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雲南晉寧縣。男子到派出所報警稱工友陳某發來疑似被綁架信息,電話一直打不通。經查民警在一家酒店找到陳某,他正準備外出。陳某稱信息是他發出的,只是和工友們開個玩笑,藉機測試他們對自己的關心程度。最終,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
最近看到這個新聞,真是讓人啼笑皆非。
不過笑過之後,我們不免有個疑問,陳某真是開玩笑嗎?到底是開玩笑還是真想拿錢?如果工友真把錢打過去的話,他會說出真相嗎?你猜猜。
當然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警方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只能認定他說的是屬實,不構成犯罪。
但如果他承認是真想非法獲取錢財的話,就會帶來一個有趣的法律問題,陳某「綁架」自己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的話,構成什麼犯罪?
網絡圖片,與文字無關
由於陳某對外宣稱的是自己被綁架,所以我們首先要對照的就是綁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綁架罪規定在刑法的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是因為綁架罪相比較財產來說,更多侵犯的公民人身權利,而自己的人身權利是不能自己侵犯的,所以綁架罪的對象只能是他人,不能是自己。這個案子裡,由於陳某綁架的是自己,所以不能構成綁架罪。
陳某沒有被綁架,卻虛構了自己被綁架的事實,並以此為由索要錢財,所以也可能構成詐騙罪。
但是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的根本是騙取,騙取必須是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自願地對財產做出處分。
但是陳某「綁架」自己,要求工友交付錢財,如果工友交付錢財,其內心肯定不是自願,而是擔心陳某被傷害。所以陳某「綁架」自己的行為無法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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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難道陳某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了嗎?
當然不是。
陳某宣稱自己被綁架,利用工友擔心自己安危的恐懼心理索要錢財,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
所謂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這裡的恐嚇、威脅或要挾的內容,可以是被害人本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名譽等,也可以是被害人關心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財產等。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分子,也可能會採用虛構事實的手段,比如說謊稱綁架了被害人的女兒,但實質上並沒有,再比如說謊稱自己患有嚴重傳染病,如被害人不交付錢財就要傳染給被害人。
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就在於被害人是基於恐懼交付的錢財,還是自願地交付錢財。
具體到這個案子裡,陳某的目的肯定是讓工友基於對自己安全被侵犯的恐懼交付錢財,所以男子構成敲詐勒索罪,而不是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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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現在陳某由於口供問題,只能是行政拘留,而無法認定犯罪。
但無論他真實目的是什麼,周邊的工友都可以對他敬而遠之了,因為要麼他關心的是你的肉體,要麼關心的是你的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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