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後勤部衛生局關於確定殘情重新鑑定機構的通知
京民優發〔2017〕355號
各區民政局,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總醫院: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以下簡稱《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以下簡稱《辦法》)精神,為切實做好傷殘撫恤優待工作,經研究,確定新增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總醫院為全市民政部門管理的評殘對象殘疾等級評定醫學重新鑑定機構,請按照《條例》、《辦法》和《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民發〔2011〕218號)等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鑑定機構和運行機制,明確和落實工作責任,確保鑑定工作順利開展。
一、成立醫學重新鑑定專家小組
(一)專家鑑定小組成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2.受聘於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總醫院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3.從事專業為內科、外科、職業病科、眼科、骨科、口腔、耳鼻喉、皮膚、婦產科等相關專業。
(二)專家鑑定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殘情鑑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與殘情鑑定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三)根據鑑定需要,組織專家組成鑑定小組,鑑定專家組人數應為三人以上單數,鑑定實行合議制。
(四)鑑定標準按照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總後勤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民發〔2011〕218號)執行。
(五)鑑定結論應出具殘疾等級鑑定意見,由鑑定小組所有成員籤字並加蓋鑑定醫院公章。
二、規範重新鑑定程序
(一)評殘人員要求重新鑑定的程序
1.區民政部門收到初次殘情鑑定意見後,於5個工作日內將《殘情鑑定表》(複印件)送達評殘申請人。申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在收到《殘情鑑定表》(複印件)後3個工作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區民政部門提出重新鑑定的書面申請。
2.區民政部門收到重新鑑定的書面申請後,於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病歷及相關資料複印4份,送市民政部門,由市民政部門報送鑑定醫院。鑑定醫院確定重新鑑定的時間後,由區民政部門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3.區民政部門工作人員陪同申請人到鑑定醫院進行重新鑑定。同時,區民政部門需向醫院殘情鑑定小組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申請人的病歷、檢查報告等醫學相關材料(複印件)、殘情初次鑑定意見等材料。
4.區民政部門接到醫院出具的重新鑑定意見後,於5個工作日內將重新鑑定結果送達申請人,並將全部材料報送市民政部門。
(二)民政部門要求當事人重新鑑定的程序
區民政部門申請重新鑑定的,需將相關材料報送市民政部門,由市民政部門報送鑑定醫院;市民政部門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直接將相關材料報送鑑定醫院。鑑定醫院確定重新鑑定的時間後,由區民政部門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本人,區民政部門工作人員陪同申請人到鑑定醫院進行重新鑑定。區民政部門接到醫院出具的重新鑑定意見後,於5個工作日內將重新鑑定結果送達申請人,並將全部材料報送市民政部門。
三、相關保障
(一)申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鑑定過程中需進行醫學檢查的,檢查費用由申請人支付。民政部門要求申請人重新鑑定,鑑定過程中需進行醫學檢查的,檢查費用由提出申請的區民政部門支付。
(二)因鑑定需要聘請鑑定醫院以外專家的,由鑑定醫院負責安排聘請。
(三)重新鑑定、外聘專家和鑑定工作所需保障經費,由市民政局支付。
四、有關要求
(一)殘情重新鑑定工作事關軍隊安全穩定,事關傷殘人員切身利益,政策性強,關注度高。醫院務必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與市、區民政部門密切協作,建立制度機制,理順工作流程,嚴格執行政策標準,嚴禁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堅決維護殘情重新鑑定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
(二)各區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對於需要進行殘情重新鑑定的人員,須由區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全程陪同;並做好思想工作,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引導通過法定途徑反映,堅決禁止對醫務人員採取威脅、恐嚇、侮辱或傷醫、擾序等非法方式達到個人目的,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確保殘情重新鑑定工作依法順利進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民政局
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後勤部衛生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