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會小知識:議案與提案有什麼區別?
原標題:莫將「議案」稱「提案」
如今有很多人將「議案」和「提案」混為一談,一些文學作品常把代表議案、建議統稱為「提案」。其實,「議案」和「提案」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卻有本質的區別。一般來說,「議案」大多用於人大,「提案」專用於政協,兩者不能混淆。
兩者的含義不同。議案是指由法定機關和法定人員依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而提案是政協委員向人民政協組織,並通過政協組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政府就有關國家或地方大政方針、社會生活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形式。
提出的主體不同。提出議案的主體必須是法律規定的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同時代表聯合提名可以提出議案。但代表提出的議案,必須要達到法定的人數,即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鎮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才有提議案權。而政協提案的主體相對較寬泛,委員個人或者聯名、小組或者聯組、各黨派和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都可以提出提案。
提出的要求不同。在人代會召開期間提出的議案,必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閉會期間向人大常委會提交議案必須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而政協提案除了格式上有具體的要求外,不受內容限制。
立案的方式不同。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主席團一般採取三種方式處理:決定列入大會議程;決定不列入大會議程;決定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閉會期間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須經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形成相應的決議或決定。而政協提案,只要經過提案委員會審查,符合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的規定,便予以立案。
時限要求不同。議案一般只在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提出,人代會上提交的議案必須在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而政協委員提案,既可在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在休會期間提出,不受時間限制。
法律效力不同。議案具有法定約束力,承辦單位必須執行。政協提案是民主監督的一種形式,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