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購房屋後卻發現房屋地址被一家公司註冊,遂要求原房主壇女士將註冊公司遷出房屋,但對方再三推脫,張先生遂起訴要求壇女士將註冊於涉案房屋的公司遷出並付16.9萬元違約金。今天本報記者了解到,北京海澱法院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稱,他於2016年5月購買北京市海澱區一套房屋,與房主壇女士籤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並按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同年7月取得了房產證。然而,張先生吃驚地發現:房子的地址卻被一家公司註冊!張先生多次要求壇女士將註冊公司遷出原房屋,但壇女士再三推脫,就是不將註冊公司從房子裡遷出。張先生認為,壇女士未履行合同約定辦理原有戶口遷出手續,應承擔違約責任。
但在庭審過程中,壇女士辯稱,註冊在該房屋內的公司並非自己註冊。她賣房給張先生時,房屋處於出租狀態,她已盡了告知義務,三方籤訂的變更協議已將出租人變更為張先生。而且涉訴房屋已過戶到張先生的名下,辦理與公司註銷有關的事情,應該由張先生帶房本去工商部門辦理。
另外壇女士認為,涉訴房屋內註冊的公司涉及第三人利益,遷出主體是註冊的公司,且需要行政審批,因此張先生起訴要求她將註冊地址遷出,屬於主體不適格,第一項訴訟請求也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張先生主張的違約金也沒有依據,雙方在合同中沒約定將公司從註冊地址遷出的違約責任,張先生引用合同中「戶口遷出條款」明顯是錯誤的。這是商住房,不允許落戶,房屋中並未登記其戶口,不存在戶籍遷出問題。
對此法院認為,雖然該房屋出售前存在公司工商註冊的情形,但因變更工商註冊事項是行政管理範圍,並非法院民事案件主管範圍,故駁回張先生要求壇女士將公司註冊手續遷出的訴訟請求。另外,因張先生未主張實際損失,所以法院駁回了他要求壇女士付違約金的請求。
海澱法院的劉寶平、周宇蕾認為,違反合同並不一定會引起民事責任的承擔,構成違約責任應具備下述條件:存在違約事實,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違約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違約當事人才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違約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只有滿足這四個條件,違約方才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大家買房時,一定要仔細審查房屋登記的所有信息,一旦發現房屋地址被註冊或有其他戶口登記,應及時註銷相關信息,以使自己的權益不受到損害。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林靖
流程編輯: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