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害"小玉"惡魔一審判死緩"小玉"家屬不滿判決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2月02日 18:49 來源:
[內容速覽]撫順一男子因強姦幼女、並為發洩其淫慾而摧殘幼女的性器官,致被害人重傷,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時代商報訊 2月1日9時,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董長友強姦小玉(化名)一案,審判長王芙當眾宣讀了判決書:「被告人董長友無視國法,強行與幼女發生性關係,並為發洩其淫慾而摧殘幼女的性器官,致被害人重傷,並導致嚴重殘疾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董長友又繫纍犯,應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判決被告人董長友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記者隨後了解到,小玉的父親不滿意判決結果,已經提出上訴。
檢方指控 董長友犯強姦罪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董長友於2006年9月20日6時許,在騎自行車送被害人小玉去上學途中,將小玉挾持到瀋陽英城子村和拉古八隊的交叉路口附近的玉米地深處,對其施以姦淫,爾後用手伸進小玉的陰道內抓摳,後逃離現場。致被害人小玉重傷,五級傷殘的後果。被告人董長友系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董長友以故意傷害罪、強姦罪向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要求被告人董長友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及住院期間營養費用6.037萬元。
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合併審理。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玲和潘菲瓊出庭進行了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小玉的父親和及其委託代理人遼寧九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森、呂玉蒙、被告人董長友及其辯護人金江到庭參加訴訟,目前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審理 檢方指控屬實
經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9月20日6時30分許,被告人董長友騎自行車行至撫順縣拉古鄉拉古村,與上學途中的被害人小玉相遇,小玉怕上學遲到而請求董騎車帶一程,董答允並用自行車帶小玉向小玉的學校方向行駛。當騎至通往瀋陽英城子和拉古八隊的交叉路口附近時,被告人董長友以解手為由將自行車拐進路邊玉米地間的小路,將小玉挾持至玉米地深處,兩次對小玉施以殘害後逃離現場。小玉被他人發現後,送往醫院救治。
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小玉陰道裂傷,會陰Ⅲ度裂傷,盆底及盆腔腹膜破裂為重傷;盆底及盆腔腹膜裂傷致活動出血,需手術治療為重傷。經傷殘鑑定:小玉系因會陰部被他人損傷,造成陰道裂傷,會陰Ⅲ度裂傷,盆底及盆腔腹膜裂傷,傷殘為五級。被告人董長友於案發次日被公安人員抓獲。
同時,法院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庭審中所提供的醫藥費收據等證據亦經庭審質證,確認由於被告人董長友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原告人小玉造成了如下經濟損失:醫療費1.3446萬元,殘疾賠償金4.428萬元,護理費1563.91元,住院夥食補助費540元,住院期間營養費540元,共計經濟損失6.037萬元。
依法判決 犯強姦罪判處死緩
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查中認為,被告人董長友對被害人施以姦淫過程中,因其淫慾沒有得到滿足,而用手指摳被害人陰道,其行為應視為強姦行為的繼續,造成被害人的傷害後果應認定為系因強姦致被害人重傷,依我國刑法理論其行為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致被害人重傷屬強姦罪的情節加重犯,故此案應以強姦罪一罪對被告人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長友犯故意傷害罪及強姦罪,指控罪名不當,應予糾正。指控被告人董長友系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的意見,經查屬實,應予支持。
對民事原告人齊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委託代理人提出的民事賠償意見,已經法庭庭審查實,應予支持。
最後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董長友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小玉經濟損失6.037萬元。
服從判決 董長友表示不上訴
聽到審判長王芙宣讀的判決後,記者看到,矮小的董長友身體輕微地晃動了一下,始終面無表情的他嘴角抽動了一下。宣讀判決書後,審判長王芙當庭問董長友是否聽清楚判決,董長友回答聽清楚了,審判長王芙問董長友是否要求上訴?董長友低下了頭說:「我不上訴。」
審判長王芙詢問遼寧九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呂玉蒙為什麼小玉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出庭?小玉的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上訴?呂玉蒙回答小玉的父親由於激動導致心臟病突發而無法出庭,至於其是否申請上訴還需徵求對方的意見。
截至發稿前,記者了解到,小玉的父親不滿意判決結果,已經提出上訴。
群眾建議 董長友應該判死
「聽說要公開宣判摧殘小玉的那個惡棍,我一清早就從鄉下趕到市裡來了,為的是要親眼看到這個惡棍的下場,這個傢伙太沒有人性了,他簡直就不是人,我們老百姓建議判處他死刑。」李老漢告訴記者。他是撫順縣拉古鄉的農民,他專程來到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目的就是要看法律如何判決這個糟蹋11歲幼女的罪犯。
董長友其人
記者從判決書中獲悉,今年51歲的董長友僅有小學文化,沒有職業的他住在撫順市望花區田屯街有機化工廠住宅。該人劣跡斑斑,1979年因盜竊罪被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982年因盜竊罪被康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因盜竊罪被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1999年因盜竊罪被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千元,2002年4月12日刑滿釋放。2006年9月25日因涉嫌強姦犯罪被撫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經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次日由撫順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撫順市第一看守所。
責編:肖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