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語: 一般情況下,與精神病患者(發病期間或者非間歇性或者痴呆程度嚴重)發生性關係的,不管採取什麼手段,也無論婦女是否同意,都應該以強姦罪論處。
【案例】王某(男,50 歲)是某村的老漢,2個月前,有一流浪女朱某(大概30多歲)以乞討為生,到該村乞討的時候被王某收留,王某看朱某風吹日曬去要飯,非常可憐,於是便給朱某吃的東西,在家裡也給朱某收拾了一個床鋪,供朱某睡覺。
王某對朱某疼愛有加,兩人雖然沒有辦證,但是可謂生活美滿。當然,王某確實與朱某發生了性關係,這事村裡都傳遍了。有個好事的村民到公安報案。公安以王某涉嫌強姦罪將王某拘捕。公安將朱某送去司法精神醫學鑑定,精神檢查發現其屬於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即將其鑑定為無性自衛能力,但是在鑑定過程中朱某不斷流露出對王某的思念之情。
本案是真實案例改編,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規定,對本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您批評指正。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一個最重要的認定點是「是否違背了婦女的意志」。
朱某已經經過鑑定為無性自衛能力,也就是說朱某肯定不知道性意義。
這個時候,按照道理,她是不可能同意與別人發生性關係的,因為她肯定不知道什麼是「性關係」,發生性關係的到底意味著什麼?
王某與朱某發生性關係的時候,當然沒有使用什麼暴力脅迫,但是可以解釋為其他的手段。
而其他手段就是使婦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本案可以解釋為朱某「不知反抗」。
因此,王某使用其他手段,利用婦女不知反抗,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王某構成強姦罪。
王某將朱某收留為妻子,兩人生活美滿,即使沒有辦證,依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我相信這點大家並沒有什麼疑問。
朱某作為如此的一個精神病患者,從法律上分析,無論是誰,與其發生性關係,均構成強姦罪。
但是與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是否包含「丈夫」呢?
筆者覺得不應當包含丈夫,原因如下:
第一、正常家庭的婚姻和妻子是精神病患者的家庭是有區別的,正常家庭的妻子是有完全辯控能力的,能完全地、自由地表達其意志,其願不願意和丈夫發生性關係可以自主決定,此時丈夫違背其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顯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但嚴重精神病患者女性是沒有辯控能力的,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丈夫作為其法定監護人,在不侵犯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為其作出行為表示。
第二、「精神病患者也是人,她們也有性慾,也需要像正常人一樣排遣自己的性慾,甚至也渴望愛情和親情。另外性與精神障礙的關係非常緊密。能否正常地解決性問題,對於精神病的防治具有重要意義。據現代精神醫學表明,家庭治療和夫妻治療以及有一個和諧的家庭氣氛,對於精神病人是很有好處的。」
丈夫正常地與患精神病的妻子發生性關係是有利於妻子利益的。將所有與患精神病的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認定為姦淫精神病婦女型強姦罪不符合刑法的謙抑性。
因此本案沒有處罰的必要,可以不認定為犯罪。
結語:其實諸如婚內強姦一樣,事實上,社會上的絕大多數人一般都會容忍這種行為。但例外的是,丈夫採取暴力、肋、迫等手段強行與患精神病的妻子發生性關係,造成妻子身體受到輕傷以上傷害、心理產生巨大恐懼以及導致病情惡化的,對丈夫應以強姦罪論處。案件的情節不一樣,認定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