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利用非法提供的銀行帳戶轉移詐騙資金已成為當前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中的突出問題。
10月5日,哈爾濱市公安局官方微信發布文章稱,該局聯合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和三大通訊運營商哈爾濱分公司,依法對226名涉嫌買賣銀行卡帳戶,以及1865名涉嫌買賣、租借、冒名開戶手機卡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實施嚴厲懲戒。
上述文章稱,對於買賣銀行卡帳戶行為的懲戒內容包括:被懲戒人員納入金融信用基礎資料庫管理;5年內暫停相關人員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在銀行和支付機構5年內不得為被懲戒人員新開帳戶。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納入金融信用基礎資料庫管理,將以上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到個人徵信報告,將在一定時間內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
二是5年內暫停相關人員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相關個人5年內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機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和手機銀行轉帳,不能刷卡購物,不能在常用網站上快捷支付購物、購票,同時也不能使用雲閃付、微信、支付寶掃碼付款或收發紅包等功能,將對其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
三是銀行和支付機構5年內不得為相關個人新開帳戶,即相關人員在懲戒期內不能在所有銀行機構開立銀行卡和企業對公帳戶,不能註冊支付寶帳戶,不能開通微信收發紅包和轉帳功能等。
多地啟動專項整治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哈爾濱公安的行動,實際上為使社會公眾清楚認識非法買賣、出租、出借帳戶的法律責任,加大對買賣帳戶等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對買賣銀行卡或帳戶的個人實施懲戒的通知》,多地公安聯合當地人行對涉嫌買賣帳戶、冒名開戶相關單位和個人及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涉案帳戶實施懲戒。
9月24日,從武漢警方獲悉,為了深入有效治理非法買賣銀行卡,武漢警方組織全市39家商業銀行全面排查可疑帳戶,將非法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帳戶、冒名開戶等違法犯罪行為人員納入黑名單庫,5年內暫停其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5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帳戶。
截至目前,共封控涉案對公銀行帳戶2.3萬餘個,管控涉案個人帳戶7341個;已排查出11035個可疑個人帳戶,進行分級管控,將涉嫌非法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帳戶、冒名開戶等違法犯罪行為人員納入黑名單庫。
此外,武漢警方聯合三大運營商面向全社會發布公告強化管控。警方協調省市兩級通信管理部門,組織三大運營商開展懲治非法買賣電話號卡專項行動,已對1139個涉案手機卡進行封停處理,對涉及買賣號卡的865人納入黑名單。在此基礎上,對今年以來新開辦的可疑號卡進行分批篩查,共關停風險號碼8.3萬餘個,納入黑名單人員4.6萬人,禁止其在武漢市新辦號卡。
同時,武漢市反電詐中心將涉案手機卡開卡人身份通報給三大運營商,納入全市黑名單庫,全面禁止在武漢市開辦新號卡。
9月18日,福建泉州豐澤公安分局介紹,今年以來,該局嚴打買賣對公帳戶、銀行卡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共有351名涉銀行卡違法犯罪人員被懲戒。
9月15日,截止目前廣西百色市全市累計打擊處理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對公帳戶、個人帳戶、電話卡的犯罪嫌疑人92人。百色市公安局聯合人民銀行百色市中心支行決定對92名涉嫌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帳戶、電話卡的個人以及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涉案銀行帳戶的開戶人實施懲戒。後續根據需要分批次移送人民銀行百色中心支行懲戒並向社會公布。
9月15日,從海南海口市公安局獲悉,該局近期聯合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開展買賣銀行卡或帳戶集中整治專項行動,嚴厲打擊買賣銀行帳戶違法犯罪行為,今年3月以來,依法對1652名出借、出售銀行卡或企業銀行帳戶的個人實施懲戒,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偵辦。並聯合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開展集中整治專項行動,依法對1652名出借、出售銀行卡或企業銀行帳戶的個人實施懲戒,其中100餘人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正針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對案件進行偵辦。
9月10日,福建莆田警方聯合中國人民銀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對已涉案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帳戶人員實施懲戒,其中,仙遊警方配合上級懲戒仙遊籍涉案銀行卡開卡人223名。
9月7日,福建南安市公安局對外公布:對南安市公安局前期上報的218名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帳戶人員實施懲戒。此次公布的218名懲戒人員,是南安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對買賣銀行卡或帳戶的個人實施懲戒的通知》首次面向社會公開公布。
8月21日,浙江溫州警方聯合溫州市人民銀行公布首批160名涉嫌買賣帳戶、冒名開戶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名單,同時公布了對涉案帳戶實施的懲戒。
買賣銀行卡必將面臨監管懲戒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加大買賣銀行帳戶和支付帳戶、冒名開戶懲戒力度。
自2019年4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帳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帳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帳戶或者支付帳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並不得為其新開立帳戶。
懲戒期滿後,受懲戒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新開立帳戶業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加大審核力度。
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向社會公布。一旦被認定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帳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帳戶,則該人5年內不能使用自助存取款、不能刷卡購物、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寶關聯銀行卡進行任何支付結算。
即使懲戒期屆滿,辦理新開立業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也將加大對其的審核力度。在如今的信息社會,受到這樣的懲戒在經濟生活中簡直是寸步難行,極其不便。
買賣、出租銀行卡 將面臨何種處罰
1、信用懲戒
人民銀行將相關信息錄入金融信用基礎資料庫,違法違規記錄到個人徵信報告,將在一定時間內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
2、限制業務
5年內暫停相關單位和個人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也就是說,相關單位和個人5年內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機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手機銀行轉帳,不能刷卡購物,不能通過購物網站快捷支付,不能註冊支付寶帳戶、不能使用支付寶、微信收發紅包和掃碼付款。
3、嚴管帳戶
銀行和支付機構5年內不得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新開帳戶。懲戒期滿申請開戶的,銀行和支付機構將加大審核力度。
4、法律處分
非法買賣個人銀行帳戶和企業對公帳戶,除受到上述懲戒外,還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甚至構成詐騙罪,可能給個人帶來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