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於徵求山東省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的公告》,擬對相關高校學分制管理進行規範。
具體內容如下:
為深化我省高等學校教學改革,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促進高等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研究起草了《山東省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徵集意見和建議。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7月15日前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至山東省發展改革委(成本調查監審處)。公示期:2020年7月9日至7月15日 ;電話(傳真):0531-86191353;電子郵箱:dsL@shandong.cn
特此公告。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7月8日
山東省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我省高等學校教學改革,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保障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高校學費收費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舉辦的全日制公辦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本專科教育的學分制收費管理。
第三條 學分制收費是高校實行彈性學制教學,按實際修讀的年限及課程學分向學生收取的學費。高校學分制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財政、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高校學分制收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費項目及標準
第五條 學分制收費由專業註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構成。
第六條 專業註冊學費是學校對學生進行專業學習實施學籍、教學等管理收取的基礎費用。
第七條 專業註冊學費一般實行同校同學費標準專業類別收費標準一致,具體收費標準按不低於本專業學費總額的30%確定。
第八條 專業註冊學費按學年計收。高校在每學年初向學生收取專業註冊學費,為學生辦理專業註冊手續,授予學生本學年選課資格。
第九條 學生按照實際修業年限繳納專業註冊學費。
第十條 學分學費是學生選擇修讀課程所需繳納的費用。
第十一條 學分學費一般實行同校同學費標準專業類別收費標準一致。
第十二條 學分學費按學期計收,實行先選課後繳費。學校根據每學期學生選課情況,按照所對應的學分數與收費標準,在學生完成選課後即時收取。
第十三條 學生按照實際修讀課程繳納學分學費。
第十四條 學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完成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基本畢業學分繳納的學費總額,不超過學分制學年學費標準與基本修業年限乘積。
第十五條 基本畢業學分數按學校公布的專業培養方案確定。
第十六條 執行優化專業比價關係收費政策的專業,其專業註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同比上浮或下調。合堂課程學分學費按就低不就高原則收取。
第十七條 高校實行學分制收費應向省教育部門提出學分制收費改革申請。學分制收費改革申請應包括學分制教學改革試行情況、學分制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等內容,學分制收費實施方案報省發展改革、財政和教育部門備案後執行。
第三章 收費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輔修雙學位、雙專業及專業培養方案以外的課程,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免收專業註冊學費。畢業生修讀第二學士學位參照相應本科生收取專業註冊學費和學分學費。
第十九條 學生補考仍不合格或成績不滿意申請重修的,繳納重修課程學分學費。
第二十條 學分學費應實行一學期一結算,學校根據學生所修課程學分情況,於每學期末或下學期初對學生繳費情況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一條 高校應在新生入學時,向學生公布專業培養方案及基本畢業學分情況。
專業培養方案及基本畢業學分在培養周期內原則上不得調整。專業培養方案中的公益性、社會實踐性課程不得收取學分學費。
第二十二條 高校對學分制收費事項調整應廣泛徵求意見,向學生詳細說明調整原因及畢業學分調整情況,做好宣傳解釋。
學分制收費事項調整應經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重大事項調整須經學校黨委會研究通過。
第二十三條 學生退學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餘專業註冊學費。專業註冊學費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學生辦理完成退學手續後即時退費。已繳納學分費用但未修完的課程,按照課程學分及收費標準全部退還學分收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軍、休學的,按照退學規定退還相關費用。休學期間不繳納學費,復學後按照該生就讀年級學費標準繳納。
第二十五條 高校應按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通過門戶網站、公眾號、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學生和社會公開學分制收費的專業註冊學費標準、學分學費標準,以及專業培養方案、基本畢業學分等內容。
專業培養方案、基本畢業收費學分及相關收費政策調整的,要及時更新公示內容。
第二十六條 對不按規定開展學分制教學或學分制收費管理不規範的,省發展改革、財政、教育等部門將責令學校停止實施學分制收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貫通培養轉段教育學費由學校根據教學實際自主確定收費方式。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 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 2022年 月 日。
來源:大眾日報客戶端、山東省發改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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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山東擬實行高校學分制收費,歡迎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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