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四百億元詐騙案,重慶一經偵支隊長受賄160萬獲刑五年半

2020-11-19 中國青年網

11月1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分局經偵支隊原支隊長周小強受賄案刑事裁定書。周小強因受賄於2019年11月6日被重慶市監察委員會留置,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定書顯示,周小強接受重慶某公司副總經理胡某某請託,將李某某等人涉嫌犯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發票罪一案從某派出所上提至某分局經偵支隊偵辦,並最終同意了關於重慶某公司不涉嫌犯罪的調查處理意見。為此,周小強先後多次收受胡某某賄賂共計人民幣16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上述重慶某公司使用偽造的發票對多家銀行進行貸款詐騙,另外該公司董事長李某1還對華業資本及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合同詐騙。2019年12月31日,重慶某公司、李某1等人被提起公訴,檢方指控重慶某公司、李某1騙取重慶光大銀行等十家銀行貸款142.5877億元,承兌匯票等價值18.19億元,合同詐騙數額242.04億元。

周小強一審被判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其不服判並上訴至重慶高院。2020年9月21日,重慶高院裁定駁回周小強的上訴,維持原判。

收受160萬元賄賂

周小強原系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分局經偵支隊支隊長,因受賄於2019年11月6日被重慶市監察委員會留置,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2020年1月18日,重慶市紀委監委通報稱,日前,經批准,重慶市紀委監委對九龍坡區公安分局經偵支隊原支隊長周小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周小強喪失理想信念,參加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執法犯法,徇私枉法,在案件辦理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財物。

通報稱,周小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有關規定,經重慶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周小強開除黨籍處分;由重慶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九龍坡區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6月17日,重慶三中院以犯受賄罪,判處周小強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已繳納);沒收被告人周小強違法所得贓款160萬元。

宣判後,周小強不服,提出上訴。周小強及其辯護人提出,周小強已全部退贓並繳納罰金,認罪認罰,悔罪表現好,具有坦白情節,二審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重慶高院審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周小強任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分局經偵支隊支隊長。2016年3月,重慶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以下簡稱某派出所)立案偵辦李某某等人涉嫌犯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一案。重慶某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某公司)曾向李某某等人購買過假發票,用於騙取銀行貸款。

重慶某公司董事長李某1得知李某某被立案偵查後,害怕其騙取銀行貸款行為暴露,遂安排公司副總經理胡某某請託某分局經偵支隊民警韓某(另案處理)提供幫助。韓某介紹胡某某認識了周小強,胡某某向周小強提出請託,希望公安機關在查處李某某一案時不要牽涉到重慶某公司。

隨後,周小強利用職務之便,把李某某一案從某派出所上提至某分局經偵支隊偵辦,並安排韓某所在探組具體辦理,後同意了該探組關於重慶某公司不涉嫌犯罪的調查處理意見。周小強於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分6次收受李某1安排胡某某所送賄賂共計160萬元。周小強將其中100餘萬元交其父周某1為其購買房屋,其餘款項用於日常開支。

2019年11月6日,周小強被留置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真誠悔罪。2019年12月30日,周小強妻子鍾某代周小強退清全部贓款160萬元。

經偵總隊總隊長曾出面協調

周小強供述稱, 2016年4月的一天,當時的重慶市公安局經偵總隊總隊長周某某給他打電話,讓他關照韓某朋友的重慶某公司,重慶某公司牽涉到一個假發票案件。當日,韓某引薦重慶某公司胡某某與他認識,胡某某請託他關照重慶某公司,查辦假發票案件時不要牽扯到重慶某公司。之後,他聯繫某派出所把辦理的假發票案件提交到某分局經偵支隊辦理,並安排巫某某、韓某探組辦理該案。

周小強還供述,在經偵支隊辦案過程中,對重慶某公司購買假發票去向從公司自身帳目、稅務、醫院方面進行了調查,並上報經偵總隊發起集群戰役。他通過胡某某了解到重慶某公司購買的假發票用於貸款修建醫院的線索後,沒有指示進一步調查,涉案的線索也沒有移送,他同意了該探組關於重慶某公司不涉嫌犯罪的調查處理意見,重慶某公司涉及假發票的事情就不了了之。事後,他把案件研究意見和對重慶某公司的處理結果告訴了周某某。

周小強稱,2016年5月、6月、7月、8月、2017年8月,他在和周某某、韓某、胡某某聚餐後,每次收受胡某某送的現金30萬元,2016年9月又收受胡某某現金10萬元,以上共計160萬元。他把上述款項大部分交給了父親周某1用於給自己購買商品房,小部分用於平時日常開支。

證人周某某證言證實,2016年3、4月的一天,韓某引薦重慶某公司胡某某與他認識,韓某告訴他九龍坡區公安分局調查的假發票案涉及重慶某公司,擔心重慶某公司被牽扯,希望他能夠關照一下,出面進行協調。他於是給周小強打電話,讓周小強對重慶某公司幫忙關照一下,周小強答應。

周某某稱,在案件偵辦期間,周小強請市公安局經偵總隊研究案件,他派人參加研究,得知重慶某公司購買了假發票,但沒有發現將假發票用於抵扣稅款的情況,不涉嫌犯罪。韓某向他打聽重慶某公司涉及假發票案子的辦理情況,他告訴韓某案件已經研究了,重慶某公司不構成犯罪。過了一段時間,周小強回復重慶某公司的事情已經處理好了。

重慶某公司副總經理胡某某證言顯示,在案件偵查期間,韓某告訴他某分局經偵支隊民警來重慶某公司調查的內容,讓他們編好回復的口徑,在接受調查和詢問前做好相應準備。周小強也告訴他到重慶某公司來調查是走個過場。他按照韓某的意思教公司會計楊某某回答假發票沒有用於抵扣,假發票已經扔了。在楊某某做了一份筆錄後,重慶某公司購買假發票的事情就不了了之。

400餘億元詐騙案

事實上,周小強受賄案二審裁定書顯示,在周小強受賄160萬元背後,是涉案金額達400餘億元的詐騙大案。

前述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分局經偵支隊對李某某等人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偵結後,於2016年10月作出偵查終結報告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偵查報告中認定李某2、王某某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4481份重慶普通增值稅發票給重慶某公司,發票金額計4796944145元。

2018年7月,重慶市公安局在工作中發現重慶某公司採取應收款質押方式,向漢口、民生、光大、中信等十幾家銀行進行貸款,經稅務部門對重慶某公司提供的應收帳增值稅發票進行甄別,發現發票沒有國家稅務局總局印章,發票上的票面金額與稅務系統內部實際金額不符,發票疑似偽造。

重慶某公司使用偽造的發票向多家銀行貸款,涉嫌貸款詐騙犯罪。在偵辦騙取貸款案件中,還發現李某1等人通過偽造重慶某公司持有對陸軍軍醫大學第一、第二、第三附屬醫院的應收帳款和債權,轉讓給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融資,騙取華業資本及其他金融機構巨額融資款243億元,尚有101.89億元未歸還,涉嫌合同詐騙犯罪。

2018年7月9日和10月12日,重慶市公安局對重慶某公司涉嫌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一案立案。重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9年12月31日,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向重慶市五中院起訴,指控重慶某公司、李某1等人騙取重慶光大銀行等十家銀行貸款142.5877億元,承兌匯票等價值18.19億元,合同詐騙數額242.04億元,及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構成騙取貸款、金融票證罪、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二審維持原判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定書顯示,二審庭審中,周小強的辯護人當庭舉示了周小強檢舉信、線索來源及破案、抓獲經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對曹某某的訊問筆錄、起訴意見書、潼南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證據,以證實周小強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周小強的行為構成立功,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重慶市檢察院出庭檢察官當庭舉示了訊問周小強筆錄、相關破案信息、涪陵區看守所配偵線索材料等證據,對周小強上述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的查證情況進行了必要核實,認為周小強的上述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來源存疑,周小強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提請法院依法認定、裁判。

重慶高院審理查明,周小強於二審階段提出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的事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被檢舉人曹某某因周小強檢舉以非法製造槍枝罪已於2020年6月22日被重慶市潼南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重慶高院認為,上述相關證據,均由辦案機關依法收集,經當庭質證、認證,查證屬實,內容客觀真實,依法予以採信。周小強的檢舉構成立功。

重慶高院認為,上訴人周小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60萬元,數額巨大,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周小強到案後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退繳全部贓款,在一審庭審中自願當庭認罪認罰。

重慶高院認為,二審中周小強雖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但原審法院根據周小強犯罪的事實、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充分考慮了周小強坦白、全部退贓、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已對其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十萬元,符合法律規定。結合周小強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及本案的具體情況,二審不再對其從輕處罰。故上訴人周小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解、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綜上,重慶高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2020年9月21日,重慶高院裁定駁回周小強的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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