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仕浩:《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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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6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設立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的方案》。同年8月18日,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掛牌運行, 經過一年實踐, 取得良好效果。2018年7月6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增設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的方案》, 決定在北京、廣州兩地增設網際網路法院, 進一步深化網際網路法院試點探索, 健全完善網際網路案件審判格局。(本為作者為胡仕浩、何帆、李承運)
為統一規範杭州、北京、廣州3家網際網路法院的訴訟活動, 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6日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8]16號, 以下簡稱《規定》) , 明確了網際網路法院的管轄範圍、上訴機制和訴訟平臺建設要求, 確立了在線身份認證、立案、應訴、舉證、庭審、送達、籤名、歸檔等訴訟規則。《規定》對保障網際網路法院依法辦案、當事人依法參與訴訟, 以及促進網際網路空間依法治理具有重要意義。現就其中涉及的重點問題解讀如下: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和目的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設立以來, 全面實行網上糾紛網上審理, 不斷完善網際網路案件的審理規則和裁判規則, 形成了可複製可推廣的網際網路司法杭州經驗。截至2018年8月底,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共受理網際網路案件12103件, 審結10646件, 線上庭審平均用時28分鐘, 平均審理期限41天, 比傳統審理模式分別節約時間3/5、1/2, 一審服判息訴率98.59%。杭州網際網路法院試點工作為構建新型網際網路審判模式提供了可複製、可推廣的有益經驗。
為有效總結推廣杭州經驗, 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網信辦等有關部門到北京、浙江、廣東等地多次開展深入調研, 提出工作建議報請中央研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方案明確提出, 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的司法解釋, 明確網際網路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 健全完善適應網際網路審判特點的訴訟規則。
制定《規定》的主要目的:一是確定網際網路法院的管轄範圍和上訴機制。在北京、廣州增設網際網路法院後, 我國將有3家網際網路法院, 為確保管轄統一、運行規範, 需要以司法解釋形式明確收案類型, 防止各行其是。二是明確了在線審理機制運行規則。在線審理是全新事物, 其他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法院也正在初步探索階段。在充分總結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網上糾紛網上審理經驗的基礎上, 《規定》針對身份認證、電子數據導入、在線舉證質證、電子送達等突出問題, 健全完善了相關程序性規則, 既有利於推動網際網路法院公正高效審理案件, 也有利於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三是適應網際網路法院全程在線的訴訟模式, 結合審判實際對在線訴訟中如何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作出規定, 為網際網路法院依法辦理案件設定規則邊界和探索空間, 有利於將網際網路法院打造為推動審理方式、訴訟規則與網際網路技術深度融合的司法實踐平臺。
二、網際網路法院的全程在線審理原則
《規定》第1條要求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應當以全程在線為基本原則, 切實踐行網上糾紛網上審理。所謂全程在線, 是指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網際網路上完成。主體方面, 要求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在線實施, 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線審理。流程方面, 全部訴訟流程或主要訴訟環節均應在線上完成, 實現能在線、盡在線。僅某一個具體訴訟環節在線完成, 不能被視為在線審理。
《規定》第1條同時明確,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 網際網路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這麼規定, 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因實踐中可能存在確需現場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等情形。但這種情況下, 即便部分環節在線下完成, 其餘訴訟環節仍應當在線進行。
三、確定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的標準
網際網路法院是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特定類型網際網路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之所以強調是特定類型, 而非所有網際網路案件, 與網際網路技術和現代經濟社會生活的融合程度密切相關。截至2018年6月30日, 我國網民規模已達8.02億, 網際網路普及率為57.7%。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達7.88億, 網民通過手機接入網際網路的比例高達98.3%。在「網際網路+」背景下, 網際網路技術和產品已深度嵌入社會經濟生活各個層面, 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民商事糾紛, 或多或少都帶有一定的網際網路色彩, 如果將所有涉網際網路案件都交由網際網路法院審理, 既不合理, 也不可行。
按照設立網際網路法院的方案, 為推動繁榮數字經濟、促進網絡空間治理, 網際網路法院應當集中受理網際網路特性突出、適宜在線審理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依託網際網路發生, 證據也主要產生和儲存於網際網路, 適合在線審理, 也有利於確立依法治網規則。基於上述考慮, 《規定》明確, 網際網路法院主要管轄下列案件: (一) 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籤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 籤訂、履行行為均在網際網路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三) 籤訂、履行行為均在網際網路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 在網際網路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 在網際網路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 網際網路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 在網際網路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 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 因存在產品缺陷, 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 檢察機關提起的網際網路公益訴訟案件; (十) 因行政機關作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網際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網際網路民事、行政案件。
在上訴案件管轄方面, 當事人對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原則上應當由其所在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由於北京市現有4個中級人民法院, 《規定》指定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部分上訴案件。同時, 考慮到北京、廣州兩地已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 為確保法律統一適用, 北京、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的網際網路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網際網路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 分別由北京、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受理, 業務上接受相應智慧財產權法院的監督指導。
四、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的重點糾紛類型
《規定》第2條在設立網際網路法院方案確定的管轄範圍內, 結合網際網路糾紛的特點和在線審理需要, 細化明確受案類型, 凸顯案件網際網路特性, 確保3個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規範統一。幾類重點糾紛是:
(一) 網絡購物合同糾紛
網絡購物糾紛是最常見的網際網路糾紛之一。考慮到實踐中對網絡購物合同的解釋較為廣泛, 《規定》將其限定於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籤訂或者履行的網絡購物合同。所謂電子商務平臺, 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 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平臺。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主要發生在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和平臺使用者之間, 交易全程在線、相對固定、整體留痕, 適合網際網路法院在線審理。實踐中, 僅通過電子合同形式訂立或者履行的買賣合同, 不涉及電子商務平臺的, 暫不納入管轄範圍。
(二) 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進入移動網際網路時代, 網絡服務已成為人們的基本生活需求。據統計, 截至2018年6月, 我國網絡購物用戶和使用網上支付的用戶佔總體網民比例均為71.0%, 手機網民使用行動支付的比例達71.9%。2018年上半年, 分別有30.6%、43.2%和37.3%的網民使用過共享單車、預約計程車和預約專車, 74.1%的網民使用短視頻應用。
既然網絡服務無處不在, 並非所有涉網際網路服務合同糾紛都適合由網際網路法院審理, 因此, 《規定》將網絡服務合同界定為籤訂、履行行為均在網際網路上完成的服務合同。傳統網際網路服務在具體形態上, 一般包含三個層次:第一, 提供接入網際網路的物理層服務;第二, 提供網際網路伺服器、存儲空間、網站網頁、軟體、系統等設計、利用、租用、維護、管理等平臺應用服務;第三, 提供網絡社交、網絡音視頻、網絡資訊、網路遊戲、網絡支付、網絡居間等網際網路內容或產品服務。
上述第一種服務形態因涉及網線入戶等物理接入環節, 不具備全程在線特徵, 而且此類合同基本已被電信服務合同包含, 相關糾紛不宜納入網際網路法院管轄。後兩種服務形態具有較強的網際網路特性, 只要符合籤訂、履行行為均在網際網路上完成的條件, 應當由網際網路法院管轄。需要指出的是, 網際網路法院受理的網絡服務合同原則上應以明確約定權利義務的要式服務合同為限, 不能認為只要接受一般性的、免費的網際網路服務即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係。
(三) 網際網路金融借款、小額借款糾紛
《規定》將籤訂、履行行為均在網際網路上完成作為管轄網際網路金融借款、小額借款糾紛的限定條件。這裡的網際網路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 是指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作為貸款人, 以自有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合同, 其交易主體和交易方式具有限定性。
(四) 網際網路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隨著我國引導網絡文化產業繁榮健康發展的政策陸續出臺, 網絡原創音樂、網絡文學、網路遊戲等產業發展提速, 相關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數量也呈逐年遞增趨勢。《規定》細化了這類案件的收案標準:
第一, 權屬案件方面, 限定為在網際網路上首次發表的作品, 即網絡作品。非網絡作品的權屬問題並不因網絡傳播而改變, 網際網路特性並不突出, 可不納入管轄範圍。
第二, 侵權案件方面, 要求必須是在網際網路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糾紛。之所以包括在線傳播行為, 是因為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體、手段、方式與網際網路傳播形式密切相關。通過網際網路對非網絡作品實施的侵權行為, 會因網際網路載體、技術、手段的變化呈現出新的樣態, 新類型案件較多, 便於通過審判創製規則。
(五) 網際網路行政案件
《規定》明確, 因行政機關作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網際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的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由網際網路法院管轄。根據2011年修訂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既包括有償提供的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也包括無償提供的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此外, 按照2014年發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網際網路商品交易是指通過網際網路 (含移動網際網路) 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有關服務是指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營利性服務。
(六)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
《規定》授權網際網路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網際網路民事、行政案件。實踐中, 網際網路法院對應的中級、高級人民法院只能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具體案件進行指定管轄, 對類型化案件的指定管轄權、對管轄範圍的調整權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五、協議管轄機制
為便利當事人訴訟, 《規定》第3條明確, 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第二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範圍內, 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當事人協議約定由網際網路法院管轄, 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確立的實際聯繫地點原則, 即相關網際網路法院必須與爭議有實際連接點。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確定管轄連接點的規定, 實際聯繫的地點可以為: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籤訂或者履行合同的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等。考慮到網際網路平臺的締約特點, 侵權類糾紛也可能由當事人事前作出管轄約定, 因此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被侵權人住所地等也可以作為協議管轄連接點。
為防止電子商務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利用格式條款訂立管轄協議, 侵犯消費者或網絡用戶的訴訟權利, 《規定》第3條第2款明確了協議管轄適用格式條款的規則。制定、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未按法律要求對協議管轄條款進行特別提示和說明的, 網際網路法院應當認定協議約定管轄無效。《規定》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 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六、涉案數據接入機制
《規定》第5條明確網際網路法院應當建設網際網路訴訟平臺, 作為當事人開展在線訴訟活動和法官在線辦理案件的專用平臺。根據《規定》要求, 訴訟平臺在建設和使用上應當符合以下4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載體的多樣性。網際網路法院應當建設適用於電腦端的網站平臺, 也應當綜合運用微信小程序等新興技術手段, 打造方便、快捷、安全的移動終端平臺。二是功能的集約性。訴訟平臺應當包含起訴、受理、送達、調解、舉證、質證、庭審、上訴等多重功能模塊, 整合內嵌相關審判輔助系統, 探索運用人工智慧、物聯網、雲計算、區塊鏈、虛擬實境/增強現實 (VR/AR) 等技術, 提供各類智能化辦案輔助。三是數據的交互性。訴訟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口, 根據案件審理需要, 有序接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等佔有的涉案數據。四是數據和系統的安全中立性。《規定》明確要求:訴訟平臺接入數據應當有序接入、安全管理, 對涉案數據的存儲和使用, 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訴訟平臺的建設應當堅持合法有序、兼容並包、自主可靠、安全可控等原則。訴訟平臺的搭建維護、數據流轉、風險防控等事務, 應當由法院或中立第三方企業完成。網際網路法院應當規範引導多方技術力量共同參與平臺的開發建設, 嚴守技術中立底線, 防止個別網際網路企業成為訴訟平臺實際控制人, 確保系統、數據安全, 切實維護平臺公信力。
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所需涉案數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這裡的涉案數據, 是指網際網路法院在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依職權主動調取或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涉案電子證據、身份信息以及其他關聯信息。數據的調取、接入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範圍, 嚴格遵循法定程序。
七、在線訴訟規則
《規定》在總結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在線審理經驗基礎上, 立足於現行民事訴訟法框架, 明確了在線訴訟相關程序規則, 並調整適用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部分規定。
(一) 身份認證規則
身份認證是案件在線審理的必備程序, 網際網路法院必須通過身份認證環節確保人、案、帳戶匹配一致。《規定》第6條明確了身份認證規則。
第一, 身份認證方式上, 《規定》明確可以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臺認證等在線方式認證。實踐中, 針對自然人的證件比對、生物特徵識別, 針對法人單位的證照比對身份認證方式已經普及。按照2018年7月25日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 綜合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單位信息等國家認證資源的全國統一身份認證系統將於2019年底前建成, 並依託國家政務服務平臺運行。在徵求意見過程中, 有學者提出, 可以通過手機號碼、淘寶帳號、微博實名等網絡實名認證方式進行身份認證。考慮到目前網絡實名認證的主體、方式和標準並不統一, 無法確保行為人主體身份的真實性和唯一性, 《規定》未使用「網絡實名認證」表述, 但並不排斥實踐中適用能夠科學確認身份真實性的網絡實名認證方式。
第二, 身份認證效力上, 初次身份認證的效力及於訴訟後續各環節, 有利於簡化認證程序, 減輕當事人技術負擔。對達成調解、參與庭審等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環節, 網際網路法院也可以要求再次進行身份驗證, 確保訴訟參與人的身份準確無誤。
第三, 除外情形上, 因被認證人負有妥善保管訴訟平臺帳戶密碼的義務, 也有權授權訴訟代理人或其他人使用訴訟平臺, 對除外情形應作嚴格限定, 僅限於訴訟平臺系統錯誤或者訴訟平臺帳號被盜用兩種情形。
(二) 在線舉證規則
《規定》第9條明確了線上、線下兩種證據類型的具體舉證方式。對於線下證據, 當事人可以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轉化為電子數據後上傳至訴訟平臺。對於線上證據, 具體可分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自己佔有的在線電子證據, 可以通過提供連結、上傳資料等方式導入訴訟平臺。二是網際網路法院可以從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電子取證存證平臺獲取相關案件的結構化信息, 並導入訴訟平臺。例如, 電子商務平臺存儲的網絡購物糾紛中買賣雙方主體身份、購買時間、購買物品等信息, 對於這類信息, 網際網路法院可以直接向雙方當事人提供, 供其選擇證明自己的主張。
網際網路法院對類型化案件基本信息的結構化導入, 不違背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網際網路法院的一大優勢, 在於能夠通過技術手段完成數據信息的遷移和可視化呈現, 為當事人舉證提供便利, 有效解決電子證據取證困難、舉證不能、認證不足等問題。當事人對結構化導入以外的證據仍應當主動提供或者申請法院調取, 對自身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三) 電子數據真實性認定規則
目前, 對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審查判斷主要依靠公證程序, 且基本為形式審查, 程序複雜繁瑣, 證明力不強。網際網路法院案件在線審理和大量證據在線的特徵, 客觀上要求打破通過公證程序認定真實性的單一途徑, 通過技術手段和相關配套機制對電子數據真實性作實質性認定。
基於以上考慮, 《規定》第11條明確了電子證據真實性的認定規則。一是在認定對象上, 涵蓋對電子證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等各環節真實性的認定;二是在審查內容上, 強調對電子數據生成平臺、存儲介質、保管方式、提取主體、傳輸過程、驗證形式等方面進行審查;三是在認定方式上, 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通過電子籤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 以及通過取證存證平臺等對證據進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 彌補僅依靠公證程序認定電子證據的不足, 提升電子數據的證據效力。
(四) 在線庭審規則
在線庭審是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核心環節。《規定》第12條、第13條、第14條分別明確了在線庭審的適用範圍、簡化條件和庭審紀律。一是在線庭審適用範圍。網際網路法院適用在線庭審不局限於簡易程序案件, 也包括普通程序案件。二是在線庭審方式。在線審理也要符合庭審親歷性和直接言辭原則, 應當採取視頻方式進行, 不能單純靠圖文或語音交流。三是在線庭審程序簡化。網際網路法院通過訴訟平臺在庭前已完成在線身份核實、權利義務告知、舉證質證、固定無爭議事實和證據等環節的, 庭審中可對相應程序進行簡化或合併。四是在線庭審紀律。針對在線庭審特點, 《規定》明確, 當事人不按時參加在線庭審的, 視為拒不到庭, 庭審中擅自退出的, 視為中途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在線庭審專門規則前, 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相關規定。
(五) 電子送達規則
電子送達是網際網路法院的基本送達方式, 實踐中應當優先適用。《規定》第15條明確了電子送達的條件、方式和範圍;第16條明確了電子送達地址的確認和告知規則;第17條明確了有效送達的情形和判斷標準。有3個問題需要重點把握:
一是電子送達的適用條件。民事訴訟法規定電子送達應徵得當事人同意, 因此, 《規定》明確了適用電子送達的確認和告知程序。同時, 考慮到實踐中可能會出現當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確或意思表示與實際訴訟行為有矛盾的情況, 《規定》第15條第2款明確了默示同意規則, 具體情形包括:對電子送達作出過事前或事中的約定, 或者事後作出認可。確立默示同意規則, 能夠在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基礎上, 積極穩妥有序地擴大電子送達的適用頻率。
二是電子送達的適用對象。《規定》第15條明確, 除了訴訟文書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等材料可適用電子送達外, 在充分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並徵得其同意的前提下, 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也可以電子送達。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 這裡的同意, 應當是明示同意, 不能是默示同意。
三是電子送達生效規則。《規定》第17條明確了到達生效和收悉生效兩種送達生效標準和情形。對受送達人在事前送達約定和送達確認過程中主動提供或確認的電子地址, 適用到達生效主義, 送達信息到達該電子地址即為有效送達。在非當事人主動提供地址的情況下, 法院向常用電子地址或者能夠獲取的其他電子地址送達的, 適用收悉生效主義。具體而言, 確認收悉分為兩種類型:第一, 不可推翻的直接確認, 即符合受送達人回復已收到送達材料, 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情形時, 視為送達成功, 且效力不可推翻。第二, 可推翻的推定確認, 即符合受送達人的媒介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 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情形時, 推定送達成功;若當事人舉證證明非因主觀過錯確未收悉, 則不能視為有效送達, 送達效力可被推翻。
八、公告送達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規定》第18條明確, 對需要進行公告送達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簡單民事案件, 網際網路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規定》徵求意見過程中,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和部分律師反映, 公告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並無現實必要, 既延長了審理時間, 耗費了司法資源, 也增加了當事人訴訟成本。一些法學專家也贊成這個觀點。綜合各方意見, 《規定》考慮在網際網路法院探索實行對公告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但應當嚴格限定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簡單民事案件。
九、審級銜接機制
為確保全程在線原則貫穿訴訟全過程, 《規定》第22條明確, 當事人對網際網路法院審理的案件提起上訴的, 第二審法院原則上採取在線方式審理。第二審法院應當整合改造現有訴訟服務和辦案系統, 並與網際網路法院訴訟平臺有序對接, 推動實現卷宗移轉、案件受理、送達、詢問、開庭、宣判等訴訟環節在線完成。
實踐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審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在線下審理:二審程序中各方當事人均申請線下方式審理的;二審法院認為採取在線方式審理不能有效查明事實或認定證據的, 等等。
十、《規定》的效力範圍
為探索推動審判方式、訴訟制度與網際網路技術深度融合, 《規定》調整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的部分規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相關條文與《規定》不一致的內容, 在網際網路法院不再適用, 並以《規定》為準, 具體包括: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1條第1款、第136條、第140條、第257條第1款第 (1) 項、第259條。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 司法實踐中, 可以調整適用上述條文的法院, 僅限於北京、廣州、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及受理其上訴案件的第二審法院, 其他法院不得適用《規定》條文審理案件。
(胡仕浩:長安街讀書會成員、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