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澎湃新聞報導,浙江台州民警池文偷拍副局長周祥輝通姦,並向上級舉報。經黃巖區委組織部安排,周祥輝調至黃巖區某局擔任副局長;民警池文卻被拘留。
今天,當事雙方都迎來處置。副局長「落馬」;民警則因偷拍多人被刑拘。
今天早上,微博@黃巖發布 通報稱,副局長周祥輝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調查。
同樣是今天早上,@臨海公安 官方微博通報稱,原民警池文利用職務之便,定位跟蹤、偷拍10餘人,非法獲取個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安機關對其採取強制刑事措施。
此前報導:
據澎湃新聞5月13日消息,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下稱「黃巖公安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蹤偷拍其上司——時任黃巖公安分局副局長周某某,獲取了周與一女性通姦的證據,並將相關證據交給了黃巖區紀委。
之後,池文被關禁閉7日,並被行政拘留6日,黃巖公安分局認為,他通過秘密安裝跟蹤器的方式窺探他人行蹤並進行跟蹤的行為已構成侵犯隱私。
記者從黃巖區紀委和黃巖公安分局獲悉,周某某已向紀委承認存在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係的違紀行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響」,未對他予以處分。目前,周某某已被調離黃巖公安分局,任黃巖區某局副局長。
池文對所受行政處罰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希望法院撤銷黃巖公安分局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5月10日,該案在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公職人員隱私是否應讓位於監督,成為該案爭議的焦點。
2017年7月7日17時,台州市黃巖區城東派出所接到報案稱,私家車保險槓的底部被人安裝了GPS定位跟蹤器。報案人正是時任黃巖公安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周某某。
接到報案後,警方隨即開展調查,從GPS定位跟蹤器的品牌入手,順藤摸瓜找到了定位器的淘寶賣家。在提取交易記錄後,警方發現,定位器的買家是黃巖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原民警池文。
池文對記者說,在周某某向派出所報案前幾天,他剛剛向黃巖區紀委舉報了周,並寄送了周涉嫌違紀的線索,即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攝到的周在路橋區綠城玫瑰園小區一地下車庫內與一女子發生性關係的多段視頻影像。
這並不是池文第一次舉報周某某。
現年44歲的池文是台州黃巖人,1997年大學畢業後,適逢當地公安系統招人,非科班出身的他也報考了,並被成功錄取。過去十幾年裡,因工作上的矛盾,池文一直覺得,作為領導的周某某不待見自己。他說,他因此持續通過電話和書信向黃巖公安分局紀委、黃巖區紀委匿名舉報周,但都石沉大海。
2012年,池文被借調至黃巖區政法委下屬的調解中心。2015年,他偶然聽別人講起周某某的一則八卦,說其與一名女子有婚外情。池文覺得機會來了。
2017年8月31日,池文到案後的問詢筆錄顯示,2015年8月和2016年7月,他花677元先後在淘寶上購入了某牌汽車微型GPS定位器3個和上網流量卡10張。為了防止被人發現,他還故意將收貨地址寫成所住小區門口的便利店。
池文在問詢筆錄中稱,因曾與周共事,他之前就清楚周家共有白色豐田轎車和黑色寶馬轎車各一輛。2016年5月的某天晚上,他帶著從網上購買的GPS跟蹤器,獨自一人來到周的住所,在辨認出周的兩輛車後,把跟蹤器安裝在了兩輛車的保險槓底部。
此後一年多的時間裡,池文經常通過手機APP查看周的行車軌跡。2017年初,他發現周某某的車多次駕駛到台州市路橋區後停靠在同一地點,為一探究竟,他決定開車尾隨。
池文出示的視頻和照片顯示,2016年11月4日,周將駕駛的豐田汽車停在南關大道上,下車後坐上一女子駕駛的車輛進入一連排別墅的地下車庫。2018年5月9日,記者在實地走訪時了解到,該連排別墅每座地下車庫總面積約有20平米,比較寬敞。
池文稱,2017年3月間,他多次驅車來到該連排別墅的地下車庫,趁著某次車庫捲簾門未拉上,貓腰鑽進車庫,完成了「取證」的最後「部署」:一枚用鐵絲綁在捲簾門軸上方護欄上的微型攝像頭,記錄下了2017年3月至6月間,周與上述同一女子在地下車庫內多次發生關係的畫面。其中,3月29日、4月11日和5月25日三次均為上班時間。2017年5月25日、6月4日和6月11日的三段錄像為高清視頻。
錄音筆還記錄下了兩人當時的對話。2017年6月4日的錄音中(9分32秒),周某某問視頻中的女子「到我辦公室是第一次吧」,該女子則回答說「那一次是第三次」。
池文告訴記者,他將上述視頻影像刻盤後,連同舉報信一道,於2017年6月底用快遞寄送給了黃巖區紀委。
周某某的報案筆錄稱,2017年7月7日,他將車停放在黃巖東城街道九峰路239號(即黃巖區公安分局)時,發現保險槓底部有一個被白色塑膠袋包裹的GPS跟蹤器,跟蹤器裡還有一張表面印有四排數字編碼的手機SIM卡。周某某隨即向黃巖區城東派出所報案,同日警方受理此案。
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31日,黃巖公安分局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任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對池文實施了7日禁閉,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調取社會視頻監控、利用跟蹤手段,嚴重侵犯他人的個人隱私。
2017年8月31日,解除禁閉後,池文被移送黃巖區拘留所。同日,黃巖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對池文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出來後的池文不滿處罰,繼續向台州市紀委、浙江省公安廳提交舉報材料,並在微信朋友圈「痛斥」周某某的「劣跡」。
2018年2月8日,池文收到了來自黃巖區紀委派駐公安分局紀檢監察組發來的立案決定書,決定書稱「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規定,經黃巖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對池文同志的違紀問題予以黨紀立案」。
2018年4月,不服行政處罰的池文,將黃巖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來源 | 澎湃新聞、觀察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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