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甘肅省三支基層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無因管理不當所致損害責任...

2021-01-07 甘肅中公
2018年甘肅省三支基層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無因管理不當所致損害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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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甘肅基層考試公告暫未發布,根據歷年甘肅省三支一扶考試特崗教師考試以及西部志願者和大學生村官考試的考試公告,筆試內容均包括公共基礎知識,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比較好的備戰三支基層考試,甘肅中公教育為大家整理了公共基礎閱讀資料,歡迎各位考生查看並參考學習,甘肅中公教育考試順利。

我們都知道,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有一道經典例題這樣的:

甲不慎落水,乙奮勇搶救,搶救過程中致甲面部受傷,同時乙丟失手機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乙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不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B.乙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C.乙不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不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D.乙不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正確答案為D。本題涉及無因管理問題乙沒有管理義務,為了甲的利益而實施了管理行為,同時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不存在主觀過錯,故管理人對本人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對管理人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無因管理在現實出現的次數非常的多,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的現象都可能是無因管理。如收留他人離家迷路的兒童。那麼,無因管理管理不當造成他人損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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