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遠縣某某中學,清晨6點47分,急促的救護車聲打破了校園的寧靜,救護車疾馳到教學樓1號樓樓下,將一名從5樓墜樓的男生送往定遠縣總醫院救治,令人遺憾的是,該名男生經搶救無效死亡。不幸身亡孩子的父母將學校告上了法院,2021年1月從法院獲悉,案件已經做出判決。
據核實後了解到,死者是一名2005年出生的男孩小強(化名)。小強生前就讀於定遠縣某某中學,讀高一,在學校住宿。
當日清晨6點13分,小強從其居住的男生宿舍出來,6點17分到達教學樓1號樓,6點21分到達高一21班並寫下遺書,遺書內容為「我的死和任何人無關.對因此而造成的種種麻煩,我深感抱歉,還望各位海涵。」該遺書內容經公安機關委託滁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確認為小強本人所留。
隨後小強在6點23分出教室門走向5樓護欄,在護欄上站了約1分鐘後正面跳下,6點27分被其他同學發現。學校老師崔某某知道消息到場後,在6點32分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在6點42分再次撥打120急救電話催促救護車輛。
6點47分救護車輛到達現場,將小強送往定遠縣總醫院救治,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父母認為,我們的孩子小強生前在定遠縣某某中學讀高一。小強在學校墜樓身亡,學校沒有在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學校對救援不力負有責任。學校採取的是全封閉加住宿的教學模式,學生的通訊設備被學校沒收,學校人為地妨礙了家長和學生間的日常溝通,且學生每周只有周日上午半天可以回家。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是每日7時開始學習,晚上23時才結束自習,學生的睡眠時間不足6小時,學生負擔過重。以上種種給學生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壓力。
自2018年至今,該學校有多名學生以不同方式自殺,僅2020年10月連續兩天內就有3名學生割腕或跳樓,說明學校對於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存在嚴重紕漏,且長時間未糾正。
另外,學校自製並發布的《學生養成教育手冊》第60-62頁寫明了「中學生心理健康十大標準」,但在實際教學中,學校忽視學生的心理健康,數次造成學生在校園內身亡。對於小強的死亡,學校沒有盡到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定遠縣某某中學辯稱,對於小強的死亡,我校須同時滿足具有教學管理失責行為、失責行為與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
小強墜樓被其他學生發現後,本校老師到場後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並在等待期間再次催促120急救車前往現場。我校履行了救助義務,並沒有救援不力。
根據相關規定,嚴禁學生將個人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要統一進行保管。我校禁止學生在校期間使用手機屬於合理的管理制度。我校為了保障學生與家人聯繫,在公寓樓安置了多部IP電話,完全沒有隔絕學生與家長的聯繫。
至於每周日上午放假半天及日常作息時間的安排更是本校對學生正常教育管理、認真負責的體現。小強父母稱學校的作息時間給學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致多名學生以不同方式實施自殺,數次造成學生在校園內身亡與事實不符。
小強屬於自殺,初步有證據證明其自殺的原因系其長期處於不健康的家庭環境下造成的心理疾病引發的。小強入學時間很短,其在上課期間無任何異常情況,作為父母未將小強的心理問題及時告知班主任,以致我校對小強的心理問題一無所知,我校對此無教育和管理方面的失責。根據相關規定,學生自殺、自傷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無法律責任。
總之,我校對小強的死亡無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愛心說法分析,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材料獲悉,小強在其就讀的定遠縣某某中學跳樓輕生,留有遺書。小強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本人應當也已經認識到跳樓輕生的後果。
小強跳樓時間在準備上早自習前。學校老師得知情況後第一時間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催促救護車輛儘快前來施救,不存在救援不力的情形。小強在學校就讀時間較短,其表面上在班級表現很好,但其在宿舍曾有過自殘等異常行為。
小強是否存異常心理狀況,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父母作為小強的監護人也未主動將小強是否存在異常狀況及時告知學校。
從小強父母提供的學校的學生作息時間表可以看出,學校制定的學生作息時間為學生安排了相應的休息時間,尚屬合理。同時,學校在向學生印發的《中學生心理健康十大標準》上面公布的該校心理輔導老師的電話,意在告知就讀學生可以隨時諮詢、反映一些個人隱私比如心理問題等。同時,學校在校園內安置有多部IP電話,保障了就讀學生與家人的溝通和交流。學校對在該校就讀的學生盡到了教育、管理的責任。
據此,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小強父母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