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高考正式落下帷幕
每年高考
語文作文都是大家熱切關注的話題
總有不少網友
比考生本人還要緊張
畢竟經過這麼多年以後
自己也就剩下作文看得懂了
理綜數學已經悉數還給了老師
不過對於今年的全國一卷
卻直接讓許多人傻了眼
閱讀下面的材料,根據要求寫作。
春秋時期,齊國的公子糾與公子小白爭奪君位,管仲和鮑叔分別輔佐他們。管仲帶兵阻擊小白,用箭射中他的衣帶鉤,小白裝死逃脫。後來小白即位為君,史稱齊桓公。鮑叔對桓公說,要想成就霸王之業,非管仲不可。於是桓公重用管仲,鮑叔甘居其下,終成一代霸業。後人稱頌齊桓公九合諸侯、一匡天下,為「春秋五霸」之首。孔子說:「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管仲之力也。」司馬遷說:「天下不多(稱讚)管仲之賢而多鮑叔能知人也。」
班級計劃舉行讀書會,圍繞上述材料展開討論。齊桓公、管仲和鮑叔三人,你對哪個感觸最深?請結合你的感受和思考寫一篇發言稿。
要求:結合材料,選好角度,確定立意,明確文體,自擬標題;不要套作,不得抄襲;不得洩露個人信息;不少於800字。
評論區請回復自己看了幾次才看懂
全國一卷作文題目剛發布的時候,摩邦所裡也進行了激烈的討論。不過,作為一個年輕的團隊,我們看到作文後第一反應不是分析題目,一群人反而研究起了齊國公子糾的犯罪過程……硬生生把一道高考作文題當成現代刑法的案例分析題。
拿到題目第一步,先畫出人物關係圖。
畫出關係圖後,題目頓時變得清晰明了。「管仲帶兵阻擊小白,用箭射中他的衣帶鉤,小白裝死逃脫。」很明顯,公子糾指使管仲故意殺人,公子糾為這起犯罪活動的組織、領導者,管仲為實行犯,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達既遂狀態而停止下來,故公子糾、管仲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這點毫無爭議。
本案的焦點在於該犯罪團夥的量刑問題,該團夥以殺人的故意實施的行為並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實質結果,但行為人確確實實施行了犯罪行為,此時應該如何量刑?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故意殺人未遂仍按故意殺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比照既遂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考慮到管仲因為殺害的是「國家公職人員」,從最高人民法院所發布的故意殺人罪典型案例中可以總結出屬於故意殺人罪加重情節「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加上《刑法》第二十三條中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減輕」,因此,管仲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在本案中,還有一大爭議焦點就是,公子糾能否被定罪?如果可以的話該如何定罪?是以教唆行為認定為從犯還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又該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看回法條規定。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所謂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根據共同犯罪分工的不同,可以將共同犯罪人分為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和教唆犯。所謂教唆犯就是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
由材料可得,管仲輔佐公子糾。也就是說,管仲為公子糾的下屬,公子糾有權力授命管仲「帶兵阻擊小白」。而作為輔佐人士的管仲,若非糾的授命,很難有權力調兵遣將阻擊同為儲君的小白。
因此,公子糾授意管仲實施了故意殺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在本案中起組織領導作用,教唆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依照法律規定,應該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的主犯,按共同犯罪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還可以看到,管仲是帶著兵去阻擊小白的。因此又衍生出一個問題:隨行的軍隊將士如何定罪?是無罪嗎?還是認定為脅從犯?
我們都知道,軍人以執行命令為天職。古時也有「軍令如山」的典故,出自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二十二章:「汝等只知刁明忠來襄陽原為探母,情有可原,卻忘記軍令如山,凡不聽約束者斬無赦。」但是,命令明顯違法仍然執行的士兵,是否應該為此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關於這個問題,1992年的柏林法庭給出了一個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
1992年2月,衛兵亨裡奇因開槍射殺了攀爬柏林圍牆企圖逃向自由的青年格夫洛伊而在統一後的柏林法庭上受審。這個士兵的辯護律師稱,這些士兵是執行命令的人,他們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不過這樣的辯護最終沒有得到法官的認可。因為類似的辯護,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紐倫堡審判法西斯戰犯時,已有先例。當時各國政府的立場不約而同:不道德的行為不能藉口他們是奉政府的命令幹出來的而求得寬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界線。
「槍口抬高一釐米」案
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格夫洛伊的衛兵英格·亨裡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
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明知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你應該早在決定做圍牆衛兵之前就知道,即使東德國法也不能牴觸那最高的良知原則。
法官解釋衛兵亨裡奇的判決
這「最高的良知」即是法理學上「超越實在法的法」,違反正義的立法就是「實在法的非法」。依這種「法」去執法,也是犯罪。這又是一個惡法非法的辯證問題。
回到本案,此處存在一個下級是否應審查上級命令內容合法性的問題。對此有兩種截然對立的學說:絕對服從說和實質審查說。絕對服從說認為下級無審查上級命令是否具有違法犯罪內容的義務,如果行為人客觀上執行了上級下達的具有犯罪內容的命令,但主觀上並不知道該命令具有犯罪的內容,可排除犯罪性;實質審查說主張下級對於所屬上級的命令,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有審查的責任,如有違法,即無服從的義務。若明知命令內容違法而遵命執行,不能排除其刑事責任。
儘管這兩種觀點在下級應否審查命令內容合法性問題上針鋒相對,但在執行違法命令能否排除刑事責任的問題上卻殊途同歸,都得出了不明知上級命令內容違法而執行,應當排除刑事責任的共同結論。
我國刑法對執行命令行為的刑事責任未作規定,但在我國刑法理論中,一般認為執行命令行為排除刑事責任應具備形式合法性。即系所屬上級基於職權發布,命令發布的形式和程序都不違法,命令的行為屬於下級職務範圍內的事項,部屬在命令規定的事項範圍內執行。若命令內容違法,原則上不能排除刑事責任。但如果執行者主觀上不明知命令內容違法而執行,應當排除刑事責任。
軍人的職責是保家衛國,但本案中管仲帶領的軍隊卻參與了故意殺人的違法犯罪活動,並在活動中起幫助作用,故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從犯,比較主犯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
因此,本案可以被定性為一起有組織的大型犯罪集團故意殺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