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殺人在逃嫌犯又殺人  公安接受報警不立案涉嫌瀆職罪?

2020-08-29 個案說法


新京報訊8月8日,江西樂安縣山碭鎮發生一起入室殺人案件,造成2死1重傷。根據樂安縣公安局發布的懸賞通告,犯罪嫌疑人名為曾春亮,事發後,當地警方已將該案定性為重大刑事案件,懸賞5萬元抓捕嫌犯。

據受害者家屬康女士介紹,7月22日,曾春亮進入家中盜竊,被發現後與其哥哥發生了肢體衝突,曾春亮用一把扁口螺絲刀將哥哥腹部和手指等幾處位置戳傷。在逃離前,曾春亮曾威脅其家人不許報警。

康女士提到,事發當日,他們曾前往當地派出所報警。8月8日凌晨,曾春亮再次潛入家中,使用錘子行兇,致康女士父母死亡,其7歲的外甥重傷。「我外甥腦部損傷嚴重,被送至撫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目前已搶救成功,但還未脫離生命危險。」

康女士提到,案發後,當地警方已派出警力保護康女士及其家人。據其提供的照片顯示,康女士的房屋周邊有多人值守,其中有身著警服的人員手執鐵鍬等工具。

5天後,曾春亮在逃過程中再次犯案,致一人死亡。樂安縣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值班人員向澎湃新聞證實,死者系該縣醫保局駐村幹部桂高平。目前,警方已經增派警力,全力抓捕嫌犯。

8月13日下午,江西撫州市樂安縣一權威人士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針對8月8日嫌犯曾春亮畏罪潛逃一事,該縣公安局龔坊派出所輔警杜海華在S313省道盤查過往車輛時,一輛卡車剎車不及時,撞其身亡。

裁判文書顯示,曾春亮系刑滿釋放人員,案發時剛出獄3個月左右。

根據警方通報,曾春亮住址在樂安縣山碭鎮厚坊村。8月11日,據厚坊村一名易姓村幹部介紹,曾春亮曾經兩度因偷竊罪入獄,於今年5月12日刑滿釋放。曾春亮出獄後住在村裡的招待所內,村委會曾向他提供當地工業園區月薪三千左右的工作,但被他拒絕。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02年,曾春亮因盜竊罪獲刑10年,於2009年刑滿釋放,4年後,曾春亮再次因盜竊罪獲刑8年6個月。

嘉賓:王萬瓊

刑事中心主任

重慶百君(成都)律師事務所

方弘:犯罪嫌疑人是一個累犯,曾春亮兩次盜竊入獄,出獄三個月又再次入室作案,7月22日他用螺絲刀傷害了康女士的弟弟,康女士第一時間報了警,但是從目前的信息來看,不知道第一次報警後警方有沒有立案,並對曾春亮進行拘留。19天以後,曾春亮再一次來到康女士家作案,並且造成兩死一重傷的慘重後果,康女士第一次報警以後,警方是否應該進行一些相應的行動比如立案並逮捕呢?

王萬瓊律師:這是一定的。《刑事訴訟法》關於立案的相關規定非常清楚,公安機關在接到康女士的報案以後,應當立即接案,並且按照相應的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

從目前媒體披露的案件來看,曾春亮先是入室盜竊,盜竊過程中可能遇到被害人反抗和還擊,他就用螺絲刀傷人。從《刑法》的一般規定來看,已經從入室盜竊轉化為搶劫。

所以,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以後應當馬上立案偵查!當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是提請批准逮捕和執行逮捕,本身沒有逮捕權,但是有拘留權,對這種現行的、正在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馬上立案,先進行拘留,是沒有問題的,至於逮捕,需要報請相關檢察院批准,最後來決定逮捕。

方弘:拘留也是必須的嗎?

王萬瓊律師:對。因為這個案子從媒體披露的信息來看,是非常清楚的現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帶有一定的緊迫性和危險性。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先行進行拘留是沒有問題的。

方弘:現在也不知道警方當時有沒有立即立案,但顯然是沒有進行拘留的。目前為止,嫌犯造成康女士一家兩死一傷,而且5天後又在隔壁村再次作案,這也引起了當地村民的恐慌。我們也發現在媒體了解情況的時候,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公安機關,都沒有進行詳細的回覆,甚至有有政府機關說不清楚這個事。可能也有抗險救災的原因。因為,當地下了暴雨。在這種情況下,搶險救災和破案之間會有衝突嗎?是不是有了災情就可以暫時放下這樣的命案,先去抗險救災?

王萬瓊律師:這顯然是不應該的。因為,當地下暴雨引起洪災,公安機關要協助搶險救災沒有問題。但是,相關的政府部門是有職責分工的。根據《公安派出所正規化建設規範》,社區和駐村民警的主要工作方式包括及時向群眾通報轄區治安情況和可能危及轄區安全的周邊警情動態,有針對性地提出防範措施。同時,還要向轄區群眾通報重大案件的重要情況,提前預警。

因此,公安機關在接到康女士的報案以後,不僅要馬上立案。而且,因為這是一個人身危險性很高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發布警情通報,告知周邊群眾提高防範。抗險救災顯然不應該成為警方沒有及時履行發布通報職責的阻卻事由。

雖然當地在抗洪期間,可能會影響一些警力的布置和抽調,但不能以此來推卸責任。所以,這當中警方有可能存在玩忽職守的行為,沒有及時發布警情和曾春亮再度行兇,一定有刑法意義上的關係。

方弘:兩死一傷,而且是入室發生的兇案,這應該是非常嚴重的惡劣犯罪了。兇案發生以後,當地警方至少應該出示一個警情通告,讓大家關好門,不要讓陌生人進入。事發五天後曾春亮又再次犯案。如果是因為當地警方在康女士報案以後,有一些不作為的情形,造成了後來的命案,那麼相關部門需不需要承擔責任?

王萬瓊律師:在這一點上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是比較清楚的。《刑法》第39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以後玩忽職守,應當立案而沒有立案,造成人員死傷的,接到報案的相關民警涉嫌玩忽職守罪。

從公安機關來講,應當立案而沒有立案,也屬於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不作為,當事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法院對相關的公安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有證據證實,當地警方在康女士報案以後沒有立案,也就是不作為的,確實也造成了人員死傷,公安機關是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方弘:事情發生到現在已經是三條人命了,還有一個小孩子重傷,雖然剛出ICU,但是對於他日後的生活肯定帶來了巨大的傷害。對於這一系列的後果,公安機關到底存不存在瀆職行為,當地的相關監察部門應該介入進行一些更加詳細的調查。另外,像這樣的命案,是不是不僅是局限於一個派出所的警力,而應該是集中全縣甚至全市的警力呢?

王萬瓊律師:是的。從目前媒體披露的信息來看,嫌犯有一定的作案經驗,而且也確實有極大的人身危險性,這顯然不是一個派出所,甚至也不是一個區縣的公安機關能夠處置的。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在及時通報方面做的確實很差。否則,老百姓不會那麼恐慌,而且有可能更嚴重的後果就會避免。

我認為這跟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包括公安機關在應對輿情時有一些比較落後的思維方式和處理方式是分不開的。一般遇到問題,個別政府部門首先想到的是怕影響地方形象而去壓、去堵,而不是公開。其實,公開才能讓大家了解更多的信息,哪怕是目前嫌犯沒有抓到,提醒大家注意。這也是儘可能的把傷害降低到最小的一種舉措。

公安機關是否存在敷衍塞責,甚至嚴重的玩忽職守行為,還是應對輿情方面這種明顯落後和相當保守的情形,可能需要當地的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調查,才能給大家一個相對比較清晰的答案。

方弘:這個案件確實讓人不寒而慄。曾春亮的作案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非常強,作案目標又非常隨意。他不是為了仇殺,也不完全是為了謀財,而且在犯案以後又進行殺人。我們也非常擔心他會犯下下一個命案。像這種人身危險性如此強的罪犯,他出獄以後,其實村委會已經給他聯繫了一份每個月3000塊錢的工作,但是被他拒絕了。他沒有工作,給他介紹工作又拒絕的累犯,很容易猜測到他有可能會再次犯案。對於這樣的服刑人員出獄以後是否有相應的監管措施呢?

王萬瓊律師:這個案子確實很恐怖。曾春亮其實是一個人身危險性很大的人,對刑滿釋放人員的追蹤和監管,我覺得這是相關社區應該跟上的一個工作。現在,司法部門有社區矯正機構,當然這個矯正機構主要是針對那種被判緩刑和假釋的罪犯採取一些監管措施,對已經出獄的人員,還是應該納入追蹤和管理的範疇,尤其是這種暴力性犯罪的人。

現在科技很發達,比如說電子追蹤這樣的措施實際上是很容易做到的。曾春亮入室盜竊已經因為螺絲刀傷人變成搶劫了,這是一個很惡劣的重大刑事犯罪。這種情況下,當地警方的反應應該很迅速才對。而且,現在網絡這麼發達,相關的社會監管措施也很到位,比如說有很多地方都有攝像頭,要追蹤他其實也不是那麼難,而且很容易就能做一個警情發布,坦率、迅速、及時的發布,才能消除大家心中的恐慌,而不該以抗洪救災為由推諉,推卸自己的責任,我認為是不能理解的。

方弘:康女士的哥哥康永告訴記者,7月22日那次報警時,警察告訴他,由於曾春亮沒有搶走財物,也沒有在搏鬥中威脅其交出財物,且目前只有一方口供,案件不能定為「非法入室搶劫」,暫只能定為「非法入室」。

第一次報案,警方留了康永的號碼,沒給他報案回執或立案通知書,

當天下午,康永等又去了一趟樂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警察告訴他,現在只能以「非法入室」罪先把人抓回來,然後結合他的口供,來看能不能定「非法入室搶劫」。警察還說,明天就讓公安局把拘留證放到網上去。

24號,康永的妻子在三樓拖地時,發現床底有一頂帽子、一件上衣、一雙鞋子、一雙手套、一個手電筒,還有一個一尺多長的螺絲刀。康家人的神經又繃緊了。他們再次報警,通知警方來取證。25日樂安縣公安局去家中取證時,康家人又向警方強調事件性質相當嚴重,希望警方重視。警察沒有多說什麼,取證結束後離開。此後,康永也沒有收到警方反饋。為了保險起見,他們陸續在家中安裝了4個監控攝像頭,直到案發。

13日,警方將曾春亮的懸賞金額提至30萬。13日晚,事發村委會門口已拉起警戒線,村莊主幹道及通往山上的路口,均有武警設卡輪班值守,大量武警民兵通宵展開地毯式排查。

該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在實踐中並不少見,本案中造成如此惡劣後果,必須追責!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遭遇該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建議向檢察院、監察委投訴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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