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分享幾個案例,看了下都是最近發生的,警示作用。
案例一:貝殼國際(傳銷)
「貝殼國際」平臺系由石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均已判決)等人創立,通過在全國多地組織培訓、考察、建立微信群、成立工作室等方式進行傳銷宣傳,在宣傳過程中歪曲國家「區塊鏈」政策,宣稱「貝殼國際」平臺為全球用戶提供數字資產交易和資產配置服務,會員可以通過持幣增值、持幣挖礦、多元挖礦三種模式享受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該平臺要求下線必須通過上線邀請碼加入,併購買平臺自主發行、無實際價值的SC、BK等虛擬數字貨幣,引導會員通過拉人頭的方式獲取平臺獎勵資金。平臺本身並無實際經營,獎勵資金全部來源於下線會員的投入。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形成上下級層級關係,每一會員直推會員數量沒有限制,下線會員可以繼續向下直推,發展無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會員數量和資金投入額作為返利依據。
被告人陸某某以牟利為目的,於2018年底參與「貝殼國際」平臺的傳銷活動,發展張某某、嚴某某、鮮某某等人為下線會員。經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陸某某發展的下級帳號共分10層,直接下級帳號32個,所有下級帳號共3,788個。
目前已被上海寶山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起訴。
案例二:BHTC(詐騙)
該平臺可人為控制漲跌)投資虛擬貨幣,騙取他人錢財。2019年6月21日平臺關閉,鄒某某安排將相關電腦、手機等毀滅。
2019年6月15日、16日、17日、18日被害人王某某共向被告人及該平臺提供的三個帳戶匯款共計65.1636萬元。6月21日平臺關閉,幾天之後鄒光安提供38萬元現金由唐某某分配給每個人(唐某某分得6.3萬元、賀某某分得5.9萬元、李某某分得5.9萬元、蔡某某分得6.3萬元、詹某某分得5.9萬元、魏某甲分得5.9萬元、倪某某分得1.8萬元)後各自外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詹某某退贓6萬元;同年8月1日,被告人魏某甲退贓6萬元;同年8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退贓6萬元。
目前已被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公訴。
案例三:挖礦偷電(盜竊罪)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段某某(已判決)夥同張某某(已判決)、熊某某(已判決)在我市湛河區**大道*側**村一處廠院內,接收他人託管的虛擬貨幣挖礦機(高耗電設備),私自架設電纜線偷電運轉挖幣,按月向託管人收取租金獲利。被告人王幹林長期吃住在礦場,負責看大門、望風,發現電力稽查即拉下礦場電閘並用對講機向段某某通風報信。2019年4月3日,公安機關和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反竊電辦公室聯合查處了該廠房,扣押虛擬貨幣挖礦機1506臺、2000kVA變壓器1臺等竊電設備。上述挖礦機型號、運轉時間均不同,根據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的河南省電網銷售電價及實際竊電量計算,竊電價值共計1709915元。
目前已被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提起公訴。
其實吧,在幣圈、盤圈這些地方,主要也就是上面幾個罪,目前見得最多的就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去年忽悠進來的新人都去搞傳銷去了,並沒有真正的進入幣圈,所以去年曝光了很多盤,簡直是一天一個,到了今年倒是也消停了不少。
至於詐騙罪呢,其實幣圈的騙子就太多了,稍不留神就會上當,最關鍵的一點就是不要輕易的相信某些人,否則最後損失慘重。和傳銷罪最大的區別就是有沒有拉人頭,有沒有等級制度及拉人頭返利,這個很容易分辨清楚。
第三個盜竊罪,倒是聽說過不少人偷電挖比特幣的,之前還有某個學校的校長偷電挖比特幣,但是這些查出來都太容易了,就是節約了那麼點電費,最後判的還都不輕。
對於普通的小韭菜來說,其實一般也不會踩紅線,安安心心炒幣什麼的就可以了,當然就算你能耐大了,也不要越界,上面這些人就是最好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