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心理學會臨床心理學註冊委員會
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與專業人員註冊系統
註冊助理心理師申請細則及指南(試行)
一、 目標
依據《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與專業人員註冊標準(第二版)》有關要求,制定申請制註冊助理心理師申請細則與指南(試行)。
二、 助理心理師候選人的申請要求
1、倫理要求(必須具備):
申請前無違法犯罪記錄、無違反職業倫理守則的行為,在申請時沒有因職業倫理問題正陷入糾紛,且在每年的申請截止日(6月30日或12月31日)前3年內獲得過註冊系統認可的臨床與諮詢心理學相關職業倫理課程學習不低於16學時(1學分)。
2、學位或資質(須具備以下要求之一)
2.1 學位
依據《標準》第二版第6.2條:
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認可的心理學、醫學、教育學、社會工作專業碩士或博士學位1年以後。
2.2 職業資格
依據《標準》第二版第6.3和6.4條:
(1)已獲得心理治療、精神醫學、臨床/醫學心理學中級及以上職稱滿1年;或
(2)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承認的心理學、醫學、教育學、社會工作專業本科學士學位及以上學位並具有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二級心理諮詢師或民政部社會工作師中級(或高級)資格滿2年。
【注1:不符合2.1或2.2任何一項要求者可通過評審制途徑申請進入註冊系統。】
3、學歷教育課程要求(須具備以下要求之一)
依據《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機構與專業人員註冊標準(第二版)》2.6、2.7或3.6、3.7或4.6條,標準制定工作組制定出申請制途徑的專業學歷課程最低要求如下
3.1本科課程
標準(第二版)2.06 A—M所規定的核心課程及學分(必修課):人格心理學、發展心理學、變態心理學、社會心理學,和
標準(第二版)2.07 A—D所規定的核心課程及學分(臨床模塊必修課):心理諮詢與治療的理論與實務、心理評估與會談
3.2 碩士研究生課程
標準(第二版)3.6 A—D所規定的核心課程及學分(必修課):科學與專業道德倫理準則、心理病理學或相關精神病學課程),和標準(第二版)3.7 A—G所規定的核心課程及學分(臨床或諮詢的必修課):心理評估與診斷的理論與實務、心理諮詢與治療的理論與實務(含會談技巧)、不同取向的心理諮詢與治療實務;
3.3 博士研究生課程(評審標準參照碩士研究生課程)
標準(第二版)4.6 A—E所規定的核心課程及學分(參考3.6、3.7)
【注2:若申請者所在學校開設的課程名稱不同,相關課程內容註冊工作組將依據相應標準對這些課程進行個別審定;】
【注3:若申請者相應的學歷教育課程不足以滿足以上最低要求,可以提供有關繼續教育課程結業證明和有關課程內容大綱、學時等信息作為必要的補充,註冊工作組將依據相應標準對這些課程進行個別審定。】
4、臨床實踐要求
(其中4.1與4.2滿足任何一條要求即可,4.3必須滿足)
4.1 獲得相關學位者(依據《標準》第二版第6.2.2條)
直接在有效註冊督導師的監督管理下從事個別、團體、家庭等諮詢或治療的時間累計不少於250小時,且
接受有效註冊督導師的督導累計超過100小時(其中個體督導不少於30小時)。
【注4:「監督管理」是指:督導師對被督導者在其接受督導或臨床實習期間的實踐個案進行必要倫理監管和質量控制(包括危重個案的管理),督導師對受督導者在實習期間或接受督導期間的個案諮詢或治療承擔相應責任】
4.2 獲得相關職業資格者(依據《標準》第二版第6.3條)
在有效註冊的督導師監督管理下個別、團體、家庭等諮詢或治療的時間超過200小時(且實踐時間不少於一年);或
在有效註冊的心理師監督管理下個別、團體、家庭等諮詢或治療的時間超過400小時(且實踐時間不少於兩年);或
接受註冊系統認可的培訓項目超過100小時,且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心理科或精神專科醫院、或省級及以上高校心理諮詢中心、或在獲得註冊系統認可的實習機構單位內實踐小時數超過400小時(且實踐時間不少於一年);或
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心理科或精神專科醫院、或省級及省級以上的高校心理諮詢中心、或在獲得註冊系統認可的實習機構單位內實踐小時數超過800小時(且實踐時間不少於兩年)
4.3特別要求(必須滿足):
除了需要滿足上述所規定相關時間與受督導小時數外,要求申請者至少有一個個案連續被個體督導6次或6次以上(督導提供證明),且該督導師是在註冊系統有效註冊的督導師(若不是有效註冊的督導師提供的督導小時數證明,須由註冊工作組進行個別認定)。
三、助理心理師申請制材料提交要求
材料名稱
具體要求
對應考察的標準
(第二版)
1. 註冊助理心理師申請表
ž(1)申請表從註冊工作委員會官方網站或微信公眾號內下載
ž(2)紙質版和電子版各1份(紙質材料需親筆籤名)
6.3
2. 中文履歷
ž紙質版和電子版各1份
6.3
3. 職業倫理遵守聲明
ž(1)從註冊工作委員會官方網站或微信公眾號內下載
ž(2)須申請者本人親筆籤名
ž(3)紙質版1份
6.2
4. 最終學歷和學位證書
ž(1)複印件各1份
ž(2)原件電子版照片一份
6.3
5.人社部二級心理諮詢師證、民政部社會工作師證
ž(1)複印件1份
(2)原件電子版照片一份
6.3
6.4
6. 大學和或研究生學歷教育期間的專業課程選修證明(所在學校教務處蓋章)
需蓋章版原件
註:若某些課程名稱不符合或與註冊標準有關規定不一致時,其授課內容大綱將在審核工作小組需要時依要求提供。
2.6與2.7
3.6與3.7
4.6
7. 非學歷教育/受訓證明
申請者曾參加的心理諮詢與治療專業繼續教育課程或工作坊等結業證明的複印件
須包括培訓的課時、培訓的內容大綱
(若該項目已經是註冊系統認可的繼續教育項目須加以註明)
6.4
6.6
8. 諮詢或治療的實習與實踐證明
(1)申請者在督導師(督導師須在註冊委員會有效註冊,或被註冊委員會認可;下同)的督導下參加心理諮詢/治療實習,以及實踐的有效證明;該證明須包括實習、實踐時間和地點、從事實習累計小時數;實習、實踐小時數是申請者指與服務對象(如來訪者/當事人/諮客/病人等)面對面諮詢或治療的實際小時數(一次常規的個別會談按1小時計,其他情況參考此標準計量);該證明需要督導師親筆籤名(註冊督導師須附上註冊號)或加蓋實習、實踐單位公章
ž(2)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則須提供能證明其參加過心理諮詢或治療實習、實踐(並不是正式從事心理諮詢/治療專業實踐)的其他有效材料(其有效性由註冊委員會單獨評估)
ž(3)紙質版1份(如果是多個實習、實踐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是多個證明的紙質版原件一份)
6.3
6.4
9. 接受督導的證明
ž(1)申請者在實習以及心理諮詢/治療的專業實踐中接受在註冊系統有效註冊的註冊督導師正式的團體督導、個體督導的證明,除了需要滿足相關小時數外,要求申請者至少有一個個案連續被個體督導6次或6次以上;
ž(2)督導提供對申請者的從業能力的評價。
ž(3)督導對所做督導工作真實、有責的聲明
ž(4)表格式樣從註冊工作委員會官方網站或微信公眾號內下載
ž(5)紙質版1份(如果是多位督導師出具的證明,可以是多個證明的紙質版原件一份)
ž(6)一對一個別督導,督導師親自填寫並親自封印信封,(封口籤字)
(7)如果只是團體督導,督導師只填寫督導時數並籤字即可
【注5:若發現註冊督導師不實填寫,將交由倫理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倫理調查。】
6.3
6.4
10.倫理培訓證明
註冊系統認可的倫理培訓
(1)註冊系統舉辦的或註冊系統督導點舉辦的倫理培訓。
(2)倫理培訓通過註冊系統審批的繼續教育項目。
(3)學歷教育中的倫理培訓,需提供教師姓名、學校、教學大綱,由註冊工作委員會倫理工作組審核確認。
(4)不符合上列(1)-(3)條款且由註冊系統註冊人員的倫理培訓,需提供任課教師的資質、培訓機構、教學大綱(培訓機構蓋章或教師籤字,申請人一併提交),由註冊工作委員會倫理工作組審核確認。
(5)港澳臺及境外人員的倫理培訓,需提供教師姓名、培訓機構、教學大綱(培訓機構蓋章或教師籤字,申請人一併提交),由註冊工作委員會倫理工作組審核確認。
(6)其他未盡事宜,由註冊工作委員會倫理工作組單獨討論審核確認。
(7)提供的倫理培訓證明,應滿足16學時,每學時以45分鐘計算。
6.1
11. 推薦表(2份)
ž(1)《註冊助理心理師推薦表》從註冊工作委員會官方網站或微信公眾號內下載
ž(2)由兩位註冊助理心理師、心理師或督導師作為推薦人,親自完成推薦表並籤名後,再籤名封存直接郵寄給秘書處。
6.3
12.已經發表的學術或專業論文或著述(非必須)
須是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6.6
13. 其他材料(非必須)
相關專業資質證書(衛計委心理治療師、或其他國家地區的專業資格或能力水平證書)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