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州,獻血年齡延長至60歲

2021-01-16 金臺資訊

1月8日,15屆130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記者梳理出此次修訂的「六大變化」。其中,《規定》提出,提倡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訂還新增明確在廣州參加獻血的無償獻血者和參與獻血服務的志願者,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加分、景區優惠、公交優惠等優待。

每年6月為廣州獻血宣傳活動月

本次修訂中,根據上位法補充延長獻血年齡的規定。除了提倡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外,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同時鼓勵國家工作人員、醫務人員、教師、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等率先獻血。

6月14日是世界衛生組織倡導的「世界獻血者日」,為更深入地向民眾宣傳獻血。此次修訂明確每年6月為廣州獻血宣傳活動月。《規定》還鼓勵行業協會、商會選擇有行業特色、紀念意義的時間作為本行業的獻血月(周、日),形成自願獻血的良好社會風尚。

《規定》提出,市、區獻血辦應當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高等學校等開展獻血宣傳活動,發放獻血專項工作經費,發放標準由市獻血辦統一制定。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積極參與、推動獻血宣傳工作。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按規定免費刊播獻血公益廣告,普及獻血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宣傳獻血先進事跡、典型人物。

血站應當建立稀有血型獻血者資料庫

根據《規定》,獻血點包括獻血屋和流動獻血車。獻血點懸掛市人民政府獻血屋或者獻血車停靠點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佔用。

除依法設立的血站和各醫療機構開展的自體輸血採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採血、供血業務。

為進一步增進社會信任,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血站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包括採血量、供血量,臨床用血費用免交數額,血站依法執業相關信息,獻血站(點)位置、服務時間、服務熱線等信息,獻血流程、臨床用血費用核銷流程,獻血表揚獎勵等相關信息,促進獻血和採供血過程的公開透明。

為保障稀有血型公民臨床用血,《規定》還明確了血站應當建立稀有血型獻血者資料庫,規定血站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此外,《規定》還要求血站建立信息反饋和回訪制度,定期組織固定獻血者(世界衛生組織WHO《安全血液和血液製品》教材界定固定獻血者為「至少獻過3次血並且每年至少獻1次血的獻血者」)活動,進一步提升血站的服務質量。

此外,對獻血人數較多的單位,血站可以提供預約上門採血等服務。

無償獻血者獻血後本人及配偶或直系親屬可減免用血費用

為保障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等情形時的用血,根據《規定》,廣州要建立應急獻血機制。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動員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適齡健康公民參與應急獻血隊伍建設。

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等情況時,市、設血站的區人民政府可以啟動應急獻血隊伍參與獻血。 應急獻血隊伍建立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此次修訂還整合了臨床用血費用的相關規定。《規定》明確了公民臨床用血的成本費用收取的一般原則,公民臨床用血時,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費用,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

《規定》明確了無償獻血者在廣東省範圍內獻血後,其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免交或者減交臨床用血費用。地中海貧血、海洋性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等長期依賴輸血治療的病種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範圍;自體輸血發生的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納入支付範圍。

為了進一步提升公眾獻血的積極性,此次修訂還新增了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優先用血的規定,提出在保證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優先安排無償獻血者的臨床用血和等量優先安排無償獻血者配偶或者其直系親屬的臨床用血。

無償獻血者、獻血志願者可享公交優惠、景區優惠等

此次修訂還新增明確了,在本市範圍內,參加獻血的無償獻血者和參與獻血服務的志願者,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加分等優待。

為了給無償獻血者更多的激勵和回報,充分肯定多次全血獻血者、多次獻血者和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作出的貢獻,《規定》提出,在本市範圍內,獻全血累計達到10次以上或者獻血次數累計達到20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80小時以上的志願者,除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加分等優待外,給予免費遊覽市、區所屬公園、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景區的優待。鼓勵其他景區、紀念館、博物館等場所實行優先優惠。

在本市範圍內,獻全血累計達到20次以上或者獻血次數累計達到30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600小時以上的志願者,還將給予下列優待:(一)到公立醫療機構就診的,享受優先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查費;(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優先入住市、區公辦養老機構。

在本市範圍內,獻全血累計達到30次以上或者獻血次數累計達到40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000小時以上的志願者,則將給予下列優待:(一)免費乘坐市內線路的公共汽(電)車、過江渡輪和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工具;(二)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社保補貼;(三)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就業崗位,優先推薦就業,優先保障子女入託、入學。

《規定》還明確,在本市範圍內,參加獻血的無償獻血者和參與獻血服務的志願者因病致貧的,由民政部門、醫療保障部門、紅十字會和慈善組織根據相關規定,開展關愛和救助活動。(記者 申卉、何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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