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決定的通知

2020-12-25 中國內蒙古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農業廳,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農業銀行內蒙古分行、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
  現將《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6〕33號,以下簡稱《決定》)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級政府和金融部門要根據全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工作會議精神和《決定》的各項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積極穩妥地做好各項改革工作,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等多種金融機構組成的服務體系,努力實現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目標,促進農村合作經濟的不斷壯大和城鄉經濟一體化發展。
  二、各地區要認真學習、領會《決定》精神,切實加強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工作。各盟市、旗縣都要在1996年9月底之前,建立起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在本地區貫徹執行《決定》精神,落實全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各項任務和要求,調查研究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協調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中的各方面關係,總結交流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經驗,及時反映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承擔。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要報自治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積極做好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的脫鉤工作。充實、加強旗縣信用合作社聯社,充分發揮其對轄區內農村信用社的管理職能。脫鉤工作要力爭在今年9月底基本完成。
  (一)現中國農業銀行人員擔任縣聯社專職正、副主任的,全部劃轉到縣聯社工作;兼職的,在兼顧銀行、聯社工作需要的基礎上,由上一級中國農業銀行黨組決定去留。以上人員的任職資格經中國人民銀行旗縣支行初審,報盟市分行審批。業務骨幹和工作人員的劃分,由各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原則上按統一方案規定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報上一級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解決。
  (二)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之間的人員、財產及資金的關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係的具體事宜,要經旗縣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認定。在充實縣聯社的業務管理力量和中國人民銀行旗縣支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力量方面,確已達到國務院提出的標準後,由旗縣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提出申請驗收報告,經盟市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驗收,並上報自治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批覆。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強化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旗縣支行要指定一名副行長專門負責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工作。為準確掌握縣聯社情況,在全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工作會議後,由盟市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組織,對縣聯社進行一次全面稽核。根據稽核情況,制定進一步充實、加強和規範縣聯社的工作方案。
  五、抓好農村信用社規範化試點工作。試點工作原則上在行、社「脫鉤」後進行。旗縣聯社要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搞好試點方案。每個盟、市選1—2個農村信用社作為試點,經中國人民銀行盟市分行審核後,報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備案。
  六、認真抓好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的增設工作。按照精簡、高效原則,增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內蒙古分行設立營業部;盟市設立二級分行及營業部;1995年底貸款餘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旗縣設立支行;1995年底貸款餘額不足5000萬元的國貧旗縣,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盟市分行派駐信貸組;不具備規定條件的旗縣(市),暫不設立機構,其業務委託當地中國農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代理。
  內蒙古分行營業部和盟市機構在10月底前完成人員劃分、業務交接等工作,力爭在10月15日前確定盟市領導班子及工作人員。條件成熟的旗縣機構,原則上1996年年底前完成設置,最遲不得超過1997年5月份。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領導成員,由中國農業銀行自治區(盟、市)分行黨組提名,徵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黨組意見,從當地同級中國農業銀行現任領導中平級調入。如雙方意見一致,經同級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資格審查,報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審核後,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黨組與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古分行黨組分別進行任免。如雙方意見不一致,由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徵求當地政府意見後協商確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要堅持人隨業務走和先確定人員後接收業務的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一次性確定的編制內,從現有中國農業銀行人員中調入,人員數量和結構的配備要保證正常業務和工作需要。財產劃分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增設工作,按照設立金融機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一次性向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報批手續。在做好增設分支機構工作的同時,認真開展各項業務,保證適應農時提供信貸資金,堅決防止資金供應脫節的現象發生。
  七、認真開展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工作。從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農村基金會立即停止辦理以存貸業務為主的金融業務,不得再以招股形式吸收居民存款。凡已經開辦存貸款業務的,接受清產核資後併入現有農村信用社或另設農村信用社;不願併入或不符合條件的,嚴格按基金會的有關規定進行整頓。併入工作要嚴格按照金融機構撤併程序,報經批准後進行。
  八、做好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的準備工作。按照《決定》精神,各地要根據設立農村合作銀行的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加強農村信用社的商業化經營,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農業經濟較為發達的旗縣開展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的試點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積極做好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的申報工作。
  設立農村合作銀行的旗縣,城市信用社可併入農村合作銀行。不設城市合作銀行和城市信用社合作社聯社的地方,農村信用社脫鉤後,城市信用社在經過規範管理和清產核資、經縣聯社和城市信用社協商同意後,可提出併入申請,經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批准後,併入農村信用社聯社統一管理。
  九、逐步建立各類農業保險機構。在已具備條件的旗縣(市),可由財政投資建立地方農業保險公司。具體操作程序待下達文件後,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十、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實行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根據農村多種經濟成分和多種經營方式發展的需要,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為目的,在原有基礎上實行自我完善;同時,注意防範和消除各種經營風險,在執行統一政策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分步實施。
  在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特別是在銀行、聯社「脫鉤」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機構延伸上,各級有關銀行要緊密配合,平等協商,互通情況,協調動作,顧全大局,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和近年來人民銀行、農業銀行下發的各項政策和規定,不得各行其是,不得突擊提幹、突擊進人、突擊開支,不得人為製造改革的障礙。

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發〔1996〕33號  1996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是整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對於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中共中央十四屆五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3〕91號),現就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作出如下決定:
  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
  改革開放以來,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極大地促進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在廣大農村形成了多層次貿、工、農綜合經營的格局。農村經濟發展的多層次,要求既要有以工商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商業性金融機構,也要有主要為農戶服務的合作金融機構,還要有支持整個農業開發和農業技術進步、保證國家農副產品收購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以形成一個能夠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及時、有效服務的金融體系。
  目前,我國農村合作性、商業性和政策性金融機構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各類金融機構相互間的關係沒有理順,沒有建立起合理的管理體制和良好的運行機制,農村金融體制還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相當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農村信用社)失去了合作性質,背離了主要為農民服務的發展方向;現行中國農業銀行領導管理農村信用社的體制,與其自身改革為商業銀行在諸多關係上難以理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營業機構設置不適應業務發展需要,支持農村經濟開發的能力較弱。因此,要進一步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圍繞「九五」計劃和2010年農業發展遠景目標,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進一步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業的投入,促進貿、工、農綜合經營,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是恢復農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質,進一步增強政策性金融的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國有商業銀行的主導作用。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是現有農村金融體制的自我完善,要堅持穩健過渡,分步實施,保持農村金融整體上的穩定性。在改革中,要不誤農時地做好各項金融服務工作。
  二、改革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
  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改革,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改革的核心是把農村信用社逐步改為由農民入股、由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性金融組織。改革的步驟是: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係,對其業務管理和金融監管分別由農村信用社縣聯社和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然後按合作制原則加以規範。為保證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係後在管理上的連續性,要首先充實加強縣聯社和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
  (一)加強農村信用社縣聯社的建設。
  縣聯社是農村信用社的縣級聯合組織,要按中國人民銀行重新發布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管理規定》組織和管理。
  縣聯社有兩種類型,一類是由農村信用社交納會費,行使管理協調職能;另一類由農村信用社投資入股,除行使管理協調職能外,還可以從事調劑農村信用社資金餘缺,組織清算等信貸業務。各縣聯社具體採取何種類型,要根據當地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經基層農村信用社代表討論決定後,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縣聯社主任由基層農村信用社代表選舉產生,報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初審,經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審查其任職資格後,由理事會聘任。
  縣聯社要根據管理和服務的需要,設置相應的職能管理部門,並從基層信用社和中國農業銀行選調業務骨幹。
  (二)強化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要指定一名副行長專門負責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分支行要根據監管任務需要內設職能機構,並從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門調入業務骨幹。中國人民銀行要在機構設立、服務方向、利率管理、風險管理、有關人員任職資格等方面,切實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督和管理。
  (三)中國農業銀行不再領導管理農村信用社。
  中國農業銀行不再領導管理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管理,改由縣聯社負責;對農村信用社的金融監督管理,由中國人民銀行直接承擔。
  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係的改革過程中,涉及到的人員、財產、資金關係等問題,應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原繳存中國農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改繳存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轉存中國農業銀行款,按平等互利、充分協商的原則逐年消化。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要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繼續發展業務往來,共同支持農村經濟發展。
  (四)按合作制原則重新規範農村信用社。
  在基本完成上述三項工作後,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重點轉向恢復農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質。要加強領導、集中力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重新發布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對現有農村信用社的股權設置、民主管理、服務方向、財務管理等方面進行規範。
  農村信用社主要由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信用社職工入股組成。農村信用社要適當充實股本,農村信用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農村信用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農村信用社主任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經縣聯社審核,報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審查其任職資格後,由理事會聘任。農村信用社必須堅持主要為社員服務的方針,優先安排對農村種養業的貸款,對本社社員的貸款要佔全部貸款金額的50%以上。農村信用社按規定交納準備金,留足備付金,資金運用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多存多貸、少存少貸、瞻前顧後、合理調劑。
  (五)縣以上不再專設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機構。建立農村信用社的行業自律性組織問題,要待上述改革完成後另行制定辦法。
  (六)農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強、難度大,為使農村信用合作事業穩定、健康地發展,改革中要注意維護農村信用社的合法權益,國家要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中國人民銀行要制定防範風險的對策和具體措施。
  三、辦好國有商業銀行,建立農村合作銀行
  長期以來,中國農業銀行為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在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主要實行自營以後,中國農業銀行要適應新的變化,努力辦成真正的國有商業銀行,進一步發揮在農村金融中的主導作用,為農業和農村現代化建設作出新的貢獻。中國農業銀行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機制。對中國農業銀行在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國家將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隨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其他國有商業銀行要根據商業化經營的原則,適當調整縣以下分支機構。
  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已經商業化經營的農村信用社,經整頓後可合併組建成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性質是股份制的商業銀行,與城市合作銀行一樣,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要求設立。成立農村合作銀行最少要有5000萬元實收資本金。農村合作銀行主要為農業、農產品加工業及農村其他各類企業服務,其固定資產貸款不得超過貸款總額的30%。
  農村合作銀行設在縣及縣級市,由所在縣(市)財政、各類企業及居民個人依法投資入股組成,實行一級法人制度。農村信用社合併組建農村合作銀行後,原農村信用社取消法人資格,作為農村合作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業務;該縣(市)內的城市信用社也要依據同樣原則併入農村合作銀行。不加入農村合作銀行的農村信用社,要嚴格按新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辦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
  四、增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分支機構,加強農產品收購資金管理
  按照精簡、高效原則適當增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分支機構,基本實現業務自營。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省級分行設立營業部,在地(市)、縣(市)設立分行、支行;地(市)、縣(市)同在一地的,只設一個機構;業務量小的縣(市)可不設分支機構,其業務由中國農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代理。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的地方,人員從中國農業銀行調入,不增加新的設備,不蓋新的辦公樓,要充分運用中國農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的現有設施。
  繼續實行地方政府領導下的分級分部門籌措收購資金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財政補貼農產品收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企業不得挪用收購資金搞其他建設和經營項目。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要堅持商品庫存值和貸款掛鈎的原則,切實改進和加強糧棉油政策性貸款管理。要創造條件運用商業票據進行收購資金的結算,保證收購資金的封閉運行,防止收購資金被擠佔挪用。
  五、逐步建立各類農業保險機構
  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在農業比重較大的縣建立農村保險合作社,主要經營種養業保險。
  在發展農村合作保險的基礎上,創造條件成立國家和地方農業保險公司,主要為農村保險合作社辦理分保和再保險業務。國家農業保險公司在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原有農業保險機構的基礎上組建。
  為避免農業保險機構因承保種養業保險造成虧損,國家將在政策上給予適當的扶持。
  六、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
  農村合作基金會自試辦以來,對於增加農業投入,緩解農民生產資金短缺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規定:農村合作基金會不屬於金融機構,不得辦理存、貸款業務,要真正辦成社區內的資金互助組織。但是,目前相當一部分農村合作基金會以招股名義高息吸收存款,入股人不參加基金會管理,不承擔虧損;基金會將籌集資金用於發放貸款,違反金融法規經營金融業務,隱藏著很大的風險。因此,要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對農村合作基金會進行清理整頓。凡農村合作基金會實際上已經營金融業務,存、貸款業務量比較大的,經整頓後可併入現有的農村信用社,也可另設農村信用社。不願併入現有農村信用社或另設農村信用社的,必須立即停止以招股名義吸收存款,停止辦理貸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要會同農業部儘快制定《農村合作基金會管理規定》,報國務院審批。
  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債權債務關係,要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妥善處理,以保護農民的利益。
  七、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情況複雜,要堅持穩健過渡、分步實施的原則,加強領導,統一規劃,有序進行。要注意防範和消除改革過程中暴露出的風險,保持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為此,在國務院、省、地、縣四級設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協調機構,並相應設立辦公室。
  國務院成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任組長,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主管領導參加,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
  省、地、縣三級成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由地方人民政府牽頭,省、地、縣人民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負責同志任組長,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行長任副組長,省、地、縣農口主管部門、中國農業銀行分支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支行等單位各選派一名主管領導參加。辦公室可參照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的辦法設置。
  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係,要在充實縣聯社的業務管理力量和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力量後,以省為單位統一宣布。今年下半年全國基本完成上述工作,然後著手進行規範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今年下半年開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選擇一、二個經濟較為發達的縣(市),開展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的試點工作,但必須經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審定後,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今年秋收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地(市)及部分縣(市)做好業務經營機構的設立工作,切實改進收購資金管理,明年夏收前完成所有應設機構的增設工作。農業保險體制改革,今年內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方案,報國務院審批後實行。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工作,今年下半年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農業部制定方案,經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批准後實施。在改革中,要加強組織紀律性,設立、合併、撤銷金融機構,必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直接涉及到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影響面廣,對增加農產品生產和供應,提高農民的收入,以及抑制通貨膨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政府要從全面發展農村經濟的大局出發,加強對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使這項改革積極穩妥地進行。農村金融系統廣大幹部和職工要顧全大局,在深化改革中不誤農時地做好各項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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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特色小鎮規範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0〕3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特色小鎮規範健康發展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局所屬地質勘查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局所屬地質勘查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中央企業工委、中編辦等部門提出的《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局所屬地質勘查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業務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內蒙古華雲新材料...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內蒙古華雲新材料有限公司包鋁自備熱電聯產項目核准的批覆 發布日期:2017-02-22 00:00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7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編辦、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