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2020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新《規定》對進一步解決司法技術工作的實際問題,規範委託鑑定工作,促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現將其中的要點整理如下,以供參考:
新《規定》要求在鑑定事項、鑑定材料、鑑定機構、鑑定人、鑑定意見書、鑑定活動六個方面細化委託鑑定工作,引導鑑定人規範開展鑑定活動,切實提高鑑定質效。
審判、執行實踐中存在對委託鑑定的「專門性問題」審查不嚴、以鑑代審、鑑定泛化等情況,新《規定》要求嚴格審查擬鑑定事項是否屬於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並明確以下事項不予委託鑑定:1.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2.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的問題;3.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4.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5.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6.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7.法律適用問題;8.測謊;9.其他情形。
新《規定》明確了在委託鑑定前,人民法院應當對鑑定機構、鑑定人專業資質、從業經驗、執業範圍等進行審查,以判斷其是否具備解決專門性問題的資質、知識和經驗。當事人協商選擇鑑定機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的利益,否則採用隨機方式選擇鑑定機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指定鑑定人,鑑定人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且不存在迴避事項,否則應當及時更換鑑定人。
新《規定》要求人民法院須嚴格審查鑑定材料的有效性,並告知當事人不提供鑑定材料的法律後果,強調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鑑定材料使用。
新《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不按期預交鑑定費用、鑑定人出庭費用的法律後果,並監督鑑定機構合理收費。司法技術部門應加強鑑定期限管理,一般案件鑑定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不超過60個工作日,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限的,鑑定機構需提交書面申請,如無正當理由且法院準許另行委託鑑定的,應退回鑑定案件及鑑定費用。建立人民法院鑑定機構、鑑定人黑名單制度,對超範圍鑑定、虛假鑑定、拒不出庭、違規收費等違法違規鑑定活動,要給與懲戒,情況嚴重的可列入黑名單。
修改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了重新鑑定的情形,和鑑定意見存有瑕疵的解決方式,新《規定》又進一步強化了鑑定意見的審核要求,增加了存在以下情形的,應通過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完善委託鑑定工作,如仍不能完成委託要求的,鑑定人應退回已收取的鑑定費用:1.鑑定意見和鑑定意見書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2.同一認定意見使用不確定性表述的;3.鑑定意見書有其他明顯瑕疵情形等未完成事項。
新《規定》規定鑑定人接受委託後,須提交鑑定方案、收費標準、鑑定人情況和鑑定人承諾書。鑑定人要依法承諾客觀、獨立參與司法鑑定活動,恪守職業道德,廉潔自律,自覺遵守迴避事項,公正、誠實履行鑑定人職責,依法履行出庭義務。
新規定要求委託鑑定工作要充分運用委託鑑定信息平臺。
為適應「一站式多元糾紛解糾」機制和全流程網上辦案需要,自2020年5月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委託鑑定工作全部在「人民法院鑑定委託系統」操作,系統明確了司法技術部門與審判、執行部門,及鑑定機構、當事人的職責範圍,規範了流程節點期限,實現了信息高效傳遞,鑑定環節公開、清晰管控,鑑定機構實時動態監督,數據統計準確、全面匯集,提高了司法技術工作為審判、執行的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