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通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高潮執行死刑。2016年,馬高潮為洩私憤,故意駕車衝撞學生人群,致1人死亡11人受傷。事件具體的兇險程度,曾一度引發廣泛熱議,畢竟危及面廣,危害性大。無論是在道義上,還是在法理上都已經嚴重超限。
坦白講,在慣常的「報復性」案件中,多數時候,報復對象應該是與行兇者產生糾紛的人或組織。然而,在「馬高潮事件」中,顯然這一點就讓人很不理解。那些手無寸鐵,與馬高潮無怨無仇的學生,盡然成為他失控座駕下的犧牲品,想來讓人感到可恨可怖。
當然,在馬高潮失控之前,想必他也是某種情境下的「受害者」。只是,不管是在道義面前,還是在法理面前,都沒有一條理由,允許「受害者」憑藉洩私憤去傷害別人。而這也是馬高潮令人感到可恨的地方,而這也正應了那句:「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的市井金句。
不過,對於「馬高潮執行死刑」來講,顯然道義和法理是「全票通過」的。因為,從公眾的關注度上已經說明,「道義」希望對這種兇險的劣行進行不設限嚴懲,而法院的駁回上訴,也實證法理在面對兇險懲處時的毅然決心。
不過,對於「全票通過」的邏輯裡,有幾個方面的問題,我們應該有一個清晰的認知,以此來辯析道義和法理上對於惡的理解,讓我們更好的理解,那些有爭議的案件,確保道義的歸道義,法理的歸法理,但我們相信,道義和法理終將指向正義。
其一:馬高潮駕車撞人事件,對無辜者洩私憤違背道義,撞人違背法理。
從道義上講,馬高潮「該死」,是因為他拿無辜的學生洩私憤。但對於法理上的認定,不管馬高潮受天大的委屈,都不應該隨便「殺人」。而這兩個條件,在「馬高潮事件」中同時存在,所以,對他執行死刑,似乎沒什麼可質疑的。
慣常的公眾表達中,特別反對「道德審判」,事實上,沒什麼好反對的。違背道德,就用道義公審,違背法律,就用法理公審,只要彼此相互獨立,沒什麼可擔憂的。說到底,對於犯罪者的最終處置,還是法理說了算,至於道義本身,雖然不會直接懲治,但既然違背道德,給點精神層面的回擊,有什麼不可以。
就如「馬高潮」,他既然犯下十惡不赦的罪行,法理已經給出最終的判決,那麼道義上謾罵幾句「該死」,或許也是情理之中。而這也是我一向所支持的「道義」和「法理」不矛盾的主要根源。事實上,人們之所以擔憂「道德綁架」,主要原因是害怕道義與法理彼此不獨立。
不過,這樣的擔憂,或許早已是另外的問題。我們不能因為害怕別的問題發生,而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無休止的懷疑或排斥。「道義」和「法理」不獨立,應該追尋根源的問題,而非將「道義審判」的存在視為一種累贅,而這也是我們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其二:以死求生的馬高潮,迎來的必定是死亡。
事實上,馬高潮最瘋狂的不是洩私憤的過程,而是以洩私憤救贖自己的邏輯。說到底,他的腦迴路是有多麼簡單,才會覺得洩私憤可以讓自己好過一些。可他卻忽視掉,對於他撞死或撞傷的孩子而言,很可能就是一輩子的悲劇。
所以,以死求生的馬高潮,迎來的必定是死亡。他如何殺死別人,弄殘別人,他就註定與之同在。還好,現在是法治時代,即便十惡不赦,也能受到起碼的保護與尊重,要是放到古代,馬高潮很可能就是被凌遲處死的結局。
因為,在古代的執行死刑過程中,更強調儀式感的震懾,以此告誡更多人,不要輕易犯罪。從這個意義上講,馬高潮在道義的範疇裡,早已被執行死刑好幾百次。索性,法理認證據,只看破壞性與破壞動機,所以他才倖免於被執行死刑多次。
其三:馬高潮配不配上訴和馬高潮有沒有權利上訴確實是兩回事。
社交媒體上,很多人評價馬高潮不配上訴,或者怎麼好意思上訴。這裡,我們應該搞清楚兩個問題,道義層面馬高潮不配上訴,著實可以講通,因為都到了十惡不赦的地步,還要上訴求生,從道義上,著實站不住腳。
但是,作為個體的人,無論是生與死,無論是罪惡還是功成,基本求生的權利都還是有的。所以說,馬高潮上訴沒毛病。至於法院駁回,相信也是「依法駁回」,而非人們腦補的「道德綁架」法理的邏輯。
所以,就「馬高潮事件」中,「道義和法理」即便投出同樣的票,但不等於程序和邏輯上是一樣的。說到底,道義的底線與法律的底線都不同,雖然都保護「真善美」,但是道義更強調情緒,而法理只講究證據。
最後,願「馬高潮事件」中的受害者們能隨著「馬高潮執行死刑」的結束,徹底放下過去,面對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