辦事處、乳泉辦事處、永平辦事處、西關辦事處及靠山、梅郢、東廟、馬湖、建強、菜園轄區的申請戶)。
榴城鎮受理點設在榴城鎮的民政所,受理居住在榴城鎮的申請戶(包括新城、新懷、引鳳、望淮、新河、新星、新橋及何巷、泰山的申請戶)。
申請實行租補分離(社會租金)的保障戶,受理點設在住建局2樓住房保障中心。
四、優先配租
按照「最困難優先配租」原則,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戶,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分登記順序優先配租:
1、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提交本人縣級以上病歷和醫院證明);
2、家庭主要成員喪失勞動能力且持有特級或一級、二級殘疾證家庭;
3、正在享受低保的無房家庭;
4、軍烈屬、因公致殘(含傷殘軍人、職業病人);
5、市級及以上勞動模範、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
五、不能參加公租房實物配租的情形
雖然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參加公租房實物配租。
(一)智障、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無法定贍養人和監護人的申請人以及子女在本地居住且有贍養能力的70周歲(含)以上單身老人;
(二)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經調查核實存在購、建房屋事實或所住房屋確實是本戶或父母、子女的;
(三)領取差額住房補貼的申請家庭,在徵遷安置中安置面積大於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的;
(四)申請人對舉報或質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
六、申請、審核(批)程序
(一)申請、調查審核、分配時間。申請時間:受理月當月;調查審核時間:受理月後第二個月;分配時間:受理月後第三個月末,具體受理時間以懷遠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決定。
(二)申請提供材料。申請家庭推選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在申請期限內,憑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向居住地鎮區民政所提交書面申請,填寫《懷遠縣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承諾授權書》並提供家庭人口、收入、住房信息,不得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並書面同意審核機關核實其申請信息,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書面申請書及申請人近期照片;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離婚需兩年以上,如有財產分割的需五年以上,協議或判決書複印件要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法院公章);
4、租住房屋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5、居住地、戶籍地居委會出具的住房證明以及房屋產權產籍證明;
6、申請人本人提供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7、正在享受低保的提供低保證明和銀行卡、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提供銀行卡;
8、申請人所在單位提供的收入證明、工齡證明、勞動合同、社保或養老金待遇證明等;
9、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縣級以上住院病歷、醫院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患有殘疾的,需提供縣級以上殘疾證原件及複印件(以新《殘疾證》為準);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如結婚證、軍烈屬證明、拆遷安置協議等)。
以上規定材料提供複印件驗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複印件需經原發證單位蓋章和申請人籤字確認。
(三)申請受理。所在地鎮區民政所受理點受理申請戶申請資料後,申請材料不齊全需要補充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材料齊全後,由兩人以上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步審核,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直接說明不予受理原因,並當面退回材料;符合條件的,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簡明登記表》及《懷遠縣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審批表》。
(四)調查審核。
鎮區自受理申請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裡走訪,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對象在所在鎮區公示,(第一榜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時間應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2個工作日內,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縣民政局。
縣民政局要切實做好申請住房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負起核對工作主體責任,認真做好申請對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的審核,提高工作效率和準確性。對申請住房保障家庭經濟狀況進行逐一核對。核對後由核對人員署名並出具收入認定證明,及時提供給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做好申請對象家庭住房狀況的審核及最終分配工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民政局所轉申請材料後完成對申請戶申請材料的審查和審批工作。符合規定要求的進行張榜公示(第二榜公示,時間為7天),並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七、房屋配租
經兩榜公示後,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戶,視人員、房源情況,以電腦搖號或抓鬮的方式進行配租。
為確保配租公平、公正、公開,縣住房保障中心將邀請縣公證處對配租全過程進行公證,同時還邀請新聞媒體、紀檢部門和申請戶代表進行監督。配租結果當場公布,並在住建局大廳、相關鎮(區)大廳以及懷遠政府網公示7天。沒有取得房號的申請戶實行輪候制,等待下次分房時經審核合格後按時間順序優先配租。
八、籤約入住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申請戶,可在公示期滿五個工作日內到縣住房保障中心領取入住通知書,同時籤訂實物配租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逾期不辦理,視為主動放棄,取消配租資格。自動放棄的,兩年後方可重新申請。
九、違約責任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管理單位立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房:
1、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
2、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納租金的;
3、保障性住房承租人違反《懷遠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需解除或退出保障房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回、騰退公租房的,管理單位應當為承租人提供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滿,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搬遷的,管理單位應當責令其在15個工作日內搬遷,逾期不搬遷的,依據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11號令]依法處理。
(三)新就業大學生如調離我縣,原單位應及時通知住房保障中心,並督促退房者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房手續,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原單位承擔。
十、政策依據
《安徽省民政廳、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6〕102號)、《蚌埠市關於加強住房保障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政秘〔2017〕97號)、《懷遠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懷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工作的通知》、《懷遠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補分離實施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