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女友(矽膠娃娃),屬不屬於賣淫嫖娼行為?

2020-10-01 華律網

【導讀】:前段時間,共享經濟可是太火了,共享單車、汽車、充電寶、雨傘...之前甚至還有公司推出了「共享女友」的項目,體驗矽膠仿真娃娃。那麼在法律上,矽膠娃娃屬不屬於賣淫嫖娼行為呢?相信不少人都很好奇,今天華律網就來和大家一起了解看看!

一、共享女友(矽膠娃娃),屬不屬於賣淫嫖娼行為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者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賣淫嫖娼行為的本質是以金錢對價獲取性服務,共享女友(矽膠娃娃)雖然含有一定的服務性質,但是究其本質,共享女友(矽膠娃娃)實質上屬於用戶支付相應押金和租金與共享女友(矽膠娃娃)所屬公司建立起的一種特殊的租賃合同關係。雖然共享女友(矽膠娃娃)為承租人提供了相應的使用功能,但是該功能應屬於共享女友(矽膠娃娃)的自然功能屬性,服務通常是指為他人做事,並使他人從中受益的一種有償或無償的活動。因此共享女友(矽膠娃娃)的功能屬性不屬於服務的範疇。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賣淫嫖娼必須是在兩個自然人之間發生,人和矽膠娃娃之間這種行為顯然是無法認定為賣淫嫖娼的。這肯定不屬於賣淫嫖娼的行為,不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來按賣淫嫖娼來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裡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是觸犯《刑法》的,但共享女友(矽膠娃娃)不是真人,此處也不能將共享女友(矽膠娃娃)擴大解釋到他人的範圍之內,因此在現有的刑法體系內,不能對共享女友(矽膠娃娃)定罪處罰。

二、共享女友(矽膠娃娃)屬不屬於淫穢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淫穢物品的範圍】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所述的淫穢物品主要還是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等便於傳播的出版物,並不包括矽膠娃娃這樣的性活動器具。但共享女友(矽膠娃娃)屬於盈利經營活動,侵害了公民的性羞恥心,有傷社會道德風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應該由工商部門會同當地文化執法部門聯合進行查處,給以相應處罰。之後派出所也作出決定,以「低俗活動擾亂社會治安」為由對共享女友(矽膠娃娃)項目運營公司進行罰款處罰,同時要求地推人員寫了檢查和保證書,要求將充氣娃娃帶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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