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姑餅乾,猴頭菇製成,養胃。上午吃一點,下午吃一點。」2013年9月,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江中公司)的「猴姑」餅乾上市,其廣告一經播出就受到人們的關注。而隨著江中「猴姑」餅乾在市場上一路走俏,一些與其名稱、包裝、廣告語相似的「猴菇餅乾」「猴頭菇餅乾」等紛紛「入市」。對此,江中公司陸續對生產、銷售帶有「猴菇」「猴頭菇」等文字的市場主體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並在多起訴訟中勝訴,獲得數百萬元侵權賠償。
而作為江中公司猴姑餅乾商品的核心商標,第13055691號「猴姑」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亦招致多家與其存在商標侵權糾葛的企業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目前在中國商標網上公開的相關裁定便有17份之多。作為相關糾紛中的一例,寧波市達倫之園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達倫之園公司)與江中公司圍繞訴爭商標展開的紛爭日前有了新的進展。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的一份判決顯示,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的標誌本身未帶有欺騙性,亦未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點,據此撤銷一審判決及達倫之園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猴姑」二字招致紛爭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江西江中製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江中集團)於2013年8月9日提交註冊申請,2016年3月28日被核准註冊使用在餅乾、糕點等第30類商品上。2017年11月6日,訴爭商標經核准轉讓予江中公司。
2018年6月5日,達倫之園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據悉,這並不是兩家公司第一次因「猴姑」商標產生糾葛。2017年,江中公司曾以商標侵權為由,將印有「猴菇」字樣商品的生產商達倫之園公司訴至法院。2018年10月,法院一審判決達倫之園公司侵犯了江中公司對訴爭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判令達倫之園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江中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
在對訴爭商標提出的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中,達倫之園公司主張「猴菇」是「猴頭菇」的簡稱,「猴姑」與「猴菇」相近,且已成為猴頭菇製品的通用名稱;訴爭商標直接表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缺乏顯著性;江中公司在未含有所述食用菌種原材料商品的包裝上標註「猴姑」字樣,帶有欺騙性,且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造成不良影響。
江中公司辯稱,「猴姑」並非「猴頭菇」的簡稱,與「猴頭菇」並無直接關聯,訴爭商標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而且經過其長期宣傳與使用,「猴姑」餅乾商品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達倫之園公司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具有惡意。
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猴姑」與「猴菇」「猴頭菇」含義不同,達倫之園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上述二者之間已形成對應的關係,訴爭商標並未直接表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猴姑」商標具有顯著性,不易使公眾產生誤認,亦不會對我國公序良俗或社會公共利益產生負面的影響。綜上,原商評委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達倫之園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猴姑」與「猴菇」讀音相同、字形相似,江中公司在實際使用中特意強調二者的關聯,相關公眾已將「猴姑」等同於「猴菇」,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所有標示「猴姑」商標的商品均含有猴頭菇成分,而原商評委認定訴爭商標不具有欺騙性的前提是商品以猴頭菇為原料,實際是認可了訴爭商標使用在不含猴菇原料的商品上具有欺騙和誤導性;訴爭商標是對商品成分和原料的描述,缺乏顯著性;江中公司利用訴爭商標「猴姑」打擦邊球,行虛假宣傳之實,還意圖實現行業壟斷,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予禁止。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猴頭菇為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一種食材,「猴姑」雖然與「猴頭菇」在字數上相差一個字,但其他兩個字的讀音相同,考慮到相關公眾在日常生活中時常在指代事物中省略部分文字的相關習慣,尤其是考慮到江中公司在自身宣傳中亦強調「猴姑餅乾,猴頭菇製成」,並在商品包裝中將猴頭菇實物圖片和訴爭商標一併突出使用,說明江中公司亦認可「猴姑」與「猴頭菇」對應關係的情形,故相關公眾會將「猴姑」識別為「猴頭菇」的含義,訴爭商標直接表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綜上,法院於2019年9月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裁定,並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評委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行使)重新作出裁定。
孰是孰非得以釐清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相關公眾在指代事物時省略部分文字的現象雖然存在,但尚不構成原審判決所指的習慣,更不能藉此推定相關公眾會在稱呼「猴頭菇」時省略中間的「頭」字,且無證據證明「猴頭菇」被簡稱為「猴菇」;訴爭商標中的「姑」與「菇」雖然發音相同,但含義完全不同,從字面上看,訴爭商標與「猴頭菇」並無任何聯繫;雖然江中公司在廣告中真實表示了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但不能因此推定江中公司將訴爭商標等同於「猴頭菇」。同時,訴爭商標具有固有顯著性,既不構成對原料的直接描述,亦不致產生誤認;隨著大量宣傳使用其顯著性得到進一步增強,這種長期正當使用所積累的商譽理應得到保護;使用訴爭商標的餅乾中確實含有猴頭菇成分,其在包裝中真實表示原料不會導致誤認。此外,一審判決忽略了達倫之園公司主觀上的「搭便車」意圖,其曾進行仿冒性使用並被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而且其在餅乾等第30類商品上申請註冊了「澳麗澳」等20餘件與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標,其在生產的「哈利達滋猴菇酥性禮盒餅乾」中猴菇二字的字樣與訴爭商標的寫法高度相似。
江中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猴姑」的寓意是「猴子姑娘」,由江中公司獨創,不是「猴頭菇」的簡稱,屬於臆造詞,並非中文固有詞彙,也不屬於約定俗成的日常詞彙,不具有公認且穩定的中文含義;訴爭商標雖然有暗示商品原料之嫌,但並非直接描述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而正是由於江中公司的使用和宣傳,才使得訴爭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與江中公司產生密切的特定指向性以及穩定的對應關係,訴爭商標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即使相關公眾將「猴姑」識別為「猴頭菇」的含義,但江中公司相關商品的原料中確實含有猴頭菇菌,並未欺騙消費者,不具有欺騙性。同時,達倫之園公司提起該案無效宣告請求及行政訴訟均具有惡意性,其曾因侵犯江中公司「猴姑」「江中猴姑」等商標的專用權先後被多地法院判令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其是為了傍「猴姑」品牌而惡意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是否帶有欺騙性及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點,而這兩大爭議焦點的判斷均需要以訴爭商標的標誌「猴姑」與「猴頭菇」是否形成對應關係為事實基礎。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社會公眾或者相關公眾會認為「猴頭菇」與「猴姑」之間具有對應關係,且「猴姑」的「姑」字與「猴頭菇」的「菇」字在字形、含義上並不相同,故達倫之園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及獲準註冊時「猴姑」與「猴頭菇」形成對應關係。同時,鑑於「猴姑」與「猴頭菇」並未形成對應關係,訴爭商標不會導致公眾產生誤認;訴爭商標「猴姑」亦非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原料等特點;訴爭商標具有顯著性,且根據江中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通過其在餅乾等核定商品上的持續、廣泛的宣傳和使用,訴爭商標的顯著性得以進一步增強。綜上,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達倫之園公司的訴訟請求。
「商標的功能之一是區分商品或服務,可註冊商標的標誌數量和種類看似無窮,但企業往往更傾向於選取符合自身品牌策略並融合自身商業情感的標誌。當企業擇定標誌並使之成為註冊商標後,普遍會在商業使用過程中將該標誌努力朝著其希望的方向宣傳解讀。」商標局審查員馬君麗表示,正如「香姑」不同於「香菇」及「金姑」不同於「金針菇」一樣,「姑」與「菇」的含義具有很大差別。目前在乾食用菌、蘑菇罐頭、冬菇、木耳商品上獲準註冊的含「姑」字商標並不鮮見,一些經營者正是利用「姑」與「菇」同音,又把「姑娘」美好詞義賦予商標上,這本身是一種品牌命名的創意。實踐中,我們應該給市場主體的這種創意留下一定的空間,允許市場主體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中充分發揮創意品牌的價值。但從企業的成本角度而言,這一類「創意」商標易引起相關紛爭,對此應如何看待和取捨,市場主體需要關注和思考。(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