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加大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力度

2020-09-13 齊魯壹點

中新網9月13日電 據最高檢官方微博消息,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發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據了解,出臺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加大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力度,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對於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範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辦理,營造良好創新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1次會議、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現就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改變註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註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註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三)改變註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徵的;

(四)在註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徵要素,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徵的;

(五)與立體註冊商標的三維標誌及平面要素基本無差別的;

(六)其他與註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第二條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作品、錄音製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推定為著作權人或者錄音製作者,且該作品、錄音製品上存在著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在涉案作品、錄音製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證據證明涉案複製品系非法出版、複製發行,且出版者、複製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錄音製作者許可的相關證據材料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未經錄音製作者許可」。但是,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錄音製品的有關權利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除外。

第三條採取非法複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等方式竊取商業秘密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盜竊」。

以賄賂、欺詐、電子侵入等方式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

(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

(三)造成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其他重大損失的。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

第五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造成的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認定:

(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但該損失數額低於商業秘密合理許可使用費的,根據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

(三)違反約定、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

(四)明知商業秘密是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是違反約定、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許使用,仍獲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

(五)因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滅失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綜合確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得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權利人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銷售量減少的總數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權利人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和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均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商業秘密系用於服務等其他經營活動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而減少的合理利潤確定。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為減輕對商業運營、商業計劃的損失或者重新恢復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其他系統安全而支出的補救費用,應當計入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案外人書面申請對有關商業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業信息的證據、材料採取保密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採取組織訴訟參與人籤署保密承諾書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違反前款有關保密措施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接觸、獲取的商業秘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除特殊情況外,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侵犯著作權的複製品、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註冊商標標識或者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和工具,應當依法予以沒收和銷毀。

上述物品需要作為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的,經權利人申請,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終結後或者採取取樣、拍照等方式對證據固定後予以銷毀。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主要以侵犯智慧財產權為業的;

(二)因侵犯智慧財產權被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假冒搶險救災、防疫物資等商品的註冊商標的;

(四)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一)認罪認罰的;

(二)取得權利人諒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現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後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

第十條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侵權假冒物品數量及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

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清的,罰金數額一般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均無法查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一般在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

第十一條本解釋發布施行後,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第十二條本解釋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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