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傳承在中國是一個新的課題,一些專業人士近幾年也開始了對財富傳承的研究。筆者作為一個從事十多年金融法律業務的律師,自兩年前從法律人的維度也開始了對財富傳承與管理探索。下文是筆者對財富傳承工具的解析,以供大家批評指正。
生前贈與
生前贈與,是生前轉移財富最常見的做法,也是最簡單的做法。財富擁有者本人將自己的現金通過轉帳的方式,將房產或其他財產通過過戶的方式贈與子女。通過生前贈與轉移或傳承財富,程序最簡單,成本也比較低,是非常方便的傳承方式。
但贈與的缺點也很明顯,在贈與行為完成後,財富的所有權發生了變化,由贈與人所有轉化為受贈人所有,控制權也發生了轉移。如果原財產所有人想放棄贈與行為,收回贈出的財產,一般來講是相當困難的。例如,父母在子女結婚之前贈與子女婚房,如果沒有贈與協議,而是直接將房子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則子女就享有完全的處分權。
遺囑繼承
生前使用遺囑對身後事做出安排,可以直接傳遞遺囑人意願,設立形式簡便,而且沒有財產類型的限制,是非常簡單的傳承方式,對於家庭成員關係簡單,上下和睦的家庭來說,也是一種比較好的傳承工具。
但繼承人之間因為遺囑發生爭議的情況非常普遍,特別是對於複雜家庭(再婚家庭、多子女家庭、有非婚生子女家庭等)來說,潛在的爭奪財產風險就更大,主要爭議常常發生在對遺囑有效性的認定上。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有五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附圖示1
由於遺囑設立形式簡便,而且沒有財產類型的限制,和法定繼承相比,更加清晰明了,可以避免很多家庭糾紛,但遺囑繼承也存在以下一些常見的問題。
1、《繼承法》中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都有各自的條件要求,專業性較強,一般人很難完全把握,在沒有專業人員的指導下,立一份有效的遺囑並不容易,想當然的寫下遺囑也容易產生效力瑕疵。
「無效」遺囑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書寫格式不符合要求、語言表述不嚴謹、「越權」處置非個人合法財產、立遺囑時精神狀態受質疑以及遺囑保管不到位(如訂立遺囑後沒有及時交給子女,而是自己藏了起來)等等存在著諸多的問題。
2、股權繼承具有不確定性
股權繼承除了看遺囑外,還需要提交公司章程的規定。即使遺囑人在遺囑中聲明將股權由某人繼承,但受讓人是否能夠繼承,還要看公司章程中是否對繼承股東資格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3、遺囑不能隔離遺囑人的債務風險
遺囑僅能做到分配遺產的所有權歸屬,在繼承行為完成前,財產所有權仍歸遺囑人所有,不能起到隔離遺囑人個人債務風險的所用,如果未來遺產稅實施,遺囑也不具備合理避稅功能,財富傳承成本會變得極高。
4、繼承遺產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
在實際辦理財產繼承過戶之前,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即便是公證遺囑也不例外。
繼承權公證要求所有有權繼承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無論其是否為遺囑繼承人)共同前往公證處,所有相關人員均對遺產分配方案表示認同,公證機關才會出具繼承權公證書,持該公證書才能辦理相關繼承財產的手續。繼承權公證最大的難點在於其他繼承人不配合辦理,只要有一位繼承人對遺產分配方案不認可,或由於種種原因聯繫不上,不能親自到公證處,都會導致繼承過程的中斷,可能造成遺產長期被凍結,不利於資產的運用效率,最終可能只能無奈通過親人之間的訴訟解決紛爭,耗時費力傷感情。
另外,公證機關在為繼承人辦理繼承權公證時,還需要按照收益額收取一定比例公證費用。
5、遺囑繼承私密性較差
由於遺囑繼承執行前必須辦理繼承權公證,而繼承權公證需要所有的有權繼承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共同前往公證處進行辦理,這必然導致遺囑內容在繼承人之間的公開化,若有繼承人對繼承方案不認可,很可能要通過訴訟來解決繼承問題。
簡單來講,遺囑的缺陷實際上是因為遺囑本身缺少執行功能造成的。儘管遺囑本人具有一定的缺陷,但是只有遺囑能覆蓋所有的財產類型,遺囑甚至能將其他傳承工具包括其中,所以在財富傳承規劃中遺囑必不可少,需要做的就是讓遺囑更有效、更合理,免受挑戰或質疑,發揮其應該發揮的功能。
儘管遺囑在財富傳承中發揮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優勢仍然不容易忽視,對高淨值人士來說,前瞻籌劃,訂立遺囑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法定繼承
如果財富所有人生前沒有做任何安排,那麼一旦身故,留下的財產則成為遺產,就會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由相關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非常容易產出糾紛,「合法不合理」的情況經常能看到,最後甚至導致親人之間因為爭奪遺產對簿公堂。附圖示2
1、關於房產繼承
法定繼承有三種情況:協商繼承、公證繼承和訴訟繼承。
協商繼承,全部繼承人之間對不動產分配協議達成一致的,可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公證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申請繼承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申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訴訟繼承,全部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者無法取得繼承權公證的,則需要到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待法院判決、調解後,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在被繼承人去世後,遺囑繼承人經過繼承權公證之後,繼承人可憑繼承權公證書和其他相關身份和關係證明材料,到房管部門或者銀行諮詢辦理繼承遺產的手續。
1991年,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發布了《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了房產繼承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時,進行公證的相關要求,此通知在2016年7月5日被司法部發文廢止。
雖然房產繼承強制公證制度已被廢止,但實際操作並沒有因此而變得簡單,新辦法施行之後,辦理房產繼承手續時,繼承權公證不再是必選項,但是,如果不提供繼承權公證書,依然要求所有繼承人到登記中心就不動產分配協議達成一致,並當面籤字確認,登記中心受理審核後,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進行不少於1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能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另外,其他類型財產如存款、股權、股票等繼承仍然需要強制公證。
2、關於金融資產繼承
對於相關金融資產,包括存款、股票、理財產品,基金等。
(1)金融資產的查詢
金融機構需要根據公證機關出具的《存款查詢函》,可以協助查詢被繼承人名下的個人銀行存款信息以及銀行管理、知悉的理財產品、股票、基金、信託等其他財產權益的關聯信息。對於銀行不清楚的金融資產情況,還是需要另外申請相關金融機構配合查詢。
(2)金融資產的繼承流程
繼承人查清各類金融資產帳戶信息和數額後,並不能直接辦理取現或者繼承更名手續,依然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或者進行訴訟。然後持繼承權公證書或者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到相關金融機構辦理存款取現或者其他資產非交易過戶登記手續。
(3)網際網路資產的繼承
現在,許多新的第三方金融平臺,如支付寶、財付通、各類電商帳戶以及各種網際網路理財平臺等,也具備了和銀行帳戶的類似支付、保存等功能,由於法律制度的滯後,對這些第三方帳戶的餘額是否能繼承、如何繼承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網際網路金融資產可以繼承,已經沒有爭議,繼承程序和金融資產大同小異,但最大的問題不是如何繼承,而是繼承人如何知道有這些財產。
大額人壽保險
購買人壽保險,特別是大額終身壽險,通過指定受益人,進行財富的傳承,可以避免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過程中的諸多繁瑣程序,在被保險人身故時,傳承給保險合同指定的人一筆確認金額的錢。
1、人壽保險在財產傳承上的優勢
(1)指定受益人,避免繼承糾紛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1988年3月24日)規定:「根據我國保險法規有關條文規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可見,人壽保險,可以通過指定受益人,避免保單財產傳承的糾紛。
(2)保障槓桿放大財富
對於人壽保險來說,投保人交給保險公司的是保險費,而當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配給受益人的是保險金額,人壽保險的保險金額一定會大於保險費,這就是保險的保障槓桿功能,可以顯著放大傳承的財富,讓受益人獲取到的保險金遠遠大於投保人所交的保費,有效避免財富傳承過程中的減損。
(3)人壽保險身故保險金免交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
(4)人壽保險具有一定的債務隔離功能
身故保險金具有很強的專屬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保險人生前債務。被保險人死亡後,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險金不會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用來償還其人生前的債務。
(5)人壽保險可以規划子女婚姻財產
子女結婚時,父母一般都會一次性贈與子女大額的現金或者房產,這些財產在婚後極易發生混同,一旦離婚,就會被認定為共同財產而被分割。通過保險架構的設計,可以讓保單在婚後一直保留個人財產屬性,即使離婚也不會被分割。
(6)人壽保險私密性較好
遺囑在執行環節必須要進行繼承權公證,要求所有繼承人到場,並且每位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全部對遺產分配方案表示認可,所以遺囑繼承在執行環節必須公開。而保險合同的籤訂僅在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進行的,對於受益人,僅需在合適的時間告知其具有收益權即可,與合同無關的繼承人無從知曉合同內容,可以比較好地實現財富繼承的私密性,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2、 人壽保險在財富傳承上的不足
人壽保險在財富傳承上的不足也是非常明顯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只能傳承現金資產
保險只能用現金購買,保險賠款也是現金,所以保險業只能傳承現金資產,投保人的房屋、股權、智慧財產權、珠寶、字畫等其他類型資產,無法通過保險進行傳承。
(2)保險增值功能較弱
保險本質上市風險管理工具,而不是資產增值工具。因此,除去人壽保險身故理賠金相對於保費的槓桿功能,年金保險和分紅保險,甚至以投資功能為主的萬能型保險,從收益上看,與儲蓄或銀行低風險理財產品也相差無幾。所以,投保人應多關注保險的保障功能和法律屬性,不應將保險作為資產管理的主要工具。
(3)投保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的風險
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一致時,一旦投保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因為保單的所有權歸投保人所有,保單的現金價值就會成為投保人的遺產,很可能會面臨分割,這是在設計人壽保險架構時需要考慮的問題。
如何避免投保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的風險呢?一是在投保時,投保人、被保險人儘量為同一人;二是選擇可以設置雙順位投保人的保險公司投保,雙順位投保人是指在第一順位投保人身故後,第二順位投保人自動替代第一順位投保人,避免了投保人缺失或者繼承程序的麻煩。
家族信託
1、家族信託的概念
家族信託是國外發達國家常見的財富管理和傳承工具,由私人信託發展而來,指的是委託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給或轉讓給受託人,受託人按照對委託人的承諾,按委託人意願代為管理、處置財產,並將信託財產及收益分配給指定的受益人,實現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的財富管理形式,在我國受託人一般應為具有信託牌照的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主要滿足的是客戶財富保護、財富增值和財富傳承的需求,增值只是目標之一,傳承才是家族信託提供的核心服務內容,因此,是否有傳承需求,是區分家族信託和其他信託客戶群的主要標準。附圖示3:
2、家族信託的基本結構
(1)家族信託主體
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一般為高淨值家族的核心成員,將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按其要求進行管理和分配。家族信託為單一信託,他益信託,委託人只能為一個人,而受益人可以是多人,一般為家族(家庭)成員,受益份額(金額)、分配條件及頻次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在信託文件中約定。
(2)信託財產類型
設計信託的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原則上,所有形式的財產都可以裝入信託,現金、金融產品、不動產、股權、智慧財產權等。
(3)信託目的
家族信託最主要的信託目的是財富的保護和傳承,除此之外,家族成員的生活保障、財產管理、資金保值和增值也是常見的信託目的。
(4)信託專戶
資金類信託財產應在銀行開立信託專戶,每個家族信託對應一個專屬帳戶,帳戶資金不會與信託公司固有財產混同,也不會與企業委託人信託財產混同。
(5)保護人、財務顧問
如果委託人認為有必要,可以設置信託保護人角色,用來對受託人的信託行為進行監督和制衡;經受託人同意,也可以聘請第三方財務顧問,對信託財產的投資給出專業建議。
(6)信託投資範圍
信託的投資範圍非常廣泛,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投資三大領域均可投資,具體投資範圍或投資組合可以再信託文件中約定。
(7)信託收益分配
家族信託對受益人的收益分配形式,主要有定期定量分配、按條件分配、特殊分配、一次性分配等形式、一次性分配一般是在信託到期或終止時分配所有信託財產。
(8)信託期限
信託不會因為委託人去世而終止,也不會因為受託人的死亡或不適格而終止,一般家族信託期限可以設置10-50年不等,甚至可以設置為99年,實現家族財富多代長久傳承的目的。
2、家族信託的功能和優勢
(1)財產隔離保護
家族信託成立後,信託資產從委託人轉移到信託公司,成為信託財產,以家族信託的名義存在,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的固有財產,除非委託人在設立信託前已經惡意負債,否則,債權人無權處分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的本質是為了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的財產,委託人投入信託的財產,在信託成立後就不再屬於委託人的固有財產;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但不享有信託財產帶來的利益,也不擁有該信託財產;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收益,但信託財產本身也不屬於受益人的固有財產。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債權人均不能對信託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信託財產破產隔離保護機制,可以通過信託框架,將家族資產從個人資產中隔離,裝入家族信託的資產可以抵禦未知的風險侵襲,不因個人或企業遇到風險或倒閉而遭受損失,可以長久地位家族成員創造收益,使家族經歷風險後,仍有東山再起的根基。
正是由於信託財產這樣的獨立性,可以很好地隔離信託財產,能夠跨越生命周期,甚至跨越幾代人,實現財產的保護。
(2) 財富傳承有序
a.受益人範圍廣:家族信託的受益人可以由委託人任意指定,可以為子女,也可以為第三代,甚至還可以為未出生的人。
b.收益分配靈活:信託財產和收益的分配也可以多種多樣,比如定期分配、事件分配、有條件分配等。通過信託文件的約定,還可以實現更多個性化的約定。
c.傳承手續簡單:委託人去世後,信託財產不作為遺產。家族信託通過信託文件,約定向指定的受益人按時間、條件進行財富分配和傳承,能夠避免其他方式財產繼承的繁瑣手續。
d.非婚生子女保障:根據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享有財產繼承權,但在實際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的實現往往充滿波折。將非婚生子女列為家族信託受益人,既可以保護隱私,又可以保障其財產權利。
e.其他個性化傳承設計:家族信託可以通過在信託財產分配方案中加入條件,實現委託人的一些個性化需求。
(3)對婚姻財產規劃功能
婚姻關係是最重要的家庭關係之一,如果沒有進行規劃,婚姻出現問題後,可能會給家族財富帶來以下諸多影響:婚前財產的混同、婚內財產的轉移、股權分割導致企業失去控制權、債務牽連等。
家族信託一旦合法設立,一般不可撤銷,對於財富所有者和信託設立者來說,即使離婚,也不能主張分割信託財產,如果經過合理設計,將企業股權轉入信託,可以有效防範婚姻風險,即使離婚也不會造成企業治理結構發生重要變化。
因為事先設立家族信託,美國新聞集團總裁、世界傳媒大亨默多克同第三任妻子鄧文迪的離婚,對默多克個人和企業財富基本上沒有什麼影響。
對於作為信託受益人的子女來說,委託人在信託合同中約定「信託收益權僅為個人所有,與其配偶無關」,可以避免子女因離婚原因而造成家族財富損失。
(4)財富保值增值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為專業的信託公司。信託公司作為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有豐富的資產管理經驗和專業人才,遵循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原則為信託目的管理財產,根據委託人的要求與實際情況,結合個人風險偏好和信託目的的實現,為客戶構建符合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合理投資組合,並實現持續的動態管理,科學合理地制定切實可行的投資方案,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最大限度保護委託人的財產與收益安全,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
家族信託在配置信託公司的理財產品時,會優先滿足家族信託投資組合的需求,大大提高投資的便利度。同時,信託公司作為機構投資人,相比個人客戶作為自然人投資,具有更強的議價能力、獲取產品額度能力,可以投資一些普通自然人無法參與的投資領域,增加客戶資產的投資領域。
(5)防止子女揮霍財產
在信託文件中約定定期向子女分配一定的生活費,可以避免因為子女涉世未深,沒有管理能力,一次性給到子女大額資金可能帶來的揮霍風險。
比如,如果財富所有人預期繼承其遺產的妻兒可能浪費成性,一旦其去世後,家庭財產很可能會被迅速揮霍一空,家人甚至會落入生活沒有著落的境地,這時,就可以設立信託,以家庭財產為信託財產,由信託定期按時向妻兒分配信託收益作為生活費,滿足日常生活所需,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額財產,被揮霍一空。
(6)保護財產隱私功能
家族信託擁有完善的保密機制,具有保護隱私的功能。除信託合同的當事人即委託人和受託人之外,其他人無從知曉信託文件內容,甚至不同受益人之間的收益分配方案都是保密的。
《信託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如果是個人直接認購信託計劃或其他理財產品,個人信息可能在多家金融機構反覆出現,而通過家族信託投資金融產品,是以信託計劃的名義進行,不會出現客戶本人信息,可以有效保證客戶投資的私密性。
同時,如果家族信託的委託人面臨大額債務風險時,債權人也很難查詢到家族信託的具體情況,即使在資金流向中能查詢到資金流入信託公司,只要在設立信託時財產合法,並在當時沒有侵害債權人權益,債權人也不能申請強制執行信託財產。
(7)公益慈善功能
高淨值人士在獲得巨大的金錢財富之後,也開始思考財富對於家族和社會的價值,越來越多地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希望能夠多做一些社會公益和慈善工作,引領家族健康發展的文化。
在公益和慈善事業方面,家族信託也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可以將一部分信託收益分配給慈善機構,甚至單獨設立慈善信託或者基金會。
基金會
基金會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它沒有股東,可以擁有財產並且獨立的承擔責任。由於基金會的法人地位,它不會受存續時間限制,可以永續存在。一般而言,基金會是一種慈善為目的的非營利組織,但個別國家或地區允許私益基金會的存在。私益基金會可以不受慈善目的的限制,允許基金會向特定人分配財產。
私人基金會的主要參與人包括:基金會的設立人,基金會理事會,基金會的受益人以及基金會的保護人。
私人基金會的設立人是指將其財產捐贈給基金、設立基金的自然人,一般是家族事業的創辦人或者家族財產的擁有人。一般情況下,如果設立人沒有設定可撤銷基金章程的保留權,設立人設立基金後就沒有任何權力了。對基金會理事會的監管以及基金會章程的修改權要由基金保護人行使。如果設立人設定了可撤銷基金章程的保留權,設立人即享有修改和撤銷基金會章程的權力,也享有任命、添加或更換基金會理事會成員的權力。
基金會理事會是指對基金會享有控制和管理權的常設機構,列支敦斯登《自然人和公司法》規定:基金會理事會由不少於兩個自然人或法人實體組成。一般而言,基金會理事會享有以下權力:第一,執行基金會章程並根據授權對章程進行修正;第二,根據章程規定指定和更換受益人;第三,分配、運作、處置基金會財產;第四,代表基金會對外籤署相關契約。
基金會的受益人是指有權按照基金章程規定享有一定的基金會財產收益權的人,一般情況下,受益人是基金會設立人的親屬或者和設立人有特殊關係的人。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基金會受益人不像信託受益人那樣享有信託財產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也不是基金的債權人。受益人不能直接向基金會主張權利,除非基金會章程有規定準許。
基金會的保護人是指接受基金會設立人的委託或者指定,對基金會理事會進行監管,對受益人利益進行保護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權力如下:第一,對超出章程規定的基金會理事會行為進行授權;第二,添加和更換受益人;第三,監管基金會理事會並要求獲得基金帳戶和財務信息。
私人基金會除了具有一般家族信託具有的家族財產保護、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家族治理、慈善以及家族稅務籌劃等功能外,尚還具有以下兩種特殊功能:
第一,起到控股公司的作用。
通過擁有私人公司的股份及財產,基金會可作為家族財富的最終擁有者,掌控家族財富。如2008年底,香港邵氏兄弟公司通過控股股東Shaw Holdings Inc.發出要約,收購公眾手中的25%股份,完成公司的私有化。邵逸夫慈善信託基金通過Shaw Holdings Inc.作為控股平臺,100%持有邵氏兄弟的股權。從而,邵逸夫慈善信託基金成為邵氏家族財產的最終控制者。
第二,優化目的信託結構。
股權信託藉助私人信託公司與持牌信託公司的兩次信託關係以實現永續存在的目的信託架構由於過於複雜,常常不被客戶所理解。對於家族財富管理來說,最經濟而且比較簡單的結構是讓基金會成為私人信託公司的股東,而由私人信託公司持有實業公司的股份。
一般情況下,大陸法系國家的財產委託人通常會選擇私人基金會,而普通法系國家的委託人通常選擇信託。對於家族信託,我國無論是法律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沒有為其準備好適宜的生長環境。由於我國屬大陸法系,建立私人基金會的法律制度要比建立家族信託的配套法律制度容易得多,可以通過在國內某一自貿區制定《私人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方式先試先行,取得經驗後再將此條例內容補充進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與該條例已有的公益基金會制度進行結合,這樣才能有效建立起具有我國特色的家族信託與私人基金會法律制度。
與信託及其他法律主體相比,私人基金會具有如下特殊的法律特徵。
1、私人基金會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
家族信託只是一種管理家族財產和家族事務的制度設計,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是受託人旗下的資產或者事務管理計劃。私人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律主體資格的法人,具有基金會章程所賦予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其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是通過基金會理事會實現的。一般情況下,私人基金會章程會對基金會的職能與基金會理事會的職責進行嚴格限定,如果基金會章程允許基金會作為受託人從事特定的信託業務是可以的,如在龔如心遺產爭奪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裁定華懋基金會是受託人,華懋基金會應該按照龔如心的遺囑,受託管理該遺囑,實現龔如心設立遺囑信託的目的。
2、私人基金會擁有所管理資產的最終所有權。
信託財產劃分為普通法上的所有權與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受託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權,而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私人基金會秉承大陸法系所有權的「一物一權」原則,一旦設立者將財產捐贈給私人基金會,該財產就不再屬於設立者,基金會就享有了該財產的全部所有權。基金會不同於公司,沒有股東,也就沒有經濟會之外的最終所有者。當委託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不明確時,法院即可推定信託財產為委託人的利益而存在,此謂「回歸信託」。在龔如新遺產爭奪案中,因該遺囑措辭不清晰,香港高等法院遵循「回歸信託」的法律理論和相關判例,裁定龔如心與華懋基金會之間為信託關係,受託人華懋基金會需要依據遺囑將遺產用作慈善目的。當一個私人基金會特別是混合基金會不能有效成立,或者其設立目的不再存在時,法院將不會用推定信託的方式處置這些資產,資產很難再返回到設立者或者設立者的親屬,通常會運用於社會公益的目的。
3、私人基金會可以永續存在。
反永續存在時英國信託法的基本原則,到了一定的存續時間,信託資產要麼被分配,要麼被放置到另外一個信託中。為了滿足家族財產傳承和家族企業治理所必備的時間較長的條件,一些離岸地創新性地將信託存續期進行延長,如巴哈馬的《永續法》將信託期限從80年延長到150年。巴哈馬的另外一種創新是允許設立目的信託,其《目的信託法》規定:信託可以沒有明確的受益人,並且不是為了慈善目的而設立,並使股權信託能夠藉助私人信託公司與持牌信託公司的兩次信託關係達到永續存在的目的。但私人基金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不需要做以上創新,只要保持註冊狀態就可以一直存在下去。
4、基金會的法律職責是特定的。
由於信託依據信託契約成立,對於財產信託人和受託人而言,享有較大的靈活性和自由度。在紐西蘭,英屬維爾京和塞席爾,信託的受託人功能是可以分離的,一個受託人可以持有資產,而另外一個受託人管理資產。但基金會一般要根據成文立法及章程設立,每一個基金會都有特定的職責和功能,基金會的全部法律職責要由基金會獨立承擔,除非基金會的章程進行特殊規定,一般不能委託基金會以外的機構承擔主要的財產管理職責,也不承擔基金會章程規定的職責。
由於基金會具有以上特殊的法律特徵,使其成為與信託並駕齊驅的家族財產管理與傳承的工具。但與信託相比,由於私人基金會需要登記,在家族財產私密性管理上,離岸信託不需要登記的特點會略勝一籌。由於私人基金會是獨立法人,是獨立的納稅主體,而信託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在稅收籌劃設計上,信託的優勢也是明顯的。另外,由於更多離岸地區為大英國協屬地,這些地區通常會接受信託而不是基金會。如果一個客戶是跨國的,尤其是與銀行打交道時,信託也比基金會更容易被接受。
保險金信託
1、保險金信託概述
保險金信託是家族信託的一種,是以保單收益權為信託財產的一種家族信託。簡單的說,是投保人在和保險公司籤訂合同後,再和與保險公司合作的信託公司籤訂信託合同,約定未來的保險金直接進入信託帳戶,成為信託財產,由信託機構進行管理和運作,並將信託財產及收益按合同約定,分配給信託受益人的信託計劃。附圖示4:
2、保險金信託的當事人
保險金信託涉及了保險和信託兩種金融工具的法律關係。
(1) 委託人
信託的委託人是財產的所有人,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是保單收益權,而保險受益人的受益權是經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所以在信託關係中,保險金信託的委託人應是保險關係中的投保人。
(2) 受託人
保險金信託的受託人必須是信託機構,並且合作的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之間在法律關係上應該籤署合作協議。在具體實務中,兩家公司內部應該有一套機制保證保險金信託業務的順利開展,比如雙方內部業務流程、風控互信機制、保單信息互通機制、保險金申請給付流程等。
(3) 受益人
委託人設立了保險金信託之後,保險關係人也相應發生了變化,保險的受益人變更為信託機構。委託人可以重新指定原來保險中的受益人為信託受益人,並且保險金信託的受益人範圍和受益條件比保險更為靈活。
4、 保險金信託的法律性質
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是保單的受益權,屬於財產權信託。由於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可以退保、保險合同可能終止等原因,信託機構取得保險金具有不確定性,只有當保險金承包的保險責任發生時,保險人才向信託給付保險金,此時保險金請求權轉化為確定的財產權。
5、 保險金信託的優勢
保險金信託的架構基礎是大額壽險,在保險金進入信託帳戶後又可以實現保險金的再管理,因此,保險金信託集合了大額壽險和信託的優勢,實現了1+1大於2的效果,是財富保護和傳承的極佳解決方案。具有如下六大優勢:
(1)利益鎖定:保險金信託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是一份保險計劃,可以鎖定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險利益。保險的確定利益包括在確定的時間(事件)給確定的人一筆確定金額的錢。
通過指定,保險的受益人是確定的,對於終身壽險,保險金額是確定的,對於終身年金保險,與生命等長的現金流也是確定的,保險的這些確定性,是其他金融工具無法做到的。
(2)金融槓桿:保險獨有的保障槓桿功能,保證了身故保險金一定遠遠大於所交保費,所以人壽保險具有槓桿放大功能,保證了未來進入信託帳戶的金額遠大於累計保費。這種確定的槓桿也是其他工具無法做到的。
(3)隔離保護:保險金信託在保險端,通過對保險架構的設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隔離保護功能,在保險金進入信託帳戶後,保險金的名義所有權發生了轉移,隔離保護功能再次得到加強。保險金沒有稅務問題、沒有婚姻財產混同問題,也不存在債務問題,因此,保險金石沒有爭議的專屬於受益人的財產,基於這種法律架構,保險金信託在資產隔離保護方面優先於其他單一金融工具。
(4)降低門檻:保險金信託大大降低了家族信託的設立門檻和信託相關費用,讓先進暫時不充足的人,也可以提前設立信託計劃,提早做資產保護隔離安排,為未來的財富傳承籌劃留下空間。先進充足的人也可以讓自己的現金髮回更大的用途,不用一次性將大額資金鎖定在信託內。
(5)傳承突破:相比保險的身故金一次性領取和身故受益人的設定,信託可以有更多個性化的受益分配方案,讓保險金信託在法律框架內,具有更加強大的傳承功能。
(6)私人訂製:保險金信託充分結合了保險的確定性和信託的靈活性,並且自帶執行功能,可以幫助財富所有人輕鬆實現財富多層次精準傳承和「富過三代」的傳承意願。
5、保險金信託的功能
(1)資產隔離功能:信託財產與委託人財產獨立、與受託人財產獨立、與受益人財產獨立,充分實現了資產隔離功能,可以很好地守護委託人的資產。
通過指定,保險的受益人是確定的,對於終身壽險,保額金額是確定的,對於終身年金保險,與生命等長的現金流也是確定的,保險的這些確定性,是其他金融工具無法做到的。
(2)婚姻財產保護:在離婚率高居的當下,子女的婚姻問題也是父母最操心的一件事,一旦子女離婚,就會涉及婚姻財產的分割。在信託帳戶中的財產就可以避免這個問題,在信託財產分配方案中明確指定信託分配利益為受益人個人所有,與其配偶無關,即使受益人出現婚姻風險,家族財富也不會外流。
(3)避免繼承糾紛:在一般的繼承過程中,不管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要經歷一套非常複雜的繼承流程,保險金信託,通過在信託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和分配方案,可以避免一般繼承過程中的糾紛,信託的事務管理功能,可以執行委託人的分配意願,避免一般繼承過程中繁瑣的程序。
(4)防止子女揮霍:通過保險一次性給子女一大筆錢,如果子女沒有管理能力,好事也可能變成壞事,而保險金信託,可以再信託合同中約定按時間、事件、特殊情況等靈活分配方案,避免一次性給子女大額資金可能帶來的揮霍風險。
(5)防範監護人風險:對於離異家庭來說,如果孩子未成年時,父或母一方去世,孩子繼承到的財產份額將由其監護人代為管理,這時就有可能會出現監護人獨立侵吞大額財產的風險,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無法得到足夠的保障。設立保險金信託後,可以由信託按月向未成年子女分配生活費,監護人不會一次性得到大額財產,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
(6)實現公益慈善:國內外的富豪家族在財富積累到一定階段的時候,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參與慈善事業來回饋社會,提升個人和企業的社會價值,增加幸福感。參與公益慈善活動,將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一起傳承,既回饋了社會,又能夠樹立良好的家風和傳統的捐款、捐物相比,信託可以讓高淨值人士家族真正參與慈善事業的運作和管理,更好地滿足家族從事慈善活動的需求。
家族傳承不僅僅是看得見的物質和財富的傳承,家族精神、家族文化對富過三代可能更有意義,而這些都可以通過信託來實現,可以再信託分配方案中引導激勵家庭成員的正向行為,約束懲罰不當行為,保證在實現家族基金傳承的同時,實現家族傳承。
作者介紹
資深財富傳承與管理專家
為老遺囑庫創始人、忠厚傳家辦公室創始人、資深財富傳承與管理專家,盈科律師事務所專全國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 、全國企業法律顧問資格。
北京市律師協會審計與會計委員會委員。
北京大學滙豐商學院EDP同學會副秘書長。
河北資本研究會專家組成員。
中國民間資本協會總法律顧問。
法律網總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