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入罪門檻進一步降低!來看最新司法解釋

2020-09-14 經濟之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今天起施行。如何進一步加大對商業秘密的刑事保護?如何規範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辦理,營造良好創新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

司法實踐中,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智慧財產權犯罪新類型案件不斷湧現,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特別是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爭議問題較多,亟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和規範。最高法民三庭庭長胡仕浩:

商業秘密是由權利人自己採取保密措施保護的權利,不具有排他獨佔權,其本身界限相對模糊。國內外多方建議降低入罪標準,加大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解釋》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依據刑法,「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司法解釋根據司法實踐需要降低了入罪標準。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分析:

擴充入罪情形,將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也就是單憑「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這一種情形,侵權人就構成了犯罪。另外,根據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及徵求意見期間多方意見,將入罪數額調整至「三十萬元以上」。

司法解釋進一步構建體系化、規範化的定罪量刑體系,本著罪責刑相一致原則,根據不同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不同的「重大損失」認定標準。胡仕浩:

鑑於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往往更加隱蔽、卑劣,社會危害性大,規定對此類行為可以按照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不再要求將商業秘密用於生產經營造成實際損失。

鄭新儉進一步分析認為,對於違約型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由於行為人對商業秘密的佔有是合法的,危害性相對小於非法獲取行為,在入罪門檻上應有所區別,損失數額應當按照使用商業秘密造成權利人銷售利潤的損失計算。

針對當前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致的問題,《解釋》予以明確和規範。胡仕浩:

比如規定只有在商業秘密喪失非公知性或者滅失情形下才能依據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確定損失數額,而不應將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擴大適用於各類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以統一司法實踐認識。

在起草《解釋》過程中,兩高堅持寬嚴相濟,突出懲治重點。鄭新儉:

「主要以侵犯智慧財產權為業的;因侵犯智慧財產權被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在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假冒搶險救災、防疫物資等商品的註冊商標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這些情形,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一般不適用緩刑。

司法解釋規定了罰金刑的確定標準,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清的,罰金數額一般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均無法查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一般在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胡仕浩:

應當綜合考慮犯罪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侵權假冒物品數量及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充分發揮刑罰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功能。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了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利於化解社會矛。鄭新儉:

「認罪認罰的;取得權利人諒解的;具有悔罪表現的;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後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記者:孫 瑩

編輯:張慧娟

審稿:李兆穎

監製:劉志軍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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