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新入職女醫生網曝被副院長強暴,涉案院領導被撤職被立案調查,警方撤案後重新偵辦。
「我現在無法工作。我已經走投無路,很艱難地活著。」案發14個月後,當事人河南洛陽殷女士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不滿對伊川縣某鎮中心衛生院副院長王某黨政紀處分替代刑事追責,她感嘆自己一年來維權太難了。
殷女士曾多次逐級申訴反映問題,她的訴求就是依法維權,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曝光施暴
以談工作為名叫到值班辦公室性侵
「我學中醫,在醫院內科工作。因為離家遠,就住在醫院集體宿舍。」殷醫生介紹,她是河南洛陽人,南陽醫專畢業後經過考試,2019年1月入職伊川縣某鎮中心衛生院。
2019年7月20日晚上11點,副院長王某以談工作為名把她叫到醫生值班室,裡面有床鋪,「他說他耳聾,讓我靠近點說話。我走到他面前,他突然強行把我抱住,儘管我強烈反抗、掙扎,他還是將我按壓在床上,強行把我衣服扒下……」殷女士表示,當時她曾將王某的後背抓傷,還咬傷了他的手,但還是被王某暴力強姦。
殷女士告訴華商報記者,因為對方是院領導,她是入職未轉正的新員工,所以一直隱忍。但從那以後,王某開始肆無忌憚地對自己施暴。「那以後還發生過多次,基本都是在他辦公室和我的宿舍,每次都是他強逼的,我不同意,但我那時候也不敢吭聲。」
殷女士介紹,同事都不住集體宿舍,只是中午在宿舍午休,晚上基本都回家。所以晚上住宿舍的就她一人。「宿舍是獨立的兩層樓,和診室是分開的,旁邊也沒啥人。」
2019年12月13日凌晨2點,王某再次闖入宿舍對她施暴,「他把宿舍門踏開闖進來,我不從,他就打傷了我。」
>>>選擇報警
診斷證明處女膜裂傷 大腿有瘀瘢
案發3天後不堪侵擾、不再忍氣吞聲的殷女士選擇報警,「我是2019年12月16日凌晨1點報的警,17日上午又到鎮派出所再次報案,19日刑警大隊民警到宿舍勘驗現場。19日下午我到縣醫院做檢查。」
殷女士提供的2019年12月19日伊川縣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顯示,該患者自述從2019年7月20日至12月13日多次遭人強暴。做特殊檢查,取分泌物送檢。診斷證明其處女膜陳舊裂傷,左側大腿內側有瘀瘢。
伊川縣人民醫院的診斷書
高女士表示,當時淤血等傷痕並沒有拍照取證,「我的腿上都有傷,當時想著公安會依法辦案,還到刑警大隊拍了照,所以我就沒用手機拍下來。」
>>>受案撤案
「沒犯罪事實」拒絕籤撤案決定書
去年12月19日下午去縣醫院時,醫院說必須得有警官陪同才能做檢查,「我給辦案的黃警官打了好幾個電話,他都說忙。我讓醫生給他打電話,下午5點多他才來,做完檢查後,他一個人帶走了裝在一次性手套裡的兩根棉籤。」
此後,殷女士多次詢問結果未果,直到2020年4月才被告知鑑定結果,「警方說鑑定了,沒東西,還說鑑定物質中心不願出證明,他們做工作才出了一個鑑定結論。我母親陪我去,我只看了3行,後面還沒來得及看,鎮派出所康指導員就讓黃警官捂住不讓我看,說報案當事人也不能看。」
讓她不理解的是,鑑定報告單上時間日期對不上號。「我是2019年12月19日去組毆打檢查,警方當時說立刻送到物證鑑定中心,但上面DNA鑑定時間卻是12月20日,鑑定結果是2020年1月二十幾日,我過完年好久之後去詢問時,他們都說沒出來結果。」
當地派出所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受案回執顯示,殷女士的報案已受理,可通過網絡、電話、來所等方式查詢案件進展。
殷女士說,受案回執上的查詢編號,在指定網址上根本查詢不到。「2020年4月13日,派出所辦案民警讓我在《撤銷立案決定書》上簽字,我看到上面的『沒有犯罪事實』,就沒籤。」
>>>上門威脅
「大不了副院長不幹了讓我待不成」
「他(王某)一直威脅我還打我,(甚至還)威脅要殺我,說公安上有他親戚,報警也沒用。我只要去派出所詢問案情,王某就知道了,他威脅說讓我在醫院待不下去,反正他是領導。」殷女士說,王某甚至還派人到自己家裡威脅。王某在鎮上幹了20多年,根基不淺,曾託村裡的中間人上門威脅家人。「他去了我家十幾次,威脅說大不了他這個副院長不幹了,要麼給我調個醫院,要麼賠錢。」
此後,殷女士一邊向有關部門申訴維權,一邊發網帖反映。2020年5月,她的申訴終於有了進展,但結果讓她陷入尷尬境地,她從受害者變成第三者,被貼上了第三者插足的標籤。伊川縣警方以無證據為由撤案,王某受到撤職、留黨察看的紀律處分。「說我和他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我根本就沒到過他家勸他們夫妻離婚,他這是為了擺脫強姦罪名誣陷我,找人做偽證。」
殷女士認為紀律處分並不能替代刑事處罰,「對他那只是黨政紀處分,我這報的是刑事案件啊!」
不滿這樣的結果,殷女士還到北京信訪,但遭遇截訪。今年8月6日,她在母親陪同下前往公安部信訪接待處反映情況,遭遇多人堵截,有人出示警官證、傳喚證等要拘傳她,「其他信訪群眾幫忙報警後,110民警出警制止,公安部信訪辦領導也出面護送我們離開。」
>>>醫院通知
案件已由縣刑警大隊接手重新偵辦
殷女士介紹,今年8月18日,她接到醫院的簡訊通知,王某已被縣紀委立案調查,她信訪反映問題的批件已下達,目前案件由縣刑警大隊接手重新偵辦。
2020年8月18日,殷女士接到醫院的簡訊通知,稱警方重新偵辦案件
她認為,縣紀委調查是因為她還報案稱王某涉嫌非法經營問題,據稱醫院涉嫌新農合資金問題被查帳。「他現在逼迫我私了,我的訴求就是依法維權,追究王某強姦的刑事責任。」殷女士告訴華商報記者,「2019年12月20日,王某給我發道歉簡訊,說他錯了,要見我,但我手機壞了。我跟警方申請調取簡訊,但警方實際上並沒有調取。」
她在報案時就明確告知警方,王某曾給她發過道歉簡訊,醫院監控視頻也能證明王某闖入宿舍和之前通知她去辦公室談工作對她施暴。
「今年5月,伊川縣通過網絡發布官方通告,我截了圖,說把簡訊、錄音、監控視頻都調取出來了,但道歉簡訊,包括微信都沒有恢復。現在警方重新立案調查,我去問案情,他們又說時間長了沒辦法調了,都調不出來了。」殷女士表示,自己曾經幾十次向伊川縣公安局等部門反映,但警方堅持認為王某無犯罪事實,堅持撤案處理。
>>>走投無路
有家不敢回無法工作全靠父母接濟
「現在鎮上、村裡很多人都知道我的事情,我有家也不敢回。我也不能進京,還沒到火車站就被堵截。」
談及所受影響,殷女士一言難盡地表示:「我從2019年12月以後就上不成班,我給縣衛健委寫了申請,要求調動,但遲遲沒得到答覆。」
殷女士說,自己今年已經27歲,因為這件事至今都沒談對象。「我父母都是普通村民,我家裡還有個弟弟,因為我現在無法工作,沒有工資,生活全靠父母接濟。我已經走投無路了,只能很艱難地活著。」
>>>顏面掃地
同事劃清界限面臨大壓力人很憔悴
2020年9月18日,華商報記者多次撥打伊川縣該鎮中心衛生院王某的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
醫院公開資料顯示,36歲副院長王某是骨科醫師,大專學歷,畢業於河南科技大學臨床系,曾在洛陽市中心醫院進修學習骨科專業,從事骨科臨床工作15年,擅長四肢骨折手術及手法復位治療,以及骨關節炎、頸椎病、關節脫位等骨科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
36歲王某是醫院副院長 骨科醫生
華商報記者聯繫上該院姜院長,他不願接受採訪。姜院長此前和殷醫生父親溝通時表示,要不是報案,醫院領導都不知道發生了這樣的事,醫院大會小會上講,沒想到身為副院長的王某做出這樣的事,讓大家臉上無光。他認為這是人品問題,「這都啥人啊!」王某也面臨家庭壓力、輿論壓力、組織壓力,其他院領導都不理他,和他劃清界限,連以前關係近的同事都和他有了隔閡,醫院職工大會上曾不點名批評王某,「他很憔悴。」
姜院長評價王某做事太「嘆羨」,膽子太大,原本是想重點提拔培養目標,現在誰還敢用這樣的人。
9月18日,伊川縣衛健委負責人向華商報記者證實,王某受到黨政紀處理,「他(王某)肯定撤職了,現在應該是停職檢查。醫院沒有開除,這是縣紀委調查,縣紀委通過下達的,也在網上公開了,公安局各方面調查都有結論。」
針對留黨察看一年處分,這位負責人表示:「他們醫院屬於地方黨委管理。」
9月18日,華商報記者聯繫伊川縣公安局負責該案的一位副局長,他並未否認伊川警方對此案重新偵辦,提出可以到局裡去,有專人接待。「我抽到外地搞一個案件,正開著會。」
華商報記者聯繫當地派出所康指導員,他表示:「我已經調走,可以找辦案民警了解。」華商報記者隨即聯繫經辦此案的黃警官,希望了解為高醫生做鑑定的情況,他表示不接受採訪,建議記者關注伊川縣公安局的通報。
華商報記者獲悉,2020年5月9日,伊川縣公安局、縣衛健委、事發地鎮紀委通過網絡發布通報稱,報案人2019年12月16日凌晨1點報警反映:2019年7月20日被鎮衛生院副院長王某強姦。接警後,伊川縣公安局於當日對報案人進行詢問、調查,並立案偵查。
經偵查查明:2019年7月至12月該兩人多次發生性關係。2019年12月15日和16日,報案人兩次找到被控告人王某的妻子,告知兩人是真心相愛,要求其妻與王某離婚,雙方並因此發生爭執。因無證據證明王某實施強姦的犯罪事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2020年4月12日,伊川縣公安局決定撤銷此案。
經伊川縣衛健委調查,2019年7月至12月期間,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先後多次與鎮衛生院職工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王某身為公職人員,違反生活紀律,與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依據《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經縣衛健委班子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某撤職處分。
經鎮紀委審查,王某作為鎮衛生院副院長,在婚內與鎮衛生院職工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其行為違反社會公德,對此,王某應負直接責任。依據黨紀相關規定,經鎮紀委研究,報鎮黨委批准,給予王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保護證據
遭遇強暴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取證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最重要構成要件就是『違背婦女意志』情況下發生了性行為,所以必須證明被害人是自願還是被強迫。」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指出,「強姦罪的取證就顯得非常重要,取證一般最先考慮從受害女性身體裡提取犯罪嫌疑人精液,精液也只能證明發生性行為,為證實強迫,還應著重獲取能夠證明被暴力強姦的證據,例如強姦過程中被害人反抗而形成的傷痕、劃痕、淤青等,犯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遺留的毛髮、皮屑、體液等相關證據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現場留下的其他能夠證明被害人受強迫的犯罪現場雜亂、被破壞等證據。」
趙良善認為,「涉案被害人2019年7月開始就被強姦,但是,12月份才採取檢查,並非強姦發生後第一時間報案,喪失了第一現場,導致公安機關無法直觀現場,致強姦的關鍵證據喪失,在這種情況下,就增加了辦案難度,或者會因疑罪從無導致犯罪嫌疑人逃脫刑事責任。」
趙良善律師建議,一旦女性遭遇到被強迫、強姦等行為的,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保護第一現場,保護證據,協同公安機關取證、偵查,達到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罪行的目的。
>>>辦理刑案
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可撤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到底是怎樣的?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以後,要查明犯罪事實和證據,刑事案件要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每個階段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分工和任務,公安機關就是要查清犯罪事實和證據,如果有犯罪事實才會立案。當公安機關查明犯罪事實,鞏固好證據,才會向檢察院提請逮捕嫌疑人。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或違法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可撤銷案件。
公安機關作出撤案後,應立即釋放嫌疑人。如果受害人不服,可向公安機關要求複議,如果對複議結果仍不服,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要求覆核,如果受害人不服複議覆核,可向同級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刑事案件必須注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嫌疑人有罪,即使沒有口供,但有其他證據能證明嫌疑人有罪的,法院最終也會定罪。
(註:應受訪者要求,文中殷女士為化名)
華商報記者 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