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個稅首次彙算清繳!個人申報還是企業申報?這四個點要注意

2020-12-20 騰訊網

個稅法修訂後,最大的變化就是:很多人都要從2020年3月1日開始,做2019年的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

如今,2019年已進入最後2個月倒計時,面對明年有史以來第一次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想必大家也是滿腹疑問。今天就以下幾個重點問題,幫助大家理一理明年的彙算清繳。

1、個稅彙算清繳到底哪些人需要辦?哪些人不需要辦理?

2、綜合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要怎麼計算?

3、個稅彙算請教是單位一起辦,還是自己去辦?

4、彙算清繳的4個注意事項

5、彙算清繳必知必會的10個問題

個稅彙算清繳哪些人需要?哪些人不需要?

先來舉個例子:王平是在一家公司上班的工薪階層,每月工資4000元,除此以外,沒有其他任何所得了,還需要明年彙算清繳嗎?

像王平這種工薪階層,只在一個單位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平時甚至都預扣不著個稅,或者每月預扣預繳的稅款之和剛好等於年度應納稅額,因此這部分個人就不需要明年再彙算清繳了。

大家都清楚了嗎?接下來我們通過一張圖片來了解一下到底哪些個人需要在明年彙算清繳!

綜合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要怎麼計算?

綜合所得年度應納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專項扣除-6萬元-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稅率-年度速算扣除數。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80%+稿酬所得*80%*70%。

當年要補繳或者退稅額=年度應納個稅-年中綜合所得已申報預繳的稅款。

注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論個人實際工作是否為12個月,均應當按照6萬元扣除基本減除費用。

納稅人在按年計算綜合所得的情況下,納稅人無論是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都需要維持基本的生計費用,因此不宜因為其某個月未任職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而中斷其扣除基本減除費用。

個稅彙算請教是單位一起申報還是自己申報?

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應當以納稅人個人為申報主體,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委託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彙算清繳。

由於彙算清繳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一般來說,如果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單位的財務人員辦理,會大大增加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和壓力,而且單位的財務人員也沒有義務為每個員工承擔相應的納稅風險,因此,將這一塊工作委託給專業的機構更為現實一些。

但不論是個人進行彙算清繳,還是委託其他單位、個人或扣繳單位代為彙算清繳,均須納稅人個人籤字確認,以明確法律責任。彙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將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彙算清繳的4個注意事項

1、注意資料的填報與留存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選擇在彙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填寫並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報送電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列印,交由納稅人籤字後,一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報送紙質《扣除信息表》的,納稅人籤字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籤章後,一份退還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

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自法定彙算清繳期結束後保存五年。

2、注意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彙算清繳的個人當年綜合所得無論最終計算出來的結果是補稅、退稅,還是不補不退,均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稅款會被追繳稅款、滯納金,還可能被處以0.5倍至5倍稅款的罰款。

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並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3、彙算清繳退稅不加算利息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可見,新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次預扣預繳,年度彙算清繳時,對納稅人依法多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在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時不可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4、彙算清繳補稅不加收滯納金

在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期正常補稅不存在補繳個人所得稅。但補繳平時應扣未扣或少扣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注意:這裡寫的是追繳稅款,而不是追繳稅款及滯納金,也沒有在追繳稅款後面緊接著寫上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4〕1199號)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徵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必知必會10個問題

1、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主體是居民個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是沒有綜合所得這個概念的,自然也沒有彙算清繳這個概念,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當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啊,並且要辦理。彙算清繳。那麼大家注意什麼問題呢,我們有一種大神的叫無住所的個人。大家注意無住所的個人,那他可能構成居民,也可能構成非居民。無住所的個人呢,如果構成居民也應當辦理彙算清繳。

2、綜合所得的範圍

包括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是所有的個人所得都需要彙算清繳,只有四項綜合所得才需要彙算清繳。

買彩票的所得?開個個獨或合夥、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出租房屋的租賃收入,是不是綜合所得呢?不是。所以不需要彙算清繳。

3、彙算清繳的概念

一個居民個人在一個年度內,要把他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這四項收入自行匯總,來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然後用這個年度的應納稅額減去他已經預扣預繳的稅額,來確定它納稅年度應補稅或者退稅的金額,這個過程,就是彙算清繳。

彙算清繳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且繳清稅款。這個彙算清繳,只針對居民個人,而且只針對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之後的彙算清繳申報,跟原來我們要做的12萬所得的申報相差很大。那個12萬所得的申報,是一個所有的收入的申報。而這個彙算清繳,只針對四項綜合所得。

4、收入所屬年度

收入所屬年度就是居民個人取得收入的這個時間。我們現在一般來說,判定個人的收入取得時間都是以實際取得收入為基準。我們以實際取得綜合所得的時間來確定綜合所得的所屬的納稅年度。實際取得這個工資是在2019年的12月31日,那麼它就屬於2019年度;我實際取得收入是在2020年的1月4日,那麼他就屬於2020年度。

按照我們目前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納稅年度應當自公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這個跟日曆的時間是一樣的,我們在2020年要做2019納稅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的彙算清繳,這個2019納稅年度涵蓋的期間,就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的12月31日。

5、誰應該辦理彙算清繳之兩處以上綜合所得收入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居民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應當辦理彙算清繳。

這裡有幾個限制條件:5.1 按照我們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一項的規定,居民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5.2 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六萬元好,就是說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而且綜合所得的年收入額相加減去三險一金專項扣除後的餘額,如果超過六萬元,就應當辦理彙算清繳。

6、誰應該辦理彙算清繳之其他三項綜合所得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應當辦理彙算清繳。

請大家注意,這個時候不考慮工資薪金所得,取得了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一項或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啊,把這三項加起來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0000元,應當辦理彙算清繳,我們剛才講了第五和第六啊,之所以強調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0000元,我覺得是他都有交納所得稅的可能性,所以要求做彙算清繳。

7、誰應該辦理彙算清繳之預繳稅款低於應納稅額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居民個人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應當辦理彙算清繳。

在納稅年度內一扣一繳的稅款吧,比你最終的應納稅額少的。那你應當補稅,大家注意補稅是必須的,所以應當辦理或者彙算清繳,這個時候不能豁免。

比如說,一個居民客人,取得綜合所得時,他的支付人沒有給他代扣代繳,那麼到了年底的時候,按照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的話,很有可能就會出現應納稅額高於他,這個時候呢,他應當補稅,就應當辦理彙算清繳。

8、誰應該辦理彙算清繳之稅款多交、申請退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居民個人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辦理彙算清繳。

居民個人納稅人如果在年度末算出來,他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低於他前面的預扣預繳的稅額,那麼他多交了。多交的話,大家注意,如果你不要了,國家也不管你,個人可以放棄這個權利。如果你申請退稅,就必須辦理彙算清繳。

這個退稅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如果不放棄,要申請退稅,就必須辦理彙算清繳,要放棄了,你又不符合其他的規定,那個就不需要辦理彙算清繳了。

9、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中四項所得對應的收入額的計算

還有個事情一定要注意,彙算清繳時的四項綜合所得,對應的收入額,口徑是不同的。我們前面說了這四項收入是死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

那麼大家注意,工資薪金所得這個收入額呢,是全部收入作為收入額,不做任何的扣減。

但是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這是我們需要反覆強調的一個基本概念!!!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的收入和收入額是不一樣的,收入可以把它理解為是毛收入。毛收入減掉20%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

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除了要扣除20%的費用以外,大家還要注意這其中的稿酬所得,還有一個特殊性,就是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按70%計算,就是說稿酬所得的收入額,除了要以毛收入減掉20%的費用以後的餘額為收入額以外,這個收入額計算出來以後還要減按70%計算,也就是打七折,作為最終的收入。

可見我們在年度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時候,我們收入額的口徑實際上是跟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口徑是完全一致的。

10、彙算清繳期限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居民個人應當在取得綜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居民個人應當在取得綜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六月30日內辦理彙算清繳,稅法給了我們四個月的時間來辦理個人的綜合所得的彙算清繳。

如果是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在法定的彙算清繳期限前離境的,那麼要求他在離境前就要辦理彙算清繳。

同時依據我們個人所得稅法第13條第五款的規定,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這裡頭也包含綜合所得的彙算清繳。

註銷中國戶籍的人在註銷前啊,他是習慣性居住在中國,所以我們是把它當成居民個人來看待的,那他在註銷戶籍前,要辦理綜合所得的彙算清繳,也包括其他稅種的稅款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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