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歸國華僑聯合會
關於開展涉僑糾紛多元化解試點工作方案
1. 總體要求。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要以習近平總書記「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為指導,相互協作、相互配合,按照訴源治理工作的整體部署,在僑務工作領域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藉助我省各類涉僑糾紛化解渠道、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ODR平臺)和移動微法院等平臺,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積極推進涉僑糾紛的多元化解試點工作。
2. 協調指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浙江歸國華僑聯合會聯絡維權部分別作為法院系統和僑聯繫統涉僑糾紛多元化解的日常聯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與總結涉僑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加強日常工作聯繫。
3. 確定重點。確定青田縣人民法院、文成縣人民法院等涉僑糾紛較多、前期工作經驗豐富的人民法院為涉僑糾紛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示範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歸國華僑聯合會在省內複製、推廣試點工作示範法院的成熟經驗。
4. 專門機構。鼓勵省內有條件的人民法院設立「涉僑訴訟服務中心」「涉僑調解中心」等涉僑訴訟服務專門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涉僑審判事務以及與其他相關部門、海外聯絡員等溝通、協調工作,深化涉僑服務整合實踐成果。
5. 僑聯架橋。充分藉助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的紐帶作用,通過「海外聯絡員」等聯絡、服務平臺,鋪設涉僑糾紛溝通橋梁,「以僑為橋」,依法開展協助送達、調查、調解、執行等工作。充分調動海外僑領和僑胞的積極性,促進涉僑糾紛妥善化解。
6. 資源共享。探索利用現有的全省海外聯絡平臺,如青田縣人民法院和文成縣人民法院已有的海外聯絡點,僑聯的海外聯絡站等,實現全省資源共享與協作。
7. 經費保障。對於涉僑多元糾紛化解工作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場地租賃、人員培訓、通訊、交通、文印、補貼等費用,積極爭取地方財政的支持,形成涉僑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常態化經費保障機制,最大限度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8. 訴前預警。僑胞通過投訴、申請協助、反映情況等形式向當地歸國華僑聯合會要求解決民商事糾紛的,經歸國華僑聯合會調處未果,且當事人可能尋求司法救濟的,該歸國華僑聯合會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發出訴訟預警,告知相關調處情況和背景信息。
9. 審慎處理。各級人民法院受理重大、複雜、敏感的涉僑民商事案件後,應及時通報同級歸國華僑聯合會,並層報省高院相關部門;經歸國華僑聯合會協調處理後,涉僑糾紛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轉而尋求司法救濟的,或歸國華僑聯合會發現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涉僑民商事案件較為重大、敏感時,歸國華僑聯合會應將該糾紛的背景信息通報受案人民法院。
10. 案件反饋。對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涉僑民商事案件,歸國華僑聯合會來函會商的,收函人民法院應及時將案件進展和處理情況予以反饋,屬重大、複雜、敏感案件的,還應將處理情況事先層報省高院相關部門。
11. 訴前調解。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在處理涉僑民商事糾紛時,要積極進行訴前調解,儘可能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減少糾紛成訟率;必要時歸國華僑聯合會可邀請人民法院或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參與,共同研處解決方案。
對於已經訴至法院的涉僑糾紛,經法院釋明後當事人未明確反對的,法院可在立案前將糾紛委派給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調解。各級僑聯應當做好對接,對糾紛積極開展調解。
12. 訴仲銜接。各級人民法院、歸國華僑聯合會應加強與仲裁機構的聯繫,可以設立仲裁對接窗口,引導當事人之間達成仲裁協議,通過仲裁的方式化解糾紛。
13. 公證對接。各級人民法院、歸國華僑聯合會應加強與公證機構的對接聯繫,搭建訴訟公證綠色通道,努力實現涉僑訴訟文書公證的最多跑一次。
14. 委託調解。各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涉及政策性、行政性問題或需要通過行政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的,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將案件委託同級歸國華僑聯合會先行調解。各級人民法院在處理當事人一方為僑胞的涉僑民商事糾紛時,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委託當地歸國華僑聯合會進行調解。
15. 特邀調解。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僑民商事案件時,可邀請同級歸國華僑聯合會的人員或轄區內有一定威望的僑胞僑眷、律師等兼任人民觀察調解團成員,共同化解糾紛。
16. 借力科技。在涉僑糾紛化解中推廣使用浙江移動微法院、在線庭審、在線送達等線上平臺基礎上,增加「智慧僑聯」建設,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的技術優勢和平臺優勢,最大限度地方便與滿足僑胞僑眷的司法需求,實現訴訟服務事項跨區域遠程辦理、跨層級聯動辦理、跨部門協同辦理。
17. 司法確認。涉僑民商事糾紛在訴訟前,經歸國華僑聯合會協調處理,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並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進行辦理。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委託歸國華僑聯合會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予以審查與確認。經司法確認,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8. 組織協調。人民法院和歸國華僑聯合會在省級層面設立協調工作小組,負責研究解決推進涉僑多元糾紛化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建立日常協調機制、聯席會議機制、會商機制等。在協調處理重大、複雜、敏感的涉僑民商事糾紛時,可根據需要建立臨時協調工作小組,由人民法院、歸國華僑聯合會的相關領導共同參與調處,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19. 定期會商。在全省僑胞比較集中的地區,人民法院和歸國華僑聯合會應建立定期會商制度,每年至少會商一次,相互通報轄區內涉僑民商事糾紛的情況動態和中央對涉僑工作的部署要求,共同研究工作重點和對策。
20. 協調聯絡。在全省僑胞比較集中的地區,人民法院和歸國華僑聯合會應確定專人擔任涉僑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協調聯絡員,負責具體的協調聯繫工作,切實提高調處工作的效率。
本方案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歸國華僑聯合會負責解釋。
編輯|趙哲位
來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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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權威發布|浙江高院、浙江僑聯關於開展涉僑糾紛多元化解試點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