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12月4日訊12月3日上午,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個人債務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新聞發布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東營銀保監分局、中國人民銀行東營市中心支行相關人員及十餘家新聞媒體記者應邀參加發布會。
東營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新聞發言人馮俊海通報了《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個人債務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的起草背景、經過、意義及主要內容,新聞發布會由黨組成員、副院長胡友泉主持。
2019年11月29日,東營中院及東營區人民法院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為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法院。自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工作開展以來,東營中院積極探索推進試點工作,於2020年12月1日在全省市級層面率先出臺了《關於個人債務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該實施意見立足當前個人破產立法實證研究和東營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兼顧原則性與靈活性,重點關注對債務人誠信行為的審查監督、債務清理路徑設置等問題。該意見共十章62條,涵蓋了個人債務清理的概念、範圍、條件、程序、方式以及效力等內容。
意見指出,個人債務清理,是指以個人破產法的原則和精神為指引,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參照破產和解、執行和解、參與分配等制度,在對債務人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按照重整清理和清算清理兩種模式,形成個人債務清償方案,以達到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信用修復和債權人受償的目的。
意見規定,在東營市轄區居住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可以進行債務清理:企業法人已進入破產程序或者已經破產,為該企業法人負債提供擔保責任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活動陷入困境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執行不能的自然人;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個人債務清理的其他自然人。債務人的配偶,可以同時申請債務清理。債務人可以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申請一併清理個人擔保債務。
在政策層面、法院層面以及現實需求的背景下,該意見出臺。政策層面,2019年6月22日,國家發改委、最高法院等十三部門聯合下發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2019年10月26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重點任務的分工方案》,提出由省法院牽頭,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政府負責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探索推進個人債務清理程序,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完善個人配套機制建設,探索建立規範、嚴謹、具有懲罰性的公民信用體系及完善的財產登記制度。法院層面,2018年10月24日,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報告2016年以來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報告指出,在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中,約有43%屬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不能」案件,需要通過個人破產、社會救助等機制予以解決。2019年11月29日,省法院下發《關於探索個人債務清理程序推進個人破產制度試點的通知》,決定由東營中院及東營區人民法院作為試點法院,探索推進個人債務清理程序,重點探索企業破產情況下,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負債的依法合理免責路徑,為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奠定基礎。現實需求,當前,全市法院執行不能案件佔比為35%左右,自然人為企業經營性債務提供的擔保性負債執行不能情況突出。企業破產案件,尤其在大型集團公司破產案件中,涉及自然人擔保債務數額巨大,部分企業職工背負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擔保債務,窮其一生可能都無法清償。因此,為「誠信」而「不幸」的自然人解困,實現其經濟再生,成為我市擔保圈風險化解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現實問題。
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工作可為個人破產立法提供實證研究。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由於缺少個人破產制度,被稱之為「半部破產法」。因此,以個人破產法的原則和精神為指引,探索個人債務清理機制,為個人破產立法提供實證研究,對於完善我國破產制度立法具有積極意義。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工作還能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通過個人債務清理,為經營投資失敗的自然人實現經濟再生提供制度化的試錯容錯制度,賦予其「東山再起」的機會,有助於鼓勵創新創業,激發個人參與經濟社會的積極性,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優化營商環境。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工作可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託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工作,完善個人信用甄別、個人財產監管等個人信用體系,推進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的獎懲機制,倒逼債務人履行償還義務和恢復信用,降低整個經濟社會的運行成本和交易成本,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工作可實現真正斬斷擔保圈。在企業通過破產程序進行風險化解後,通過個人債務清理程序,為「誠信」而「不幸」自然人擔保人債務豁免提供平臺,讓為企業提供擔保的企業家等相關主體能實現擔保債務豁免,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斬斷擔保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