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罰款雖不高,但信用是金,切莫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發布日期:2020-09-24 13:17 訪問次數: 12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宜昌市某招標人發布項目施工招標公告。4月25日潛江某公司(以下稱A公司)提交了投標文件,投標文件載明,其擬派項目經理為註冊建造師劉某。4月26日,該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A公司為該項目第一中標候選人。5月7日公告中標結果,A公司中標,項目負責人為註冊建造師劉某。5月9日宜昌市住建局收到舉報,舉報A公司擬派項目經理劉某的建造師執業證已於2019年3月1日註銷。舉報後招標人暫停向A公司發放中標通知書。
經調查:2019年4月25日,A公司投標文件中擬派的項目經理劉某於2019年2月考取公職人員,並已由當地人事部門安排工作單位。2019年3月1日,劉某因其已與A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申請註銷了其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4月25日A公司仍將劉某作為其單位在職註冊建造師,並以其作為擬派項目經理進行投標。5月7日,A公司中標,中標公告中擬派項目經理系3月1日前已從A公司離職的劉某。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本案中,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必須為本單位的註冊建造師。A公司4月25日提交的投標文件中,擬派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為註冊建造師劉某,而在3月1日前劉某就已與A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並於3月1日註銷了建造師註冊。顯而易見,A公司在投標過程中提供了虛假的項目負責人騙取中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2020年6月宜昌市住建局對A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並將處罰信息報送至信用中國(湖北),同時,按照《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於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發改法規[2018]457號),將A公司行政處罰情況通報給宜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對失信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
案件點評:
當前,科技手段月新日異,投標人抱著僥倖心理弄虛作假,一旦成功中標,將獲利不少;即便不成功,只要不觸及刑法,按照法律規定,罰款數額不大,違法代價不高。
201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二十四個部委聯合印發《關於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的通知(發改法規〔2018〕457號),明確規定:在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被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將被限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活動」等。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將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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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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