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計48條,其中第38條至第43條,是涉及生物安全、生態資源類犯罪的新規定。巧的是,這幾條都是新增條款。
第38條是針對《刑法》第334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增加一條,作為第334條之一,即人類遺傳資源類的違法犯罪行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採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非法運送、郵寄、攜帶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39條是針對《刑法》第336條非法行醫罪增加一條規定,作為第336條之一,針對新生事物基因、克隆問題的入罪規定: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或者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40條針對《刑法》第338條汙染環境罪的規定,細化了汙染環境罪入罪行為,提高了法定刑,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這一司法解釋部分規定納入進刑法中。《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刑法》第338條「情節特別嚴重」,在三年以下法定刑規定之後,增加情節嚴重的法定刑升格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四種列舉情形的,法定刑升格為七年以上。這四種情形全部為本次新增:(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一)、(三)、(四)來自於上述「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增加「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41條是針對《刑法》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增加一條規定,同時也是貫徹全國人大關於全面禁食野生動物規定的在《刑法》中具體體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42條針對《刑法》第342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增加一條規定: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43條針對《刑法》第344條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新增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也是生物安全方面對於外來物種入侵有關犯罪行為的規定。
文/張娜審/文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