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入罪門檻降至三十萬,保護"商業秘密"到底難在哪?

2020-09-25 教授程大俠

九月十三日,最高法、最高檢就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發布解釋,降低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入罪標準,擴充入罪情形,將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並將入罪數額從&34;調整至&34;。

降低商業秘密犯罪入罪門檻至三十萬,究竟能給企業帶來何種影響?

在商言商,商業機密竊取為何屢禁不止

有句話叫商場如戰場,縱觀商場風雲,因被盜取商業機密血本無歸的新聞不在少數。北京一安防公司被GPS竊取商業機密,導致競標失敗蒙受千萬元損失,公司破產;TCL集團被通過網絡伺服器洩露商業機密,同樣導致上千萬的損失。江西一品牌服務企業因競爭對手竊取商業機密,數年官司不得結果,以至於公司被生生拖垮,老闆被列為失信人。

&34;這件事聽起來比較虛,但對於企業而言都意味著核心競爭力。如果核心競爭力被竊取,那麼對企業的盈利乃至於生存都是毀滅性的打擊。

判斷是否有商業機密竊取行為,往往有兩個難點。第一是發起這一主張的權利人必須先證明所控制的內容屬於公司的商業機密。往往在處理實際案件中,這種主觀色彩濃厚的判斷標準會造成龐大的灰色地帶,背後甚至衍生出一系列利益輸送鏈條。比起減輕入罪門檻,健全規定各種類型的商業機密界限,會讓企業在商業秘密的保護方面更加實際。

第二個難點在於,即使認定屬於商業機密後,權利人還要協助證明存在&34;,而這種證明需要很強的時效性,很多時候沒有及時留存證據,也就喪失了證明侵權行為的有力武器。而違法者更可以利用這一法條,針對時效性做文章,增加機密所有者維權成本,甚至取得機密後束之高閣,以不法競爭達到打壓對手的目的。

總而言之,商業機密洩密中,的的確確存在著部分灰色區域。灰色部分雖無法抹除,但可以被擠壓、被消磨,直至被市場兼容適應。此次降低商業機密入罪門檻,未嘗不是擠壓灰色地域的&34;。

&34;者為王?何以斬斷商業竊取的利益鏈條

商業秘密有三個特徵,第一個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不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第二個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一定的經濟價值性;第三個是具有實用性,即一定要具有現實的使用價值。

這三點,決定了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必定存在著一定局限。從現實角度,我國是個人口大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捉襟見肘,美方抵制Tik Tok的藉口之一,也正是中國對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夠。雖然這件事在我們看來實在是欲加之罪,但倘若正視我國商業機密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就能夠發現和國外企業的區別。

1996年,美國通用企業採購負責人攜7名助手跳槽德國大眾公司,因掌握核心機密,直接影響通用公司競爭優勢。時任總統柯林頓直接命令FBI偵查幹預,後大眾公司賠償通用公司一億美金損失,且在2000年不得僱傭原通用負責人為大眾集團服務。

在圍欄之下,企業才會有安全感,才敢花費高昂的時間成本去投入和創新。維權難是擺在我國自主創新道路上的重要屏障,如果不拆除這個障礙,我國自主發展之路最終將無路可走。

眾所周知,研發一項新產品或新技術是需要歷時數年才可能收回成本的。但倘若被競爭對手竊取其研發成果,企業勢必將面對一個無成本的競爭對手,這仗沒法打。長期下去,整個行業的生態進步將會遭到毀滅性破壞。

有時失密企業就算尚有還手之力,訴諸法律也將面臨進退兩難的局面。打官司漫漫無期,迫切需要輸血的企業要麼被硬生生拖垮破產解體,要麼無奈含恨籤下專利轉讓協議,讓竊取公司坐享漁翁之利。

亂象用重典,明紀需重處

《明大誥》中有云:亂象用重典,意思是對混亂社會狀態用嚴刑峻法來約束國民。而我國在智慧財產權、商業機密方面亂象層出不窮,以重典嚴明規範,可作為當前局面的最優解。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講到,資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會鋌而走險;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著被絞死的危險。當付出與收穫呈正相關時,尚且有人敢豁出性命博一博,當違法成本過低,這種撿便宜的&34;,試問哪個有膽子的人會肯放過?我們無法控制參賽者的綜合素質,唯一能夠影響他們的,是基於客觀事實的市場規律和法律法規。

現在將原來的入罪門檻從50萬降低至30萬,降低了商業秘密被侵犯的入罪門檻,雖然擴充了入罪情形,也只是相對提高了保護力度而已,重點不在犯罪門檻的高低,在於對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

懲罰的力度過小,也是造成我國目前商業機密竊取現象頻頻發生的關鍵因素。對比西方國家,美國個人實施經濟間諜罪的,可以處罰金50萬美元,或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並處。組織實施經濟間諜罪的,則可以處1000萬美元以下的罰金。

2010年,蘋果發現其員工利用電腦竊取商業機密,直接引入FBI和IRB的調查,該員工承認他以蘋果公司機密換取1萬美元經濟利益的指控。後直接被判賠200萬美元的賠償及後續數年的刑罰。

動輒就是傾家蕩產的巨額處罰以及重判的刑事處罰,應該成為懸在不法之徒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讓竊取者從不敢犯到不想犯,從不敢竊到不想竊,唯此才能有助於大幅度改進國內商業機密生態環境。

一紙文書,調整的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個小方向,預示著的,卻是我國科技進程中的一大方向:只有徹底斬首科技創新路上的攔路虎——智慧財產權侵犯者,才能真正激活科技創新的活力和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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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司法解釋降低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入罪標準,擴充入罪情形,將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並將入罪數額從「五十萬元以上」調整至「三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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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司法解釋降低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入罪標準,擴充入罪情形,將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並將入罪數額從「五十萬元以上」調整至「三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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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釋降低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入罪標準,擴充入罪情形,將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並將入罪數額從「五十萬元以上」調整至「三十萬元以上」。司法實踐中,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智慧財產權犯罪新類型案件不斷湧現,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特別是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爭議問題較多,亟須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和規範。
  • 實事要聞: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入罪門檻降至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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