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條 | 民法典之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效力

2020-09-10 IN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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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效力

法典原文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圖片來自網絡)

理解與適用

虛假意思表示又稱虛偽表示,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並非真意,通謀作出與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虛假表示的特徵在於,雙方當事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出的意思不是真實意思,民事法律行為本身欠缺效果意思,雙方均不希望此行為能夠真正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而言,虛假表示在結構上包括內外兩層行為:外部的表面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共同作出與真實意思不一致的行為,也可稱作偽裝行為;內部的隱藏行為則是被隱藏於表面行為之下,體現雙方真實意思的行為,也可稱作非偽裝行為。比如,雙方名為買賣實為贈與,買賣並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屬於表面行為或偽裝行為;贈與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屬於隱藏行為或者非偽裝行為。儘管隱藏行為的存在與虛假表示聯繫在一起,但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並不總是一一對應。具體而言,無虛假表示就無所謂隱藏行為,有隱藏行為也就存在虛假表示,但存在虛假表示,並不一定有隱藏行為。比如,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假裝財產贈與,贈與行為是虛假表示,但並不存在隱藏行為。

本條第1款是對雙方以虛假意思表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即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一規定的含義是:雙方通過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之所以對通過虛偽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予以否定,是因為這一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並非雙方當事人的內心真意,雙方對此相互知曉,如果認定其為有效,有悖於意思自治的原則。本款雖未明確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須通謀而為虛假的意思表示,實際上雙方對虛假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結果反映出二者必須有一個意思聯絡的過。這也是虛偽表示區別於真意保留的重要一點,真意保留的相對人並不知曉行為人表示的是虛假意思。

本條第2款是對隱藏行為效力的規定:行為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當同時存在虛偽表示與隱藏行為時,虛偽表示無效,隱藏行為並不因此無效,其效力如何,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具體來說,如果這種隱藏行為本身符合該行為的生效要件,那麼就可以生效。如在名為贈與實為買賣的行為中,贈與行為屬於雙方共同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而隱藏于贈與形式之下的買賣則是雙方共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能否成就取決於其是否符合買賣合同有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合買賣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規定,則為有效;反之,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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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達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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