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王先生3月15日在城西一家糧油店購買了一袋「陝富麵粉」,在使用了十天後,他發現這袋免費的生產日期竟然是2020年4月6日。
生產日期2020年4月6日!
「3月15日那天我在家樓下附近的糧油店買了一袋陝富家庭專用麵粉,每袋是98元。」家住城西的王師傅說到,「在食用了數天後發現麵粉的生產日期是2020年4月6日。可這3月份還沒過完了,怎麼會有4月份出廠的免費,難不成是麵粉穿越了?」
王師傅說,他想著糧油店不會賣過期麵粉,在購買的時候確實也沒太注意過生產日期,可誰能想到偶然間,他發現這麵粉不是過期了,而是「早產了」。
廠家解釋:因工人操作失誤印錯了
3月26日華商報記者陪同王師傅一起來到了購買麵粉的糧油店,在堆積麵粉的庫房內,再未找到存在「早產」的陝富麵粉。記者注意到堆積的幾袋陝富麵粉生產日期為3月6日。
「現在咋可能有4月6日生產的麵粉。」糧油店老闆也不相信這麵粉會早產,可看了王師傅拍攝的照片,老闆說到:「這還真的是第一次有顧客給我們反映這個情況。我們會和廠家聯繫問問到底是怎麼回事。」
隨後記者致電陝富麵粉廠,一位負責人在電話中解釋到,這早產的麵粉不存在質量問題,是員工操作不當導致生產日期印錯。「這件事,是我們廠家有錯,肯定會積極和這位顧客溝通。」
下午據華商報記者了解,陝富麵粉廠已安排工作人妥善的處理了此事,目前前往糧油店檢查是否還存在此類問題。
律師:若構成欺詐,可要求十倍賠償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他說,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事件中,如果商家提供麵粉不存在食品安全,僅存在標籤錯誤,則不需賠償。如麵粉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商家需承擔10倍價款的賠償,10倍價款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標準賠償。
趙良善律師建議雙方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無,消費者可選擇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當地工商部門反映,也可向當地法院訴訟。
華商報記者 謝濤 文 陳團結 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